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離婚財產時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何處理?

2020-10-03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合夥企業是指各合伙人籤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企業。

由於這種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所以本離婚律師認為有必要介紹一下合伙人離婚時關於其出資作為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與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法院的對此類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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