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夥企業憑藉其自身優勢,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中國合伙人》的火爆,勾起不少志在創業的年輕人合夥開辦企業的熱情。但是合夥企業在發展中也出現一些問題,如退夥時,合伙人對合夥財產的享有、分割、轉讓和債務負擔等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分歧。
法妞網友諮詢:
如何分割合夥財產?
詹俊妮律師解答: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32條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故個人合夥是一種契約關係,即合伙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夥契約中自由約定合夥經營期間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等事項。
合夥財產的來源在於合伙人的出資,但其原始出資的價值雖然是確定的,並不等於合夥財產的價值會一直不變,相反,由於經營、市場等因素,合夥財產的價值會持續波動,在這種情況下,合夥財產的分割、退還並非簡單取回。而清算、結算程序本身就是為了釐清合夥財產現狀,確定各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如果未經清、結算程序,那合夥財產應該如何分割,特別是在合伙人之間已經無法協商、矛盾產生的情況下,往往產生僵局並導致訴訟。
詹俊妮律師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4條規定:「合伙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夥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該條並未確立合夥關係結束時必須經過清算程序才可分割合夥財產。
詹俊妮律師結語:
個人合夥是否必須要經過清算才能分配合夥財產,屬於司法實踐中長期嚴重矛盾的判決。為解決上述矛盾,建議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清算人的選任,由清算人出具清算報告作為合伙人分割合夥財產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