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淺談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法治是國家機關有效管理與優質服務、社會組織有序管理與優化服務、鄉鎮有效自治與優良服務的基本依託。社會管理的法治化,關係到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關係到中國共產黨執政能力的提升,也關係到國家長治久安的實現。在法治成為治國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將是今後一個時期維穩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也是領導幹部在維穩工作中必須具備的首要能力,更是實現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的基礎保障。
一、法治思維方式在改革、發展與穩定關係中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這一全新論述,從價值觀和方法論的高度,提出了改革、發展與穩定難題的破解之道。
(一)法治思維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進一步深化改革,同樣需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實施。當前改革已進入了「攻堅區」和「深水區」,改革的成效將更加體現在如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體制、機制建設的層面,通過法律的形式,形成社會共識,才能成為推動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證改革不為各種不確定因素所阻撓,同時整個社會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價才會降到最低。只有遵循法治的路徑,以更大的勇氣和智慧,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才能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法治思維是推動發展的內在動力。發展是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們所面臨難題的根本途徑。但發展只能是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而不是拼資源、竭澤而漁的盲目發展,如果為了追逐「政績」急功近利,蠻幹式發展,甚至不惜以犧牲法治的方式來換取經濟的發展,只能引發出各種惡性事件和社會矛盾、社會衝突。事實上,公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對個人財產和利益的維護,對生態環境的敏感,以及享受發展成果的強烈願望等,都在挑戰著粗放式的發展理念。只有以法治方式推動發展才能凝聚共識、排除幹擾,才能使發展穩定全面推進。在建設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已經成為共識,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的今天,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應為常態,絕不允許以「發展」為藉口,發生所謂的「良性違法」。
(三)法治思維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徑。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領導幹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種矛盾,已成為工作成敗的關鍵。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堅持依法辦事和依法維權相結合」。一方面,政府作為公權力主體必須依法辦事,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在矛盾化解中,要融法、理、情於一體,將民眾的訴求及各類爭議的解決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依法維權、理性維權。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所指出的「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成為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最佳路徑。
(四)法治思維是維護穩定的根本保障。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法治的精髓在於公平性和正義性,只有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才能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正如十八大報告強調的:「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
二、當前領導幹部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穩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無論是深化改革、推動發展,還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都亟需各級領導幹部培養「法治思維」和提升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領導幹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種矛盾,已成為工作成敗的關鍵。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領導幹部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穩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治理念樹立得不牢。由於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少,部分領導幹部在遇到問題時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維,特別是在面臨多種問題或是棘手問題時不能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不能較好地合理合法地處理好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存在。同時,在加強領導幹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過程、輕結果,重形式、輕實效的弊端。
(二)領導意識錯位。一是防範意識不強。對於影響穩定的問題重事後處置輕事前防範。二是推、拖思想嚴重。三是官本位思想嚴重。少數領導幹部把個人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阻礙了群眾正常的利益訴求,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少數領導幹部不能正確把握運用法治原則和精神,不能做到統籌兼顧,靈活處置,一味強調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不僅影響了行政功能的發揮,而且背離依法解決糾紛矛盾的初衷,損害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還容易釀成惡性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為了促使當事人息訴罷訪,採取「花錢買平安」的辦法,一味遷就上訪人員,從經濟上滿足其無理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穩定因素。
(四)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個別領導未能把維穩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現在不能正確分析維穩形勢,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糾紛的特點及產生的根源,對於轄區內矛盾糾紛的底數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處於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狀態。二是少數領導和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出現失誤,尤其避免出現傷害群眾感情和群眾利益的現象是確保穩定的重要基礎。
三、對策與方法
新時期,領導幹部只有充分具備了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職、依法決策,才能推進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
(一)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實現地區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樹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設的理念和體系。
(二)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工作方法。要深入實際,加強調查研究,按照依法治理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制定維穩工作措施。要從本地、本部門實際出發,研究矛盾糾紛形成的規律和特點,積極探索化解矛盾糾紛的辦法,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以便制定好科學、合理的維穩策略,防止在維穩工作中出現被動局面。
(三)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落實維穩責任。要不斷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促進已建立起來的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能夠在監督合力和實效上不斷增強。其次是加強問責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工作,如不斷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保證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有力有效。同時,在公務員的晉升過程中,要將「法治狀況」引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之中,並且應該佔很大的分量,才能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幹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充分體現對他們的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考察,如果在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甚至可以作為提拔的條件。
(四)要真抓實幹。習近平同志說:「空談誤國,實幹興邦。」,這就要求我們要避免說空話,說大話,否則就會像趙括一樣,只能是紙上談兵,最終兵敗而亡,誤己誤國。我們化解社會矛盾、搞穩定工作,也要做到說實話、做實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軌道上,在創新社會管理上真抓實幹,努力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讓人民群眾享受到更多的親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更好地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們只要熟練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必將顯示出無比旺盛的活力,走向無限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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