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調查情況,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杏壇鎮,羅水村12歲女童將另一村民栓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去玩,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意外將一名88歲的老人絆倒,導致老人受傷不治身亡。(這是事發視頻,大家可以看看)
公安機關將該起事件定性為意外事件。根據媒體報導,老人家屬對於意外事件的判定沒有提出異議,也未提出要追究小女孩和狗主人的刑事責任。根據公安機關通報情況,寵物主人是12歲的小女孩。按照我們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屬於無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這個年齡段的人不管實施了什麼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所以因為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女孩怎麼都不會上升到刑事層面,所以對於刑事責任的爭論其實對於案件本身沒有多大的意義。但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意外事件,這都不影響民事賠償問題。所以,現在各方可能存在爭議的便是賠償的主體及賠償的金額。
我們看《侵權責任法》關於動物侵權以及限制民事能力人侵權有關規定。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上述規定來看,小女孩當時屬於遛狗人員,應當認定為直接管理人員。小女孩在遛狗過程中沒有控制寵物,導致出現寵物傷人並造成老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但根據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故女孩的父母自然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的責任人便是寵物飼養人。根據公安機關通報,該寵物並非女孩所有,而是鄰居所有,故鄰居屬於寵物的飼養主體。但是,這裡面的事實方面並不清楚。這是鄰居將寵物給女孩,還是女孩擅自將寵物帶走,以及狗所拴養位置等等。
《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中除了寫明養犬備案制,犬只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小女孩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無法單獨進行遛狗。並且參照以往兩個家庭的習慣,若是女孩具有多次遛狗行為,那基本應當說明鄰居是認可或默認女孩遛狗的情況。鄰居將寵物交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遛狗,並因此產生嚴重後果,對於整個事件過程是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這個事件,有不少網友又提出禁止養狗的建議。其實現在多數城市都已出臺養犬管理條例或規定,對於寵物主有相應的限制和要求,也對於沒有盡到義務進行相應的處罰。因噎廢食或搞一刀切都不符合客觀情況,也無法考慮部分人群的需求,反而只會製造更大的矛盾。但這起事件應當足夠引起寵物主人的警示,沒有盡到拴養等義務,將可能給自己帶來諸多麻煩以及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