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的階梯
一片祥和的教師節才過了幾天,談「懲戒」似乎有違和諧,然而作為老教師若能為困惑中的年輕同行提供一點別樣施教的路徑,也是對教育的一點幫助。
一、教育懲戒困境的辨析
教育可以有懲戒嗎?
這是時下困擾基礎教育階段學校校長和教師的一個問題。之所以說是個問題,因為沒有人否定教師懲戒權的存在,國家已經立法明確了教師的懲戒權,但現實中往往投鼠忌器、動輒得咎。這在過去不是個突出問題,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就如同父母教訓不聽話的兒子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哪個私塾先生不提著一把戒尺?隨著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才開始對教育懲戒產生疑問,面對「小少爺」、「小公主」們,老師們縮手縮腳,找不到體罰和非體罰的界限,一不小心就「傷害」了孩子。然而,就像成人的世界一樣,既需要社會對遵規守法公民的保護,也需要法律對違法亂紀人員的制裁,只有獎沒有懲的教育也不是完整的教育,何況懲戒不同於懲罰,懲的目的在於戒,重點是通過適當的「懲」讓的不好的習慣和做法得以戒除。教育懲戒是手段與目的的結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方式才是教育懲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懲罰方式不是教育懲戒。以體罰為例,體罰是懲罰方式的一種,它是指通過對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的行為。體罰有損人格尊嚴,會給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的傷害,甚至會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且體罰宣揚暴力,不利於教育目的的實現,是反教育的。
近年來,不斷有有識之士應教師的心聲,呼籲還教師懲戒孩子的權力。2019年7月9日,《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的提出,將保障教師依法享有教育懲戒權。
於理當有,於法可為,似乎適當懲戒的困擾可以解除了。然而,教育的現實可不是這樣,「理」一直在,一旦具體到一個孩子,什麼「理」也擋不了年輕父母和隔代家長的過分袒護,擋不了對懲戒行為的上綱上線,「法」雖立,不唯知之者甚少,關鍵是家校糾紛中「法」的作用太弱,「上面」唯恐事情鬧大的心態和新聞媒體的任性介入往往讓學校和教師瞬間變成弱勢的一方。
一方面,教育懲戒是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一種教育權力,放棄懲戒權也是權力不作為,是對教育對孩子的不負責任,另一方面,打不得罵不得,說句重話就可能「傷害」了脆弱的心靈。孩子的哭訴讓家長肝腸寸斷,萬一有個離家出走、抑鬱自殺惡性事件,就不斷追溯哪節課哪個老師說過什麼,施加過什麼壓力,布置過什麼作業,新聞媒體火上澆油,讓校方和教師無處遁逃、百口莫辯。教師動輒被推上被告席,動輒會成為攝像機前被拷問的對象,教師如此,學校的處境也好不到哪裡。學校面對家長是軟弱的,據理未必可爭,它真正怕的還不是家長,處理稍稍不當就會受到上級的追責,所謂當與不當的標準不是法也不是理,而是看是不是控制了輿情的泛濫,而某些家長和媒體看準的也是「輿情」的軟肋,向學校施壓,向教師施壓。作為教師得不到自己學校的指導和保護,對屢教不改的學生,變本加厲的孩子,學校管理部門也拿不出辦法,過去曾經作為學校懲治違紀學生的「處分」,久已不見,學校規定了很多教育「禁語」、「禁行」,也沒有人否定教師的「懲戒權」,可是「懲戒權」究竟怎樣實施才是安全的、有效的,沒有人給劃出界限和路徑,這才是教師面臨的困擾。
