女方拿定親彩禮後,不肯結婚也不退還彩禮,我應該怎麼辦

2020-09-03 先明法律課堂


女方拿定親彩禮後,不肯結婚也不退還彩禮,我應該怎麼辦。


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嫁閨女女方要陪嫁妝,不僅僅是時尚,而且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但是現在有些夫妻可能在一起沒多久就離婚了,男方索要回彩禮,女方不退。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處理不急先明律師教你怎麼做。


一、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不構成,如果已經結婚由離婚的女方有權利不予退還彩禮錢

如果沒有結婚或者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的,則女方應該退還彩禮錢,此種情況女方如果拒不退還,屬於民事糾紛

如果有以下幾個條件彩禮是可以退回,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針對彩禮問題,法律明確規定了彩禮應該返還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是男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對女方的贈與,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是可以主張要求退還彩禮的,如果對方還是不退還,留下證據,去法院起訴要回,如有需要律師,點「先明法律課堂」直接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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