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權利好 行使需謹慎

2020-12-10 澎湃新聞

自助權利好 行使需謹慎

2020-12-08 11:4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民法典》對「自助行為」有新規定,但行使時需在合理範圍,否則不僅不發生自助行為效力,反而需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王某與第三人李某系朋友關係,雙方達成協議,由原告王某委託第三人李某以第三人的名義代為購買小型轎車一輛,雙方約定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原告王某,車輛由原告王某使用,車輛發生的任何糾紛與第三人李某無關。後原告王某與案外人泗洪縣某車貿公司籤訂買賣合同,並支付首付款,餘款以第三人李某名義通過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向某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支付。後第三人李某以自己名義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但拒絕將車輛抵押給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該公司便將該車輛予以扣留。故原告王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該車輛,並賠償損失。該案經法官耐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已自願達成協議,第三人李某繼續辦理抵押手續,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將車輛返還給原告王某。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自助行為要四要件,1.為保護自己的權利;2.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3.採取方法適當;4.事後及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自助行為,是以私力確保權利之實行,本質上非自己執行,僅為臨時性之保全措施,實施自助行為後應及時申請國家援助。權利人將義務人的人身暫時拘禁、將財物扣押,只是一種應急手段,並未從根本上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權利人實施自助行為後,應及時向有關機關申請援助,否則,不僅不發生自助行為的效力,反而要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點評,該「自助行為」制度是新規定,該條賦予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權利,是對國家保護的補充,對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有現實意義,同時也有助於規範自助行為。

編輯|魏 靜

審核|李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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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自助權利好 行使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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