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前言)

2020-10-18 業主公理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34)

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前言)

文/李雲亮

前言

從本文開始,我將細說《美國法律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細說之素材,源自周樹基著《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3月版)。這是一本能開導業主思維的好書。

翻看《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最好先了解作者周樹基先生及其學歷和學術背景,可預先對該書(資料、觀點)產生必要的信任。周樹基先生自言:「筆者於1999—2001年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法學院留學期間,開始著手寫作此書的準備工作,不僅對美國的物業產權制度進行了一些實地考查,而且也得到了筆者的老師John Maher先生(財產法教授)和Geoffrey Scott先生(法律經濟學教授)的鼓勵、支持和幫助。」

《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出版者介紹:「關於作者:周樹基1967年畢業於解放軍外語學院英語系。在郵電部郵電科學研究院和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從事翻譯工作近十年,其間曾在聯合國日內瓦分部擔任同聲翻譯2年。以後,又在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部、長城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及深圳市政府等單位從事對外經濟貿易及有關的法律工作。曾負責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1984年被選為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的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並作為國務院《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起草小組的成員,參與了該條例的起草工作。2001年獲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回國後,專門從事外國房地產制度研究。」

也就是說,周樹基先生留學美國之前,他已在國內及聯合國工作多年,從事高層次英語翻譯且多與外貿法律制度相關,然後回國參與國家立法,1984年就在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高位任職。1999年到美國留學之前,周樹基先生已經是國內兩個領域的立法熟手。

周樹基先生用自己的思維寫作《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全書沒有所謂的「一元論、二元論、三元論」引導讀者。1995年以來,國內許多學者寫作論文,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者,大多鸚鵡學舌地用「一元論、二元論、三元論」開篇,甚是煩人。周樹基此書足證澳門學者唐曉晴所言不錯:「是否採取權利的三重結構理論與法律是否處理或足以處理分層所有人之間的複雜關係並無必然聯繫。」(注1)

周先生寫作《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1999—2001年準備,2004年成書,2005年在北京出版。1999—2005年,這段時間對應中國大陸,正是我們的物權法草案「理論糾纏緊張時間」之始末。

「物權法從第一份草案建議稿(梁慧星課題組發表),到一審稿,直至八審稿,最終成立《物權法》,從2000年3月到2007年3月,經過了整七年時間。現在看過去,那七年時間基本分成前後二段。以物權法草案四稿2005年10月22日送審為界,前段為理論糾纏緊張時間,後段為利益平衡緊張時間。」(注2)

面對中國自1981年開始的商品房物權交易和物業管理,一切「制度」由房地產開發商主導,由政府配合,一隊學者幫腔。面對商品房業主厄運種種,學界聲音極弱且無力援助。周樹基先生十分可能因此奮而出國專題研究。周先生1999年到美國留學,1999年即開始著手對美國的物業產權制度進行實地考察,準備寫作《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二件事同一時間起點,絕非偶然。那時,周先生已經不年輕了。

就請各位讀者等我用周樹基先生的《美國物業產權制度與物業管理》講解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不枉周先生的付出。


(注1)唐曉晴:「澳門分層所有權制度論略」。載蔡耀忠主編:《物權法報告》,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頁。

(注2)李雲亮:《紀念魏耀榮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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