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五十六條。
關於重複保險的定義: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關於重複保險的規定:
1.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註:保險人亦應在保險事故調查時向投保人詢問是否存在重複保險)
2.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