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將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0-12-25 中國新聞網

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將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5-11-26 09:59:07來源:中國新聞網作者:${中新記者姓名}責任編輯:陸肖肖

  中新網11月26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為落實股權獎勵、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決定,2016年1月1日起,將已經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點的轉增股本、股權獎勵分期繳稅政策推廣到全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 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便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操作,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政策適用範圍、計稅價格的確定及備案手續辦 理等相關問題,旨在進一步規範稅收徵管、簡化辦理手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動性較強,其在公開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以作為其公平市場價格。因此,《公告》規 定,對於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但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價格,由於其流 動性較差,通常難以找到較為合理的參照價格。因此,《公告》規定,對非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淨資產確定其公平市場價 格。對於企業淨資產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若淨資產法和類比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的,企業經與主管 稅務機關溝通,可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股權價格。

  (二)什麼情況下轉增股本可以分期繳稅

  根據 《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 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 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三)如何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分期繳稅計劃由納稅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制定。企業應於發生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次月15日內按照《公告》規定,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分期繳稅期間,分期繳稅計劃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四)《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新網證券頻道)

相關焦點

  • 高新企業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稅政策明確
    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 何雨欣、仲蓓)為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我國允許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時個人所得稅可分期繳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公告對相關政策進行了明確。這是記者2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的。    2016年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
  • 福建自貿區引進高端人才 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稅
    記者昨日從省自貿辦獲悉,省地方稅務局發布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才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月開始施行,今後自貿區內企業的高層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可享受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稅優惠政策。據了解,過去企業人員拿到股權獎勵後,需要一次性繳納高額個稅,往往令企業和個人望而卻步,從而影響了高端人才入駐的步伐。
  • 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可在5年內分期納稅
    原標題: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可在5年內分期納稅  ■科體改革進行時   科技日報訊 (記者韓義雷)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6月11日對外發布通知,根據國務院決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等4項稅收試點政策推廣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以下統稱示範地區
  • 元旦起,高新技術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可分期繳
    元旦起,高新技術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可分期繳本報訊 為了支持創新創業,昨日,記者從鄭州市地稅局獲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做出新的調整,今後企業職工、技術人員可分期繳納稅款
  • 自創區多項稅收優惠:股權激勵分期納稅
    個人所得稅  企業給予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5年內分期繳納  企業所得稅  股權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該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  濱海高新網訊  記者從市財政局獲悉,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獲多項稅收利好政策。
  • 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稅納稅問題
    a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將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同股權模式下所得稅繳稅情況: a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將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在稅務上視為先分配再投資的兩筆法律關係。
  • 【原創】關於在股權激勵等相關情形下個人所得稅不同繳納方式的...
    財稅〔2016〕101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稅務總局明確自主創新個稅徵管新政 納稅人無需自己辦理分期繳稅
    原標題:稅務總局明確自主創新個稅徵管新政 納稅人無需自己辦理分期繳稅 法制網記者蔡巖紅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對外發布了《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就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的計算、備案手續辦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 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如何處理?
    〔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後邊國稅函〔1998〕289號打了個補丁,這裡的資本公積金就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第二條:(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 高端人才可享更多優待 廈門片區企業員工可分期繳個稅
    )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取得股權獎勵或者所投資企業轉增股本時,按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地稅人員解釋說,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明確,9月1日起,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員工,一次性繳稅有困難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可綜合考慮自身資金狀況、被投資企業發展前景、投資回報預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繳稅計劃,並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或者發生轉增股本行為的次月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然後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按計劃分期繳納稅款。
  • 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因此,為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批准上海自貿區先行試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個人投資,經國務院批准,從2015年4月1日將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即財稅[2015]41號文)。
  • 這三種行為視同向自然人股東分紅,存在20%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政策參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 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答記者問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在批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中,批准上海自貿區先行試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探索解決之路。  近日,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緩解納稅人缺乏足夠資金納稅的困難,國務院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將上海自貿區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範圍內實施。
  • 大慶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在5個年度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日,從我市地稅部門了解到,為進一步減輕投資人當期稅收負擔,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對於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如果一次性繳稅有困難,可以在5個年度內分期繳稅。
  • 股權轉讓常見的八種籌劃方法
    股權轉讓業務,涉及的稅種是印花稅和所得稅,其中,個人股東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東轉讓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股權轉讓業務中,印花稅由於金額不大,也沒什麼籌劃的空間,大家一般不太在意。通常來說,轉讓方會特別關注如何降低或延遲繳納所得稅。常見的股權轉讓都是圍繞著所得稅來進行籌劃的。
  •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發布實施
    《通知》的發布,將有效降低獲得股權激勵和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科技人員的稅收負擔,對於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將發揮重要促進作用。: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
  • 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現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12月7日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範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徵納行為
  • *ST安通:控股股東擬變更為招航物流 12月4日起將轉增股本
    中證網訊(記者 宋維東)*ST安通(600179)11月30日晚公告稱,因執行公司重整計劃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公司控股股東將由郭東澤及其一致行動人郭東聖變更為招航物流;公司將不存在實際控制人。此外,本次重整計劃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權登記日定於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