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丨郭婭玲 劉曾曾:懲之有則,以懲育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原則與要求

2021-02-21 中國德育

儘管當前賞識教育大行其道,教育懲戒作為一種強有力的教育手段仍然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教育懲戒是教師的職權與責任,是教育教學實踐中採用的必要手段。教師需明確教育懲戒的目的在於教育,在於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在於學生身心發展的促進、健全人格的塑成。為達成育人的切實效果,則必須懲之有則,即明確教育懲戒的實施原則,從而制定實施策略,在教育生活中充分發揮教師的教育智慧。

教育懲戒是針對學生失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它通過一定的強制力防止失範行為再次產生,引導學生從內心端正態度、改正錯誤並產生合範行為,從而自覺維護內心秩序和外部紀律,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而由於個別教師懲戒觀念和方式錯誤,且一些媒體在相關報導中片面地誇大懲戒的消極作用,再加上家長的「護犢心理」,導致公眾,特別是家長對懲戒和實施懲戒行為的教師存在偏差認識,甚至將少數過度體罰的典型案例視為普遍的實際情況。部分教師因此「談懲色變」,教育懲戒的積極意義遭到弱化。在此情形下,「將戒尺還給教師」的討論此起彼伏。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1]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賦予的教育教學權利,教育懲戒是教師在教育教學和指導評價過程中的重要手段。教育懲戒基於教師的職業權利,體現為教師的教育責任,其在於運用懲戒及時幹預學生的不端行為,以「懲」的方式實現「戒」的目的,引導學生的道德發展,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

但教育懲戒也並不因是教師的職責而可以隨心所欲地被運用,而需遵循一定的原則。教育懲戒的實施原則,是指以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依據,為學校、學生、家長及教師本人所認同,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懲戒措施的關鍵在於教師基於實踐經驗而形成的教育智慧,在不同的教育情境中,教育懲戒的表現形式總是具體而多樣的,但基本性的原則是不可違背的,只有懲之有則,才能以懲育人。

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總體原則是合法、合德、合理。合法是教育懲戒的基本紅線,合德是達成懲戒目的的必要條件,合理既是教育情境的現實要求,也是落實育人目標的重要保障。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合法 

合法,即教育懲戒需合乎法律、法規。教育懲戒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以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標的教育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2]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不僅明確規定了禁止體罰,而且對教師體罰學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作了規定。為此首先應明確,教育懲戒絕不包含違法的體罰和變相體罰。體罰是採取讓學生身體上感到痛苦或極度疲勞的方式,造成學生身體和精神的雙重痛苦,如擰耳朵、扇耳光等。變相體罰通常指心罰,意指教師歧視學生、剝奪學生的權利,言語諷刺、挖苦、侮辱學生,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從而對其心靈造成嚴重傷害。同時,教育懲戒也不得對懲戒行為進行不合法傳播,如在校門口、升旗臺等公眾場合讓學生罰站示眾,或將實施懲戒的相關照片傳到家長群等,這對學生,甚至家長造成了直接的人格侮辱,此非法行為與懲戒的教育作用背道而馳。

雖然教育懲戒法律在我國仍尚待完善,但中央及一些地方教育部門已出臺關於教育懲戒的明文法規。法規不同於法律,法律是以「法」字配稱的規範性文件,法規則是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但凡是相關政策文件、校紀校規、班紀班規所明文規定的懲戒程度和方式,都是合法合規的懲戒行為。

如《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中,列舉了「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3]等懲戒措施。2020年4月29日,廣東省通過《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在全國率先以法規形式明確賦予教師懲戒權,並用專章作出詳細闡述。

教育懲戒正逐漸從理論探討走向法律實踐,教師也應及時關注、明晰教育懲戒的法律邊界。

(二)合德 

合德,即教育懲戒的實施需要遵循公民基本道德和教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將公民基本道德規範概括為二十字,即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時,除守法外,還需要明禮。教師禮儀實質上蘊含的是對學生的關懷、尊重和愛,儘管實施的是懲戒行為,但師生仍然人格平等,教師需要站在學生的立場,從學生本位出發,用健康的情緒和文雅的言行對學生進行教育,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引導學生的道德向善,培養具有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的新時代公民。

