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全文發布、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全文
業主大會召開形式及合法條件
法律原文: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50%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50%的業主參加。
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所有人)本人籤名。
業主大會決議票數統計辦法
法律原文: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大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是否計入用於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
法律原文: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業主可以書面委託的形式,約定由其推選的業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具體委託內容、期限、權限和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依法決議的事項說明
法律原文: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50%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50%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