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五常 (國際知名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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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對社會的貢獻
張五常
1984年2月14日
自私對社會有利也有害,但卻不是利害參半。要是害大於利,人類早已滅亡。經濟學是以自私作假設來解釋人類行為的科學。究竟自私是否人類的本性,是生物學上的問題,與經濟學無關——雖然幾年前「生物經濟學」曾流行過一陣子。在科學上,任何能有效地幫助解釋現象的假設都是有用的;只要這個「自私假設」能有效地解釋人類行為,用之也就無傷大雅。
幾年前生物學界出過幾本重要的書,用了很多推理及實證,指出自私是由基因遺傳的,是所有動物的天生本性,是改不了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因素。另一方面,唯物辯證法一向認為人的本性可在後天改造;所以曾經有一段很長的日子,在共產政制下,遺傳學是不準列入大學課程的。假若自私能帶來的利是大於害的話,又為什麼要改呢?就算人是真的可以被任意改造,哪個「理想模型」不恐怖?
假如我說自私是對社會有益的,很多讀者可能不同意。假如我說美國的發明家愛迪生對人類有莫大的貢獻,絕大部分的讀者是會同意的。殊不知在記錄中,愛迪生是個極其自私的人。
一九七四至七七年間,我從事研究有關發明專利權的經濟問題,搜集了很多資料。有關愛迪生的我比較留意,因為自小老師就告訴我愛迪生的偉大、無私地為社會作出貢獻。「偉大」是對的,但「無私」卻是謊話。愛迪生的自私,世間少有。他從不捐錢,對工人苛刻之極。他對自己認為無利可圖的發明,一概不理;但認為有商業價值的、就大量投資,日夜催促下屬工作。他對發明後專利權的重視,也是少見。每次覺得外人可能偷用了他的發明,他就訴之於法。所以愛迪生的發明雖然有些是價值連城的,但他死時並不富有;主要原因是官司打得太多。有人作過估計,認為愛迪生所花的律師費超過了他發明專利權所得的收入。一個典型的自私的人,對社會竟有那麼大的貢獻!
經濟學鼻祖阿當·史密斯於一七七六年所發表的《原富》(又譯《國富論》,關於國富的性質及原因之研究),其中一個重要的論點,就是指出人以自利為出發點對社會的貢獻,比意圖要改善社會的貢獻大。我們在市場能買到所需的貨品,可不是因為供應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為他們為賺錢自利的緣故。二百多年後的今天,理論與實證不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論調,而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經驗中,我們可體會到自私圖利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利益,實在比史密斯當年所知道的大得多。
我坐在書桌前,環顧四周找證據,欣賞一下自己的「財富資源」,不需幾秒鐘,好的證據就數之不盡。原子筆一枝,市價港幣二元;石英表一個,港幣百多元;小型電子計算器一部,港幣四十元;用原油做成的免燙褲一條,港幣三十五元;假皮帶一條,港幣八元……這些商品,在香港任何人都能全部買得起。若這些東西每樣都要自己發明、自己製造,那麼就算你是絕頂天才,刻苦耐勞,窮終生之力,也不可能造出其中任何一件。一個天才終生勞力的自我生產,比不上一個普通工人半小時薪酬所能買到的,不是奇蹟是什麼?愛迪生死而有知,恐怕也難以相信在手錶上可以看電視這一回事。
解釋這些奇蹟的基本原理,在香港選讀經濟學的中學生都是知道的。這就是李嘉圖所創的「比較優勝定律」(The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這定律的主旨,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天賦或才幹各有不同;就算是最庸碌的人,一無所長,也必定有較為可取或成本較低的本能。為了賺錢的緣故,每個人就會實行專業,選取自己能以成本較低生產的工作,然後在市場上與其它專業者換取自己所需。中學的同學們可能想不到他們學得的定律,竟然有上文所述的驚人效果。
當然,經濟學老師可能不會告訴中學生這效果是人類自私而達致的——「自私」一詞實在不好聽。這些老師會跟著傳統,採用了一個較深奧而又較有學術性的字眼來代替,叫作個人利益「極大化」(Maximization)。
在中學裡,甚至是很多大學的經濟學課程內,老師們往往忽略了要收到「比較優勝定律」的效能的最重要條件。這就是私有產權是必定要存在的。一般經濟學課本都含意著私產的存在,但卻沒有明顯地提及產權問題的重要。我們可以肯定的,就是若沒有私產,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場,也沒有以消費者的喜好而定的市價。缺乏了市價這個重要訊息,要專業又憑什麼準則選擇?在我們所知的共產制度下,就連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也沒有!奇蹟又怎會出現呢?