公民基本道德規範同時也提出了「敬業奉獻」的要求,作為教師則應恪守教師職業道德。法律賦予了教師教育懲戒權,濫用職權則為失德表現。教師雖也是普通人,也需要有情緒的宣洩,但教師的角色地位和育人使命,決定了教師不得將懲戒作為彰顯自身權威的工具,更不得將學生作為洩憤對象。教育懲戒的目的並非恐嚇、製造痛苦和贖罪。社會對於教育懲戒的各種爭議,很大程度來源於少數教師道德素質低下、濫用懲戒權利,使學生成了教師外在目的的犧牲品,其本人和家庭都遭受到嚴重傷害。教師內心必須嚴守道德秩序,明確教育懲戒的道德意蘊,避免懲戒性質的異化。

(三)合理 

合理,即教育懲戒要符合常理、道理。教育懲戒實施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往往是由於懲戒方式不合理,導致學生、家長不信服,學生未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甚至有可能引發家校矛盾。正如馬卡連柯所言:「優秀的教師利用懲罰的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地、不合理地、機械地運用懲罰會使我們的一切工作受到損失。」[4]判斷應不應該懲戒要符合常理,教育懲戒具有其本然的正當性,懲戒並非與獎勵對立,而是以負強化的方式幫助學生認知是非對錯、降低失範行為頻率。教育懲戒要罰其當罰,針對錯誤行為確定懲戒措施,讓學生懂得不端行為就應戒除,以此培養其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具體如何懲戒則要符合道理。教育懲戒不是一個簡單地維護各項規章制度的教育手段,而是以「人」為關注點、以育人為突出特徵、滲透人文關懷的綜合性道德教育方式。懲戒是否合理,則需要依據是否以人為本來判斷,依據教育實際具體分析。

首先是情境合理。學生在何種情況下、因何種原因產生錯誤行為,需依據當下實際判斷學生的行為動機,結合錯誤行為的性質、嚴重性和其主觀態度多因素進行考量。

其次是方式合理。教師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學生,教育懲戒的實施必須考慮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的差異,結合其身心承受能力,因人而異,保護好學生的自尊心。

最後是限度合理。講求適度並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所有教育懲戒措施中選擇對學生傷害最小的措施,[5]將懲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以「小懲」促「大戒」,讓學生感受到懲戒背後的關愛。

教師需要綜合各方面外部條件,運用自身的教育能力,不僅要在不違反法律和道德規範的前提下實施教育懲戒,更重要的是積極給予學生人文關懷和道德感化,激發其向善的內驅力,獲得學生的信服與家長的認可,在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中促進學生的道德成長。

(一)以尊重和愛為前提 

教育懲戒本質上可以說是一種道德化工具,其根本目的觸及學生的道德生活,禁止不端行為,讓學生自覺維護紀律和內心道德。教育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是可以教育的,教育能使人從低水平向高水平發展。學生是具有思想感情和個性特徵的人,具有可塑性和能動性,在教育實際中佔據主體地位,因此教育懲戒要秉承以人為本的理念,尊重學生的人格,以對學生的尊重和愛為前提。

學生是人而不是物,不能被物化來操控和訓練。涂爾幹在《道德教育》中提出,懲罰並不是為了使他人的身體或靈魂吃苦頭,而是在遇到過失時確證過失所否認的規範。這就是懲罰在兒童教育上的功能與馴服動物之間的重大區別。[6]教育懲戒必須擺脫以待物的方式來對待人的思維,認識到學生是作為發展中的人而存在的,給予學生最真誠的尊重,維護學生的人格尊嚴,肯定學生的生命價值。作為懲戒者的教師和作為被懲戒者的學生不是冷冰冰的制裁與被制裁關係,雙方應在愛的氛圍中陪伴彼此的生命成長。只有在教師的尊重和關懷中,學生接受教育懲戒時才能感受到教師發自內心的愛,同時以誠懇的態度反思自己的錯誤,以此為基礎實施的教育懲戒才會符合人道主義和倫理精神。

