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在得知自己身患老年痴呆症後,聚其子女,囑咐曰,「他日我完全喪失獨立思維和獨立行動能力時,我的財產由你們均分。若是我得了病,非得接受嚴酷的化療或者虎狼之藥才可使我苟延殘喘的,請不必勞那個心和力,讓我像一個人一樣體體面面地生,有尊嚴地死。」
沒有自我尊重,就沒有道德的純潔性和豐富的個性精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清晰地將自然人的生命權劃分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兩個部分,突出每個人不僅享有人格尊嚴,更體現在生命尊嚴上。而所謂的生命尊嚴,既包含活著的尊嚴,也包含死去的尊嚴。對於此前學術界早已有探討的生前預囑問題,奠定了法制土壤。
民法典原文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為客體的人格權。包括:
1、生命享有權。每個人是自己生命權的享有者。
2.生命維護權。對於侵害生命權的行為,自然人有權予以維護,維護的方式可以是自力救濟,也可以是請求官方救濟。
3、生命支配權。生命支配權主要體現在對生命尊嚴方面。生命尊嚴既包括生得有尊嚴,也包括死得有尊嚴。
4、生命保護請求權。生命保護請求權的對象不限於司法機關,還包括行政機關、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等。
內容詳述
那麼到一個人將死的時候,有沒有一個權利說,我死也要有尊嚴地去死。當然也可以,也享有這樣一個死的尊嚴,那麼這個死的尊嚴裡到底包括什麼呢?
我們通常說三個問題:第一就是生前遺囑。那麼生前遺囑是什麼?就是我在健康的時候,我寫下了一個文件,說等我一旦要到了那種臨終之前,不清醒的時候,你們應當怎麼做,不應當對我怎麼做,這就是生前遺囑。
大家看到生前遺囑和遺囑完全不一樣,遺囑是死了以後才生效,這個生前遺囑是當你不清醒的時候才生效,你生命還沒有喪失呢。
第二個就是臨終關懷,說一個人要死了非常的痛苦,那麼這時候呢就應該採取各種方法,醫學的方法怎麼讓他能夠減少痛苦,維護他的尊嚴,但是你知道,原來這在醫學界是不準許的,凡是涉及到精神藥物,然後涉及到那種鎮痛的藥物,都可以有成癮性的那些,使用起來太費勁了,就讓你生生的疼。那麼現在呢從國際衛生組織到我們,我們中國自己的這個醫療機構,現在已經基本上接受這樣的意見了,就是當你臨終之前極度痛苦,那麼可以採取一切醫療手段,讓你減少痛苦,有尊嚴地去迎接死亡。
第三個呢,這個裡頭就包含尊嚴死,就說我死要死得有尊嚴,雖然我們現在還沒有,積極安樂死的立法,但是消極安樂死應該是沒有問題,包含在生命尊嚴當中,我現在生命臨近終結 不可逆轉,那我在醫院裡頭,接受你們那些各種各樣的一些療法,不僅使我感受痛苦,而且還讓我失去一個人的尊嚴,那我就不治了,我願意回家去待著去,我自己迎接死亡,自然地去迎接死亡,怎麼就不可以呢,當然可以。
那麼還有一點呢,就是我們規定了生命尊嚴的時候,我們離安樂死,積極安樂死的立法,這個距離就不會太遠了,所以我們這個條文,應該說是一個相當先進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