共產中國的經驗是一個好例子。我們在香港見到的中國貨品,除了那些古老相傳的延年益壽的仙丹之外,其它的都是些以廉價勞力為主的產品。在國內,以高度專業化才能出產的貨物更是少見。在家內養雞、自造家具、託朋友到農場買點較好的農作物,或去後門買些較好的棉織品,都不是一個天才窮終生之力也不能做到的產品。
中國近年來要大量引進外國的科技,其志可嘉。但若沒有自由市場推行專業化,不讓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科技的適當運用談何容易。不要以為蘇聯科技頗有可觀,制度就有可取之處。蘇聯的科技就只限於武器的製造,在商品上卻是乏善可陳。武器發達,民不聊生,是另一種奇蹟!
在這篇文章裡,我以「樂觀」的角度來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自私會帶來近乎奇蹟的利益,而私有產權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下一篇文章我會以「悲觀」的角度來分析自私對社會的損害,強調市場之所不能。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
張五常
1984年2月17日
「自私」在經濟學上被稱為個人利益「極大化」,及個人耗費「極小化」。這些代詞其實不是因為比較好聽或較有學術味道而起的。十九世紀末期開始,數學漸被廣泛地運用到經濟學上。「極大化」、「極小化」是微積分數學的重要項目,對經濟分析的推論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可以說,微積分是有效地將自私的行為帶到邊際上。但對一般讀者來說,「極大化」、「極小化」顯得不倫不類。既然我們要向淺中求,就索性乾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為可以分三個不同的角度去體會。第一個角度就是利己的行為也可以利他人。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對社會的貢獻的文章的內容。基於史密斯及李嘉圖的理論,再經過無數高手的改進,我們知道自私圖利是鼓勵了每個人儘量用低成本去專業生產,然後大家在市場交易,結果大家得益。這角度的經濟理論放諸四海而皆準,實證多而有力,是錯不了的。產權的問題是有著間接的重要性——沒有私產就發揮不到市場的效能。但因為這重要性只是間接的,產權的關鍵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個角度,是自私是會利己損人的。例如辦廠生產圖利可能會汙染鄰近的物業。利己損人的行為跟產權有直接的關係。雖然如此,無可避免的產權分析要到一九六零年高斯發表了他的《社會耗費問題》之後,我們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讀者介紹過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裡,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損人對社會整體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問題是損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過他人蒙受的損失;或在損人利己的情況下,社會生產的總淨值是否會被提高或減少。高斯的結論,就是若私產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費用不過高,損人利己的行為會因為合約的安排而給社會帶來最高的總淨值。不明白的讀者可參考我另一篇文章《從高斯定律看共產政制》。
今天我要談的是第三個自私的角度。在這個角度裡,我們反問,假若人不自私,社會會得到些什麼利益呢?我們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會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會大為減少。那就是說,自私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