(二)以學生自主成長為目標 

學生尚處於不斷發展中,其自我意識、自我評價、自我管理等各個方面都不成熟,常常會不經意間觸碰到規範的底線。當學生有不良行為出現時,教師應及時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引導學生意識到自己將為不端行為承擔責任和後果,從而逐漸學會將自身行為框定在規範之中。學生的發展先受外部人事的制約,而後主動掌握外界限制,從而不斷進行自我建構,實現自主生成。

在此基礎上,教師要有意識地引導學生,激發學生自覺主動地成長。一方面,合理利用教育懲戒促進學生自我道德理性的發展。教育懲戒的強迫性和啟發性可改正學生的不良言行,促使學生自我教育、自我反省,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從而促進學生主體性的發揮,養成理性認識和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應有的紀律意識、規則意識和道德責任感,成長為品行端正、人格健全、全面發展的人。另一方面,利用教育懲戒促進學生社會化發展,為未來走向社會、成為合格的公民作準備。教育懲戒是強有力的教育手段,可將個體從錯誤中解救出來,懂得敬畏規則,提升明辨是非的認知能力,逐步成為社會所預期的、積極的社會成員,以幫助個體沿著社會化的方向前行。[7]只有當學生及時受到相應程度的教育懲戒,才能學會敬畏規則,才會將外在的行為規範轉化為內在的道德準則,從而避免因違法亂紀受到更嚴重的法律制裁。

(三)以問題解決為導向 

教育懲戒是通過實施懲罰來達到戒除的效果,其強調教育效果與目的的達成。教育懲戒維護的是紀律規則和道德規範,所針對的是某種違反道德的行為,而不是學生本人,但本人需要承擔自身不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並作出一定補償,以此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因此何種懲戒措施能夠喚起犯錯學生內心的覺醒,使其日後在教師的督促下轉變思想、端正行為,則應採取該種懲戒措施對症下藥。實際的教育情境總是多種多樣的,這就需要教師運用高超的專業能力,發揮教育的藝術和智慧作出決策。

而在當下的教育實際中,許多教師採取的懲戒措施看似遏制了學生的錯誤行為,實則為無效懲戒,如學生遲到時罰抄寫課文、未完成作業罰打掃衛生等。懲戒措施重在教育,應就事論事,幫助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促進其內省和改變。如學生遲到時先了解遲到原委,可將其任命為本周值日生,提前到校承擔班級常規工作,以增強學生的時間意識。教育懲戒只有切實落實到學生所存在的問題之上,才能從根本上端正其品行,使其養成良好習慣,以避免在未來的學習生活中再次出現失範行為,從而達到懲戒的育人效果。

(四)以公正理性為基礎 

平等公正、一視同仁,這是實施教育懲戒的基礎。公正是倫理學不斷追問的核心概念,作為一種道德倫理品質,教師需要在教育實踐中不斷錘鍊,做到處理問題不偏不倚、公正無私,不摻雜過多主觀因素。懲戒措施不能因學生成績優秀而減輕,更不能因成績落後而加重。任何有不端行為者,都需嚴格按照校紀校規、班紀班規實施懲戒,做到罰其當罰,並保留學生的申訴權利。

