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在手不可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

2020-10-31 新邦律師

文|田麗

編輯|王書博

對於政府信息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作出明確界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行政機關依行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關涉到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如果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為了達到訴的利益,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權益救濟的策略之一。

由於2019年新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取消了申請公開的條件,再加上申請公開不收費等,導致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的不良行為出現。

一、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主要有以下行為表現:

(1)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違背《條例》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該規定明確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的申請人申請次數頻繁、申請內容相同或類似、申請內容包羅萬象、明知政府信息已公開或者不予公開仍申請等,其目的不是為了獲取政府信息,而是為了表達憤怒、攻擊、詆毀或者向政府施加壓力。

(2)申請內容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明確規定申請內容包含哪些信息、哪些可以公開、哪些不可以公開,甚至涉及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不能公開部分的,作區分處理。

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的申請人明知是非政府信息仍申請或者事前不知但在行政機關釋明後仍執意申請;申請的是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告知查閱方式和途徑,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仍繼續申請;故意申請內容不明確,經行政機關指導、釋明後仍故意不補正;申請書中載有侮辱、誹謗、責難等不文明語言,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內容格式等。

(3)申請方式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申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口頭提出,由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途徑可以是當面提交、郵政郵寄、網際網路平臺(包括傳真、在線申請、電子郵箱等)等方式。

公報案例-陸紅霞訴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案,陳紅霞及家屬成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次數至少達94次、申請公開的內容包羅萬象,有些超出了法定的範疇。拿到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後,以申請和答覆文件字數差兩個字,內容完全不一樣、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沒有發文機關標誌、標題不完整、發文字號形式錯誤等理由多次提起行政訴訟。陳紅霞申請公開和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給政府施加壓力,引起政府對徵地拆遷補償的重視。陳紅霞的行為屬於嚴重濫用法律賦予的知情權,浪費行政司法資源,最後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對於濫用政府信息知情權處理相關法律規定

為了規避和防止申請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對於申請政府信息數量和頻次不合理如何應對問題作出規定;第三十條對於申請內容不明確補正問題作出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規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情形,其中包括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使合法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獲取政府信息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必須在法律框架範圍內,按照法律定的條件、方式、內容、程序等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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