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商品房小區須有制度從開發商控制向業主控制過渡(上)

2020-10-18 業主公理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63)

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26)

內地商品房小區須有制度從開發商控制向業主控制過渡(上)

文/李雲亮

前幾天,我的微信朋友圈出現一條消息:「全國獨一家!超級霸王條款

上網搜索(360搜索),是新浪微博一位「沒法好好取名啦」女士的一篇博文:

「昨天老物業公司人牆堵門和態度惡劣極其不配合新老物業交接工作之後,今天又出大招!

深圳志聯佳物業公司甩出出一張深圳市志聯佳實業有限公司(注意是實業有限公司,不是老物業的物業有限公司!)合同章的一頁合同附表,宣稱小區內所有公共區域都是歸他們所有,包括所有的公共通道綠化樓棟內的樓梯電梯甚至外牆,詳細內容見文末附圖。

憑著這張紙要霸佔深圳龍崗碧湖花園的所有公共區域,堅決不退場!

更離奇的是一個又一個的街道辦工作人員也幫著老物業站臺,不斷的勸說著業主代表們退步,勸業主們就讓老物業先霸佔著就這樣維持現狀!!!

主們堅決不同意也不接受這樣的讓步,為此在現場堅守到晚上十一點多,因此還被防爆警察包圍!我們在自己的小區,表達著對我們自己的權益訴求,竟然被防爆警察包圍!很多鄰居們都有拍視頻留證,絕不胡說!

蒼天啊!大地啊!誰能來告訴我們這群普通而又弱勢的業主們,這背後的原因和現在的這一切究竟是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啊……」

該文末附圖:

此「附表四」是一份合同的籤章附表。籤章者,深圳市志聯佳實業有限公司。

附表四之籤章者(甲方)聲明:

「下列項目權益為甲方擁有:

1、 碧湖花園發展項目下的每一部分,包括:a、購物中心及其內的商場、鋪位及空位;b、地下室內的停車場,泊車位及空位;c、單車庫、小區內道路及綠化;d、電梯及電梯間、幼兒園、遊泳池、網球場等設施;

2、 該花園的所有外牆、平臺及其他甲方並未指定為公用的地方,並在上述任何部分安裝、架設或拆除招牌、廣告、霓虹燈管、煙窗及其他物件

3、 上述各項的全權處理權包括出售、轉讓、出租、批准享用、贈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無須事先知會乙方亦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

4、 保留更改上述房地產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稱和權利,而毋須徵詢乙方或該花園其他單位業主同意(若甲方需更改該花園名稱須提前三個月在該花園管理處報告板及該花園適當地方張貼通告)。甲方無須就更改該花園名稱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向乙方或其他單位業主或其他擁有使用權的人賠償。

5、 保留繼續發展該花園和利用該花園的土地及在其上發展任何房地產或有關房地產項目的權利,並有權更改有關項目的圖則及建築圖則,而毋須事先通知或徵詢乙方或該花園其他單位業主之同意。

6、 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所有權益。

深圳市志聯佳實業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未完待續)2018年5月1日

本文布告收集全國與此同類合同。此合同除此「附表四」一頁,正本未有收集,也在徵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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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林先生認為,未經其同意,開發商此舉是侵權,因此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權恢復原狀。最終,法院判定開發商侵權,但並不支持將電梯恢復原狀,這是為什麼?業主:開發商改造電梯 未經業主同意林先生是豐澤區東海某小區的業主,他與開發商的糾葛源於電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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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發公司與業主籤訂的《商品房購買房合同補充協議》曾約定設計規劃區內的人防地下室464個停車位與地面210個停車位產權和經營權屬於開發公司所有。本案中二審被上訴人開發公司(一審原告)以「建築面積和建設資金沒有分攤到業主,且屬於設計、規劃內的地面停車位為由主張其擁有產權,有權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處分其車位獲得應有的收益」進行二審辯護,要求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