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山東某文化傳播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高新區。
被告:天津某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
原告於2019年8月7日取得了標題為《被封殺的第22天,華為打出全球最強絕地反擊!》文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9年8月30日,原告發現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京和人力」在未經原告和原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違法轉載並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原告依法向濰坊中院提起訴訟。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認為本案被告住所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區,因此,本案應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分歧
對於本案管轄權異議,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之規定,被告住所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區,因此,本案應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原告住所地法院並無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原告作為被侵權人,原告住所地法院自然享有管轄權。
評析
本案爭議的是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對於何為侵權行為地,《民訴法解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卻有不同的理解。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根據《民訴法解釋》,濰坊中院作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自然擁有管轄權,但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原告住所地法院並無管轄權。
那麼,這兩個解釋應該如何適用呢?
首先,我們來對二者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第15條只適用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而《民訴法解釋》第25條可以適用於包括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在內的所有利用信息網絡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這個角度看,兩者屬於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同時,《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於2012年施行,《民訴法解釋》於2015年施行,則前者屬於舊法,而後者屬於新法。兩者又屬於舊法和新法的關係。
綜上,《民訴法解釋》第25條屬於新的一般法,而《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第15條屬於舊的特別法。
既然,舊的特別法與新的一般法發生了衝突,應該適用哪個呢?從法理上來說,較新的一般法律只有在適當的解釋中表明廢除舊的特別法律時方優於舊法(否則舊法仍作為特別法或例外規定繼續有效)……任何新法律的立法者未明確表示要廢除或優先於現行法律時,即意味著立法者要把新法作為現行法的補充。
因此,無論是「新法優於舊法」還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衝突解決規則,實際上都是立法者意志的體現。新的一般法與舊的特別法衝突時,依然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圖來作為判斷依據。而《民訴法解釋》第55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據此,最高法院作為這兩個司法解釋的制定者,在這個問題上,它已經明確表示它的態度,在有衝突的時候,要適用《民訴法解釋》。因此,本案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原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
▼作者:宋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