說到這裡,我忽然又想到問題的另一方面。是不是目前完全就沒有了教育懲戒呢?好像也不是。口頭的批評甚至譏諷隨時可以聽到,學生問題回答不出時、跑操隊伍不整齊時、衛生打掃不乾淨時、考試成績不好時,或當眾、或個別,或走廊或辦公室,厲聲的喝斥說來就來;罰站以及升級版的「貼餅子」也是校園常見的風景,時間可長可短,短則幾分鐘,長可一節課,半天、一天,地點可在教室內也可在教室外,可面壁也可背牆;「請家長」大概是目前教師能夠施加的最高懲戒了,有修養的教師,即使怒火中燒,面對家長尚能和風細雨,修養差點的,不管老少一樣地劈頭蓋臉。以上諸例,哪所學校沒有?所以不要輕易抱怨我們沒有了懲戒權,老師們每天都在實施著小而碎的懲戒,只不過不允許打罵侮辱孩子,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沒有見到諸如「處分」的可以給教師撐腰的大棒,才讓教師產生沒有了或者沒有足夠分量的「懲戒」,教師的懲戒受到方方面面的約束。
試看世界各國哪有不受約束的懲戒?不僅要約束被制裁錯誤方,更要約束施加制裁的權力方。在不準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社會共識高壓之下,打罵孩子的惡劣現象沒有完全禁絕,多年前我還是一個初中班的班主任,和臨班一起外出活動,臨班的同學在中間休息時很隨意地坐在了路沿石上,的確不雅觀也不安全,這本身不是個難解決的問題,有心的老師事前會對孩子進行教育,出現了問題,把同學集合起來講一講也是可以的,而這個班的班主任的做法讓我目瞪口呆,二話不說,一個不落地把每一個孩子都踹上一腳,被踹的孩子有的羞愧躲避,有的怒目而視。從那時起我堅定地反對體罰,當了領導後絕不袒護任何一個體罰學生的老師。動手就打、張口就罵的老師說輕了,是缺乏理性,說重了,就是師德有虧,校園裡絕不給這類教師留有體罰和侮辱孩子的空間。
二、教育懲戒實施前的思考五部曲
面對孩子,我們是教育者,特別是擁有懲戒的力量時,我們首先需要的是理性。
理性會指導我們把法律法規、師德仁愛作為教育行為,特別是教育懲戒的最高約束,絕不能做損害孩子身體健康的事,絕不說影響孩子尊嚴的話,做到這一點不僅可以自信地說問心無愧,我們的懲戒行為也不會有大的偏頗。理性會讓我們成為一個思考者,思考什麼呢?在一個教育懲戒發生之前要思考這樣一些層面:什麼事,什麼人,要達到什麼目的,採取什麼方法,評估行為效果。
所謂什麼事,是我們面對孩子出現的錯誤,要分析是能力問題還是態度問題,是品質問題還是個性問題,是偶發問題還是經常性問題,是是非問題還是事務問題,一般問題還是涉及隱私事件?能力問題是要幫助提高,態度問題需要教育或適當懲戒;品質問題則要提高認識正面引導,也要當禁則禁當罰則罰,個性問題,應該尊重應當團結應當引導;偶發行為應及時教育防止成為陋習,經常性錯誤,問題嚴重重則應該教育和懲戒並行;是非問題我們有責任端正認識,多加引導不急於一時,給他一個轉彎的過程,事務問題則要就事論事不能上綱上線;一般問題也要考慮學生尊嚴接受程度,涉及隱私更要謹慎,嚴防處理過程中出現意想不到的偏差。面對學生錯誤,不是一味懲戒,分析性質很重要,性質不同方法就不同,即使懲戒也要讓自己明白、學生明白。
所謂什麼人,不同性格特徵的學生,面對批評的接受能力和教育效果不同,要區別對待。有的學生用一般方法他無關痛癢,那就要求我們多動腦子,創新方法,設計情景,力求觸動內心;有的學生自尊心強,性格脆弱,稍不謹慎就會羞愧難當,容易有反常行為,我們應該多做功課,充分鋪墊,持續觀察,時時掌控,教育他更要保護他;有的家長容易衝動,偏聽偏信,我們就應該主動溝通,主動化解,讓家長理解教師的意圖。對什麼人的分析,不是要違背教育公平,只是為更好的實施。教育公平是教育的另一大原則,教育公平不僅是要教師內心公平,也要學生感受到公平,同時教育公平不是千篇一律,這對教育的方法和藝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謂目的,當然是要通過教育懲戒達到使學生改正、提高的目的。是「懲戒」不是「懲罰」,一字之差揭示了「懲」的目的不同,「戒」字在於戒除壞的習慣,改正錯誤,提高認識;「罰」字在「罰」,含著錯有所究,罪有所罰的必然。目的不同,情感就不同,戒之有愛,愛在其中,罰就缺少情感意義了。教育有愛,懲戒有愛,能否能讓我們的愛有感呢?懲戒中愛的有感程度,決定了學生的接受程度,也深刻影響教育的效果。愛是情感,讓愛有感則是藝術和方法的問題。
