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8月24日,寧波市鄞州區法院向三名被認定為行政濫訴的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上述人員近期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記立案,由公、檢、法、司四家單位對行政濫訴人員進行聯合甄別與規制,在全省尚屬首次。8月26日,浙江天平官方公眾號公布了此案的審理情況。
8月21日下午,鄞州區公、檢、法、司四家單位聯合甄別、規制濫用行政訴權聯席會議在鄞州法院召開。會議發布了《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關於誠信訴訟管理的若干規定》,對3名涉嫌濫用行政訴權的當事人進行甄別認定,並將其納入濫用行政訴權人員名單,同時向全社會發布「倡導誠信訴訟、拒絕濫用訴權」倡議書。
3人4年行政訴訟179次
自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和立案登記制同步實施以來,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人民群眾的行政訴權得到了充分保護,立案渠道全面暢通,但與此同時,一些當事人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的現象也日益增多。
為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保障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訟權利有關問題的解答》,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2020年5月,鄞州法院在審理夏某、胡某、王某三原告訴寧波市鄞州區東錢湖鎮人民政府、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一系列案件中,東錢湖鎮政府就夏某等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行政複議申請權和行政訴訟起訴權,向鄞州法院提出濫用行政訴訟權利甄別的申請。
東錢湖鎮政府申請認為,自2015年9月開始,夏某、胡某、王某3人,反覆多次向寧波市各級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繼而就答覆內容再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並繼續申請再審,直至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及檢察監督,嚴重影響到了行政機關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
經東錢湖鎮政府梳理,三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申請信息公開次數多且頻繁,申請內容範圍廣泛、時間跨度大且久遠,申請內容存在重複,或者申請已經知曉的信息。且不論行政機關如何答覆,也不論是否已經支持其獲取和知悉信息的主張,三原告均會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對於個別公開內容信息量較大的申請,行政機關答覆其可前往查閱,但原告等人並未前往查閱,由此可見,其並非為了獲取相關信息而提出申請,只是在無謂地浪費行政資源。
鄞州法院經審查後發現,自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夏某共向浙江省三級法院提起一審、二審及再審行政案件112件。其中一審案件57件,涉及政府信息公開45件、涉及投訴舉報及履行法定職責案件12件。上述案件中,除涉及夏某房屋被他人破壞一事與其自身合法權益相關外,其他行政訴訟事項如村標準廠房建設、東錢湖鎮某小區車位改建等,均與夏某自身權益並無直接關聯。
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胡某向浙江省三級人民法院提起一審、二審及再審行政案件16件,案件類型主要為政府信息公開。
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王某向浙江省三級人民法院提起一審、二審及再審行政案件51件,其中一審案件22件,涉及政府信息公開19件,涉投訴舉報及履行法定職責案件2件。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鄞州法院分別向夏某、王某、胡某進行了調查詢問,了解其頻繁提起訴訟背後的深層次原因以及自身是否還存在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對此,夏某表示其房屋被破壞之後已與拆遷人籤訂了補償協議,此後其雖對補償不滿但卻並未就此尋求過救濟;王某明確表示其本人並無房屋拆遷補償方面需要解決的爭議;胡某表示此前曾向下王村申請房屋改建審批,但有部分申請未獲批准,認為此事不公,但其並未就此提出過主張。三人均表示目前其已經掌握到了一些線索初步發現所在村存在違法亂紀、在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並已經向紀檢部門反映過,只是沒有最終的結果。
在詢問過程中,鄞州法院引導三人若覺得自己利益受損可以直接尋求救濟和保護,如有線索需要舉報,則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去進行,而不應當試圖通過頻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去實現。但是三人仍然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拒不接受法院的引導,執意繼續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履責等形式向政府施壓。
濫用行政訴權人員名單
鄞州法院綜合衡量三原告提起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均系涉及東錢湖鎮各村徵地拆遷事項、財務審計事項等,與此前申請事項相類似,上述事項均與三原告的自身合法權益不具有直接關聯。
三原告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以所謂的「保障知情權」為由採取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而三原告在這些案件中實質上並無值得運用司法保護的合法利益,該行為已經超越了《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之範疇,其行為已經使有限的公共資源在維護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間有所失衡,超越了權利行使的界限,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已涉嫌構成訴訟權利的濫用。在此情形下,法院已無需對涉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為此,鄞州法院聯合轄區內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單位率先在全省構建聯合甄別、規制濫用行政訴權的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就上述夏某、王某、胡某等人是否構成行政濫用訴權進行聯合甄別和規制。
會上,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聽取了東錢湖鎮政府、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等關於夏某、胡某、王某三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行政複議申請權和行政訴訟起訴權的情況報告,聽取了三原告所在村(社區)的幹部代表意見,並徵求了參加會議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鄞州區人大代表俞偉國:
當事人長期、反覆、大量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僅浪費了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也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對於此類濫用行政訴權的行為,應該進行合理的限制,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
鄞州區人大代表蔡祖紅:
在行政濫訴頻發的現實背景下,本次聯席會議召開及時,且很有必要。鄞州法院牽頭就打擊行政濫訴進行制度創新,為進一步引導當事人合理行使訴權、依法規制懲戒行政濫訴行為提供了依據。
鄞州區政協委員王賢國:
濫用訴訟權利是對誠信原則的極大破壞,依法規制行政濫訴行為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公檢法司形成合力打擊,為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和舉措。
會議一致認為,在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行政訴權的同時,也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等行為。夏某、王某、胡某等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覆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已經構成濫用行政訴權,應當依法予以規制,並納入濫用行政訴權人員名單。
對目前涉及三人的已經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裁定駁回起訴。對今後上述三人提起的類似政府信息公開或履職申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檢察監督的,將不予處理。對於提起的其他申請,要求上述三人做出合理說明,否則將不予受理。
聯合甄別、規制濫用行政訴權聯席會議制度
會上,鄞州公、檢、法、司四家單位聯合出臺《關於建立聯合甄別、規制濫用行政訴權聯席會議制度的意見》,規定對被甄別認定為濫用行政訴權的人員,採取以下規制懲戒措施:
❖1、將濫用訴權行為納入「誠信訴訟碼」等信用平臺,並與社會誠信系統對接,公布濫用行政訴權人員名單,為相關部門執法、司法工作提供參考;
❖2、對其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行政機關履職、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再處理履職申請、不再接受複議申請、不再訴訟登記立案、不再受理檢察監督;
❖3、因濫用行政訴權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布誠信訴訟管理規定及誠信訴訟倡議書
會上,鄞州法院還發布了《關於誠信訴訟管理的若干規定》,對訴訟活動中存在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破壞訴訟秩序、幹擾司法活動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非誠信訴訟行為進行防範、評價、處理和管理,杜絕非誠信訴訟行為人通過不當訴訟行為獲利的企圖,並對實施非誠信訴訟的行為人給予嚴厲的規制和處罰。
瀟湘晨報綜合浙江天平、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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