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取公司登記資料,應通過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的專門程序辦理,而不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申請。
公司登記資料的查詢屬於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以及法律後果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同。當事人如要獲取公司登記資料,應通過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的專門程序辦理,而不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申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京01行終18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周鳳琴,住北京市海澱區。
上訴人(一審原告)暨周鳳琴的委託代理人馮雅香(周鳳琴之女),住北京市海澱區。
委託代理人陳玉蘭,住北京市東城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蘇州街36號。
法定代表人陳永,局長。
委託代理人劉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委託代理人王青斌,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鳳琴、馮雅香因政府信息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行初59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周鳳琴、馮雅香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查閱並複製北京中關村軟體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在您局審核批准第一次辦理房地產開發營業執照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全部政府信息。」
2017年10月26日,一審法院作出裁定。該裁定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周鳳琴、馮雅香所申請公開的信息為「查閱並複製北京中關村軟體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在您局審核批准第一次辦理房地產開發營業執照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全部政府信息。」其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範疇。因此,周鳳琴、馮雅香所提訴訟缺乏事實根據,不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條件。故,對周鳳琴、馮雅香的起訴應予以駁回。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了周鳳琴、馮雅香的起訴。
上訴人周鳳琴、馮雅香不服一審裁定,上訴至本院。其主要上訴理由為:
1.一審法院剝奪上訴人的庭審質證辯論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
2.一審裁定認為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的認定是錯誤的,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行政許可審批的信息,屬於公開範圍。被上訴人拒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已經兩審法院認定敗訴。
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並未提供作出京工商信息公開答字〔2017〕第139號《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告知書》(以下簡稱被訴答覆)的依據。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被上訴人市工商局同意一審裁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中,周鳳琴、馮雅香向市工商局申請公開北京中關村軟體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屬於公司登記資料。關於公司登記資料的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借閱、抄錄、攜帶、複製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則進一步對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作出具體規定,將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分為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並對查詢內容、查詢主體、查詢方式、查詢收費等事項作出區別性規定。
由此可知,公司登記資料的查詢屬於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業務查詢事項,其法律依據、辦理程序以及法律後果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調整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同。當事人如要獲取公司登記資料,應通過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的專門程序辦理,而不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申請。
綜上可知,周鳳琴、馮雅香向市工商局申請公開北京中關村軟體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營業執照的相關信息之申請,並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的範疇。因此,市工商局對此作出的被訴答覆亦不會對周鳳琴、馮雅香的權利產生實際影響。周鳳琴、馮雅香針對該答覆提起的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周鳳琴、馮雅香關於撤銷一審裁定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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