且讓我從杜洛克(G. Tullock)的一篇文章說起,杜洛克問:「盜竊的行為對社會有什麼損害?」盜竊會使財富分配有改變,但一得一失,何害之有?他的答案大概是:「因為有盜竊的行為,防盜者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物,就會有所耗費。這些非生產的費用,若沒有盜竊的行為是不會引起的。所以盜竊對社會有害。」
這個觀點基本上是有矛盾的。盜竊是自利的行為。人若不因自私而去盜竊,防盜的費用當然會減少,這對社會是有所增益的。但若不因為自私而不斷地去爭取利益,則自私所帶給社會的貢獻就減少了。此消彼長,可能得不償失。在一般性的概念上,「盜竊」與「生產」都是在局限下為自利爭取「極大化」。我們不能接受自私的假設,而希望沒有盜竊的行為;也不能要求人不自私,而又希望自私的貢獻仍然存在。
在最近十年來的公司原理的發展中,有不少論調是基於自私所引起的交易費用過大,使市場難以運行,因而有公司的形成。在市場買賣,各種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會增加交易費用——因為承諾難有保障,合約也能反悔。若每個人都言而有信,律師的生意會大量減少。僱請工人,偷懶的行為也會增加交易費用;若工人不偷懶,管工的費用可大為減少。不忠實是自私的行為,跟製造貨品出售的行為是有著同一的假設。我們不能接受或反對自私的假設,而不容許這兩種行為的並存。
假如我們能用一個「人生下來就會遵守《聖經》十誡」的假設,社會是會更富有的——有益的自私行為存在,有害的自私行為除去。但這個假設對解釋行為一無是處。不過我們可以問,《聖經》為什麼會有十誡?中國為什麼會有傳統的道德觀念?我們為什麼會教自己的孩子不要偷懶,不要說謊,要言而有信?究其因,就是社會要減低交易費用。我們希望在社會上有忠厚的聲望,能夠獲得多人信任,因而增加自己的收入。但這並不等於不忠實的行為就會除掉。
在這自私有利也有害的世界中,經濟發展的快慢,生活水平的高低,就要藉一個制度能將自私所有能帶來的利益「極大化」,同時又能將自私所能帶來的損害「極小化」。問題就真的是這麼簡單。在分析高斯定律的文章裡,我解釋了私有產權為什麼會將損人利己的行為帶來最高的總淨值。在《自私對社會的貢獻》一文內,我解釋了因為有了私產,「比較優勝定律」鼓勵以低成本去專業,使自私的行為帶來奇蹟。
這篇文章裡,我強調了因自私而增加的交易費用是有害的。但因自私而起的交易費用,雖然不能除去,卻可因自利的企圖而減少。私有產權容許多種不同的合約安排與選擇,是使交易費用減少的最主要因素。這是近代經濟學的可以肯定的結論中比較重要的一個。換而言之,在共產政制下,自私所引起的交易(或非生產)費用一定會較大。
人若是自私的,廢除私產的效果就是民不聊生。在這一點上,用三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自私問題,結果是相同的。
後記
自私對社會的害處,是增加交易費用(這包括保障產權的費用)。
失信、欺騙等行為,增加了合約、律師、法庭等費用;偷盜、搶劫等行為,增加了防盜、警察等費用。而這些行為皆因自私而起也。
假若每個人天生下來就自然地遵守《聖經》的「十誡」,或對社會有利而自私,對社會不利的行為絕對不幹,那麼社會的交易費用會減九成,人類的財富會大幅度上升。對社會有利才自私,對社會不利就不自私,豈不是皆大歡喜?
不幸就是上帝當日造人沒有想清楚,或怕麻煩。所以祂造出來的人都一般性地自私。這倒方便了後來的經濟學者。今天的經濟學就簡單地假設自私是一般性的。若不然,經濟學全都廢了,要從頭開始!
在自私有利也有害的社會中,人類的存在證明利大於害。然而,有些社會富裕,有些貧窮。這分別,與天然資源的或多或少有點關係,但其決定性不大。香港及日本等富裕例子,就證明天然資源不大重要。
經濟研究四十年,我認為國富與國貧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自私所帶來的利與害的比率:這比率越大,社會就越富有。而導致這比率的或高或低的條件,是產權制度。就我所知的歷史上的新有產權制度中,私有產權有無與倫比的增加自私之利而減低自私之害的功能。
私產界定明確,有保障,就國富民安;私產受到幹預,經濟就有困難;廢除私產,就民不聊生。這是我四十年來日夕思考所得的結論,應該是錯不了的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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