所謂方法,就是教師的兜裡不能只有一種武器,不能動輒就是請家長,即使請家長也有不同的請法,方法多,才能因時因人而已,才能有針對性,才能完成賦予「懲戒」的目的。
所為評估,就是要對「懲戒」的事、人、法、目的、結果做事前的預測,事後的對比。如果說預期還有一定的主觀色彩,評估則帶有研究的成分,通過評估,判斷我們進行的思考和行為的價值偏差,總結出經驗教訓,沒有這一個環節,就沒有教育能力的進步。
將什麼事,什麼人,要達到什麼目的,採取什麼方法,評估行為效果進行一系列的思考,是我所主張的教育懲戒的過程五部曲,慎思五部曲。
三、教育懲戒實施的階梯化
為什麼要有階梯?我舉一個例子,就是中小學教師用的最多的懲戒方法就是「請家長」。請家長究竟是教育懲罰還是教師教育技窮而尋求家長的幫助呢?值得「請家長」愛好者們深思。至少在孩子那裡是「懲戒」,開始孩子是很懼怕的,家長接到通知也是五味雜陳,隨著教師請家長次數的增多,孩子們由一開始的緊張懼怕,發展到後來的無所謂,於是陷入了一個這樣的死結:學生有錯,教師請家長,請了也沒有用,家長對教師的教育也逐漸失去信任,孩子也越來越反感,老師除此之外,也沒有別的招數,使用更嚴峻的方式有違規之嫌,也不管有用沒有用,還是繼續「請」。
我想如果確定「請家長」是懲戒學生的最高、最後的手段,是不是先別輕易上升到如此高度,輕易到達峰值,處於峰值的懲戒也就缺少了神秘感和核威懾力。我做班主任時採用了多設臺階,累進實施的辦法,以學生不寫作業為例,共設了「明確提醒——當面批評——當眾警告——電話告知(家長)——(家長)來校協商」五個臺階,積累三次「提醒」,學生會面臨「當眾警告」的懲戒,在一個彼此尊重,不輕易批評孩子的集體中,當眾批評也是很重的,學生也是積累到兩次就會變得很謹慎,儘量不去觸發升級按鈕。三次「當眾批評」才會得到「電話通知(家長)」的懲戒,在此之前雖然犯錯不少了,也受到和很多警告了,但作為隱私,教師一直還為學生守護著在家長面前的尊嚴,每一次突破都是對學生內心的較深刻的拷問,對他來說能不突破就不突破。如此累進三次才升級的懲戒,在我連續做班主任的十年期間,見家長不少,作為懲戒的「來校協商」卻沒有幾次,不僅因為階梯多,還因為有好的表現還可以消減一定不良數據。懲戒,不在於懲,也在於因為威懾而不懲,因為威懾而有所戒,這不正是我所追求的教育目的嗎?
我再舉一個例子,交通部門制定的交規「十二分」制,一年當中積累夠了違規的12分,才會弔銷駕照重新學習,我們身邊沒有多少駕駛員會經歷這項懲罰,因為到了六、七分的時候就變得比較謹慎了。在做學校管理時,一度學生騎自行車亂停亂放,校內飛車,騎車帶人等不安全不文明現象難以治理。教育處主任抓,保安抓,班主任抓,一是增加了有關人員的疲憊;二是學生也牢騷滿腹,常有頂撞事件發生。後來學校的教育主任提出來,模仿交通部門的「十二分」制,首先制定校內騎車、停放的規則,申請騎車上學的學生,需經過考試合格發放騎車上學牌照。根據規則,對違反不同規則的行為給與相應的扣分,定期公布學生違規積分,積分達到12分時,吊銷牌照,如果想繼續騎車進校,需重新學習規則並考試通過。
實行新規之後,違規現象銳減,扣分時學生一般也不會有太大的牴觸,因為一般違規都不至於「一懲到底」取消騎車資格的嚴峻程度,但由於不願意滑到吊銷牌照的境地,他也儘量不去違規。這也是階梯式懲戒的一個成功案例。
教育以及懲戒,不是要實現學生不犯錯的目的,而是要學生在成長中進步,因為懲戒而學會自律。
我也承認,我對懲戒問題的分析以及階梯式懲戒的案例,並不能為困惑中的教師和學校提供百試不爽的萬能良方。對於以教育為名毆打羞辱學生的教師必須依法嚴懲,對於學生一般性錯誤務必保持理性、適度、依規依據的教育,學校既要保護教師的教育懲戒權,更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安全、人格尊嚴,出現極端事件時法律不能缺席,不能因為其他因素的幹擾,使學校不能理直氣壯地訴諸法律,任由不良的社會心態侵蝕教育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