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 王寶會)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對此,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辦法》中關於禁止行為的要求是比較重要的一項規定,實踐中不僅是銀行理財領域,包括所有的資管類產品在銷售中都面臨類似的問題。《辦法》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行為合規性的角度作了比較全面的要求,對更好地推動資管新規落地實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外,曾剛建議,在監管層面上,接下來應該加大違規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進一步推動銷售行為規範化。
曾剛認為,《辦法》更加注重釐清銀行理財子公司與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建議銀行可以將《辦法》明確的禁止行為納入到銀行分支機構以及銷售人員的考核管理中,這樣才能從制度建設層面上規避風險。」曾剛表示,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還要強化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行為的記錄和回溯。另外,要依託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加強信息全面登記,防範偽冒機構和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亞洲金融合作協會智庫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在理財子公司剛剛起步、市場辨識度不高以及投資者教育仍需加強等情況下,《辦法》對理財產品代理銷售相對謹慎,沒有進一步擴大代銷機構範圍,維持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是必要和恰當的,這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辨別,也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當然,這將使得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在銷售機構範圍方面,與公募基金等還存在一定差距。對一些年輕的投資者,如果不能從網際網路渠道方便地購買理財子公司產品,也可能影響他們投資理財子公司產品的意願。不過,《辦法》預留了制度空間,表明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招商銀行財富管理部總經理厲明東表示,《辦法》釐清了理財產品發行管理機構、銷售服務機構的責任範疇,細化了銷售過程的管理要求和操作細節,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範疇、宣傳銷售文本、銷售渠道管理、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切實加強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推動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形成。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釐清壓實產品發行管理機構、產品銷售服務機構、金融投資者三方責任,切實保護金融投資者權益,推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對理財業務、資管業務長遠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中郵理財副總裁劉麗娜表示,《辦法》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加強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機構和行為監管規範,壓實理財產品銷售和管理責任,對銷售業務活動制定了具體操作規則。例如,在銷售渠道方面,《辦法》要求除與投資者書面約定的情況外,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在銷售文件方面,投資協議書和理財產品說明書由銀行理財子公司統一編制,代理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權益須知可由銀行理財子公司委託代理銷售機構進行編制。《辦法》對操作規則進一步細化,有利於規範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確保銀行理財子公司及代理銷售機構落實《辦法》要求,依法合規銷售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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