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二次侵害前,在身體上塗毒藥,致強姦犯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2020-10-31 藍天融媒

始末

該案來源自真實案例,筆者摘錄主要案件事實,方便閱讀!

甲(女)在下班回來的路上,被正在路邊喝啤酒的乙(男)盯上了,他是當地有名的混混。乙便悄悄尾隨在甲的身後,甲並未察覺到乙正在跟蹤自己。

到了一片人少的地方,夜色降臨。乙便趕到了甲的身邊將其按倒在地,欲圖謀不軌。而甲的力氣並沒有乙大,於是乙最終得逞。

在乙得逞之後欲再次侵害甲,而甲因為害怕也不敢逃跑。但是她趁乙不注意的時候,在身體部位偷偷塗上了毒藥,同時自己服下了解藥。等到乙再次侵害甲的時候,乙毒發身亡。

本案系真實發生的案例,最後的處理結果筆者先按下不表。首先可以確定的是男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倘若男子最終沒有死亡,那麼他也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該案分析的重點,是在於甲在身體上塗了毒藥後,致乙病發身亡的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評價?筆者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將本案處理結果中提到的觀點分析為如下:

其一: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該觀點的理由如下:

首先,甲在塗毒藥的時候,她在主觀上不是為了預防乙的再次侵害,而是為了對乙第一次侵害自己實施報復。這種主觀故意並不是「防衛意圖」的體現,而是報復殺人的故意

倘若甲真的是持有防衛的主觀故意,那麼她就應該在乙再次侵害自己之前,告知乙:自己已經在身體上塗了毒藥。但是,甲並沒有告知乙該事實,最終男子死亡。

其次,甲在塗毒藥的時候,乙並沒有實際加害於甲的危害行為。此時乙處在等待之中,甲暫時是安全的。因為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所以甲塗毒藥並致乙死亡的行為不滿足正當防衛的條件,其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由於乙的最終死亡是甲塗毒藥造成的,所以甲應當對該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最終,甲的行為屬於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不過,因為本案中的死者乙對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對於甲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二:甲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這也是筆者贊同的觀點。理由如下:

1.正當防衛的認定不能擴大,但更不能僵化

在本案中,最重要的其實就是對本案「不法侵害」的認定。筆者認為,雖然乙在第二次侵犯甲之前暫時停止了自己的行為,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乙就會停止侵害,事實上是乙仍然對甲實施了第二次侵害。將該暫停侵害等於沒有侵害,這是片面的觀點,筆者不敢苟同。

筆者認為,從整體上來看,乙全程都處在對甲的不法侵害過程之中。這滿足了甲構成正當防衛的現實條件。

因此,對於正當防衛中「存在現實不法侵害」的認定,必須堅持站在當事者的角度去看待,不能過於僵化地理解或者適用法條的規定。

2.甲的防衛意圖不需要現實表現出來

在當時被侵害的情況下,不能僵化認定甲塗毒藥未告知乙,是出於報復的目的。而正當防衛雖然要求防衛者具有防衛的主觀意識,但是這種意識並不需要實際表現出來。甲雖然未告知乙自己的身體上塗了毒藥,但是也不能據此就認定甲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

況且在整個過程中,乙的侵害行為並未停止,而且強姦本來就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於該行為,受害人可以進行無限防衛。

因此該觀點認為,甲的行為屬於無限防衛,雖然造成了乙的死亡後果,但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該女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不承擔刑事責任。

結語

因此,我們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靈活地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認定正當防衛時,必須站在當事者的角度去看,不能將自己置身事外。如此一來,方能正確認知正當防衛的本質,借該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達到《刑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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