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增加「修復生態環境」為新的民事責任

2020-12-20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環境修復網訊:6月27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本次會議將審議多項法律草案:

法學界最為關注的《民法總則》將第一次與公眾見面;

《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入第三次審議;

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內扮演重頭角色的《網絡安全法》時隔一年後進入二審;

《紅十字會法》在頒布後的第23年,終於迎來第一次大修。

其中,首次亮相併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大立法工程,《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綱,對整個《民法典》的編纂意義重大。《民法總則(草案)》有哪些亮點?會對你我的生活產生什麼影響呢?

《民法總則(草案)》出爐 七大變化將影響你的生活

1、破壞環境者,新的民事責任可為「修復生態環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

針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不像過去只靠賠償了事。

2、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凡是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都視為他已經出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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