教師要保持教育理性,懲戒不是犯錯就罰、以罰代教,它需要堅守教育邊界和倫理邊界,提高道德自律和倫理勇氣,[8]對學生的行為作出公正理性的判斷,進而實施合理的懲戒。教育懲戒日益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決策中,教師易受多種利益關係、個人情緒等幹擾因素的影響,導致懲戒目的偏離,喪失了應有的公正性和教育意義。凡因未正確判斷學生犯錯性質而作出不恰當決策的非理性懲戒,學生接受懲戒時都將產生委屈情緒,感到教師在有意針對自己,個性偏執者更易產生逆反心理。在實施懲戒時,教師更要保持嚴慈相濟的理性態度,對失範行為及時進行幹預和約束,引導學生重塑紀律精神,提高品德修養,並將教育懲戒與賞識教育結合,對那些改正錯誤的學生適時給予鼓勵和表揚。「嚴」和「慈」不僅突出了教育懲戒的權威性和仁愛性,也彰顯了教師的理性魅力。

(五)以共同規則為準繩 

班級是集體生活和活動的場所,學生生活在班級中,和諧的班級氛圍是學生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和諧班級秩序的建設不僅需要科學的規章制度與嚴明的紀律規範,還需要相應的懲戒規則。班紀班規同校紀校規一樣,都是個人自由及集體利益的保證,如果違反了規章制度、道德規範,學生就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哪種行為值得表揚,哪種行為應該懲戒,由不得教師「霸權」,需有一個公認的界定標準。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具體內容和適用邊界,教師才能採取適當的懲戒措施。

教育懲戒應以制度為準繩,這個制度則是在民主的基礎上,由教師和學生共同制定的規則。教育以學生為本位,學生必然擁有共同探討規則的資格。教師可提供草擬方案,在班會課上集思廣益,充分尊重學生的意見,使得規則及獎懲措施更具可行性。規則一旦確立,則師生需要共同維護和遵守,若出現違反的情況,嚴格按照相關制度進行懲戒。師生商定的共同規則避免了教師「霸權」,學生在提出建議時也可起到一定的自我監督作用,教育懲戒實施時也減少了師生間不必要的矛盾與爭端。行之有效的共同準則,能充分保證規則與紀律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使班級管理工作有理有據、賞罰分明,從而為學生營造一個良好、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

(六)以家校合力為支撐 

隨著時代的發展,家長對於孩子教育的參與度越來越高。懲戒對於家長來說其實是一個較為敏感的話題,部分家長因「護犢心理」、自身教育觀念錯誤、維權意識過強等,與學校和教師產生嚴重的分歧,甚至採取激烈的方式直接大鬧學校。落實教育懲戒,離不開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倡導維護師道尊嚴,離不開教育部門和學校對於教師的保護,更離不開家長的配合、理解與支持,家長群體的觀念轉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教師要積極與家長交流溝通,改變他們對懲戒的誤解,使其對懲戒形成正面理性態度,引導其認識到懲戒的教育力量,促進家校共育,避免家長因與教師價值觀念衝突而成為制約教師合理實施懲戒的負面因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需要透明化,在不傷害學生自尊和權利的前提下,依據犯錯程度適當向家長和班集體公開,部分重大事件可與校方、家長共同商定;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同時,學生和家長也擁有申訴權,可對存在異議的懲戒行為向教師或校方進行理性申訴和溝通。總之,教育懲戒需協同家校力量,形成教育合力,以此共同促進學生良好德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EB/OL].

[2020-11-02].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9-11/22/zlk_3236152.html,2019-11-22.

[2]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精裝大字本)[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6:566.

[4]何國華,燕國材.馬卡連柯教育思想研究[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6:231.

[5]任海濤.「教育懲戒」的概念界定[J].華東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9,37(4):142-153.

[6]涂爾幹.道德教育[M].陳光金,沈傑,朱諧漢,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70.

[7]馮永剛.懲罰教育的價值與實現[J].中國德育,2016(18):23-27.

[8]徐凌子.教育懲戒中教師面臨的公正倫理困境研究[D].大連:遼寧師範大學,2019.

【作者:郭婭玲,湖南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副教授;劉曾曾,湖南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

【來源:《中國德育》2020年第22期】

【責任編輯:何 蕊】

【微信編輯: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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