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 共益帳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條。
【案情】
申請執行人:上海某保潔服務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某小區業主委員會
原告上海某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保潔公司」)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業委會」)、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滬0112民初2324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明確被告某業委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潔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滬01民終14598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向閔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先後採取以下措施,確保案件的順利執結:
一、多措並舉,強化信用懲戒力度。執行立案後,法院向被執行人某業委會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義務,亦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法院通過上海法院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向不動產、車輛、股權登記管理部門、銀行等協助機構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均未查得其名下財產登記信息。
法院對某業委會主任(直接責任人員)限制消費,仍未取得積極的執行進展。法院遂對被執行人某業委會進行網上曝光,以督促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
二、線索核查,嚴控可供執行財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某業委會在上海銀行閔行支行設有帳號為030****1592的帳戶。據此,執行法官及時向上海銀行閔行支行查詢、核實這一財產線索,結果顯示帳號030****1592開戶名為某業主大會,且屬於維修資金帳戶,帳戶借貸方限制,進出資金需出具維修資金報文。
申請執行人遂向法院執行裁判庭申請追加某業主大會為被執行人,承擔還款責任。經執行裁判庭審查裁定,被執行人某業委會與某業主大會系同一主體,無需追加。申請執行人遂要求直接執行某業主大會名下維修資金帳戶內資金。
法院充分考慮到某業委會及其業主大會在整個執行過程消極應訴,怠於履行職責,通過業主大會表決提取業主大會帳戶內資金償還本案債務已不可能實現。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和時間成本,遂劃撥某業主大會名下上海銀行閔行支行維修資金帳戶內錢款692,486.45元。
三、聯動執行,審慎執結疑難案件。執行中,鑑於維修資金帳戶的特殊性,本著審慎原則,法院及時向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諮詢確認維修資金帳戶性質及用途。
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告知業主大會名下存在「業主大會帳戶」,並內分3個分戶,分別為業主大會活動經費科目、公共收益科目、維修資金科目,各帳戶資金來源不同且用途特定,帳戶內資金的提取需經業主大會表決。
結合本案情況,該局認為本案債務為小區綠化改造工程所致,對於業主大會名下帳戶財產有執行依據,即可以從公共收益帳戶支取,也可以從維修資金帳戶中支取,且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但因業主大會帳戶只能給付特定債務,執行費用不應從中提取。法院遂劃撥欣苑小區業主大會名下上海銀行閔行支行維修資金帳戶內相應錢款,發還給申請人,並免除本案執行費。至此本案執行完畢。
【評析】
實踐中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大會對外進行民事行為,發生爭議時往往將業主委員會作為訴訟主體。業委會資訊。然而,執行過程中,常常面臨業主委員會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業主大會卻擁有活動經費、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等共益帳戶的窘境。釐清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訴訟主體地位,探尋共益帳戶可執行空間以及債務清償後的分攤問題是解決此類案件的重點及難點。
一、 非經追加程序實施執行,提高執行效率。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及《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含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籤訂物業服務合同等。
由此可見,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關係屬於決策與執行的關係,畢竟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決定再由全體業主執行既不現實也不效率,所以需要專門的業主委員會來執行和監督。因此,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應當是一致的,為同一主體。
因此,在執行業主委員會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無需經過追加可直接執行業主大會帳戶資金。這不僅沒有突破追加被執行人法定主義原則,也極大拓寬了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執行空間。
二、 正確歸類,審慎執行。
共益帳戶即業主大會帳戶,包括業主大會活動經費帳戶、公共收益帳戶、維修資金帳戶,其存在借貸方限制,各分戶均有相關條例和規定嚴格限定其用途,資金進出需經過業主大會決定並形成報文,而非如普通帳戶一樣可自由存取。
業主大會活動經費帳戶主要用於業主大會日常運行管理的支出;公共收益帳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和業主大會活動經費等事項;維修資金帳戶專用於公共設備、設施、房屋等修繕、改造和材料更新。
因此,共益帳戶清償的種類有限,執行中應嚴格按照案件類型區分能否扣劃,審慎執行,正確歸類。本案債務系由綠化改造工程產生,小區綠化屬於物業公用部位,故該項費用應通過維修資金來支付。因執行費用屬於其他民事行為或司法程序產生的債務,不屬於共益帳戶的清償範圍,故本案扣劃上海市閔行區某小區業主名下維修資金分戶相應案款後,將本案的執行費用予以免除。
三、 執行權不介入共益債務分攤,守住司法界限。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實行工程審價和使用程序審核」,因此對共益帳戶內資金的支取需要出具相關報文才能處理。
本案中,在法院強制扣劃維修資金帳戶內錢款後,應當由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對該筆錢款在帳戶內進行分攤,但是某業委會拒絕在某物業公司形成的報文上蓋章,導致分攤工作無法進行。
因此,閔行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法院發函要求協助辦理平帳事項。但是,法院執行權來源於民事訴訟法第三編「執行程序」的規定,始於法律文書的生效,終於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實現。
就本案而言,法院在將相應案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某保潔公司後,案件即執行完畢,後續維修資金平帳工作屬於小區內部管理範圍,與本案無涉,不屬於法院執行的範圍。
本案例為《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