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遺棄嬰兒的現象時有發生,各地經常會有見到被丟棄的嬰幼兒或老人被遺棄的案件發生。那麼拋棄孩子多久算遺棄罪,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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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孩子多久算遺棄罪,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江蘇順邦律師事務所王震律師解答:
拋棄孩子不以遺棄時間的長短判定遺棄罪,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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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順邦律師事務所王震律師解析:
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其中年老、年幼,並無清晰的年齡界限,患病的種類與程度也沒有固定的標準,都需要聯繫「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進行理解和認定。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
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扶養,實際上是指扶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夠像正常人一樣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須的條件外,在其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下,必須給予救助,更不能將其置於危險境地。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
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筆者認為,根據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將他人生命、身體置於危險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體的行為也應屬於「拒絕扶養」的遺棄行為。
這些行為的實質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養。「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即消極地不履行所負有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