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侵權糾紛,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

2020-08-20 蚌埠檢察


案情

原告:山東某文化傳播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高新區。

被告:天津某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

原告於2019年8月7日取得了標題為《被封殺的第22天,華為打出全球最強絕地反擊!》文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9年8月30日,原告發現被告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京和人力」在未經原告和原著作權人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違法轉載並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原告依法向濰坊中院提起訴訟。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認為本案被告住所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區,因此,本案應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分歧

對於本案管轄權異議,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之規定,被告住所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區,因此,本案應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原告住所地法院並無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原告作為被侵權人,原告住所地法院自然享有管轄權。


評析

本案爭議的是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即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對於何為侵權行為地,《民訴法解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卻有不同的理解。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根據《民訴法解釋》,濰坊中院作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自然擁有管轄權,但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原告住所地法院並無管轄權。

那麼,這兩個解釋應該如何適用呢?

首先,我們來對二者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第15條只適用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而《民訴法解釋》第25條可以適用於包括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在內的所有利用信息網絡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這個角度看,兩者屬於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同時,《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於2012年施行,《民訴法解釋》於2015年施行,則前者屬於舊法,而後者屬於新法。兩者又屬於舊法和新法的關係。

綜上,《民訴法解釋》第25條屬於新的一般法,而《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第15條屬於舊的特別法。

既然,舊的特別法與新的一般法發生了衝突,應該適用哪個呢?從法理上來說,較新的一般法律只有在適當的解釋中表明廢除舊的特別法律時方優於舊法(否則舊法仍作為特別法或例外規定繼續有效)……任何新法律的立法者未明確表示要廢除或優先於現行法律時,即意味著立法者要把新法作為現行法的補充。

因此,無論是「新法優於舊法」還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衝突解決規則,實際上都是立法者意志的體現。新的一般法與舊的特別法衝突時,依然要按照立法者的意圖來作為判斷依據。而《民訴法解釋》第55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據此,最高法院作為這兩個司法解釋的制定者,在這個問題上,它已經明確表示它的態度,在有衝突的時候,要適用《民訴法解釋》。因此,本案應適用《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原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

作者:宋宗明

相關焦點

  • 合同約定爭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1、法律規定:民訴法第23條規定了有關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協議管轄:上面原則不排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條款,民訴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實務︱公司住所地法院對股東出資糾紛有無管轄權?
    股東甲起訴股東乙時,將公司列為第三人,並選擇在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訴。 問題公司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分析本案屬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應依據民訴法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確定管轄,應由股東乙住所地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法院無管轄權。
  • 最高法判例:法人當事人在合同協議管轄條款中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可合理解釋為原告住所地法院
    進而,本著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精神的尊重,即使當事人在協議管轄條款有關管轄地法院的文字表述不夠精準、明確,但只要通過探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能夠具體地確定糾紛解決所指向的管轄法院的,就不應當簡單地認定當事人關於合同糾紛地域管轄法院的約定不明。
  • 最高院裁判觀點:法院不宜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審查原告主體是否適格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障當事人基本的程序權利,也要依據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在程序性審查範圍內予以及時處理。本案中,英大公司所主張的法律關係,乃合同法律關係,本案屬合同糾紛案件。
  • 最高院裁判觀點:法院不宜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審查原告主體是否適格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障當事人基本的程序權利,也要依據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在程序性審查範圍內予以及時處理。本案中,英大公司所主張的法律關係,乃合同法律關係,本案屬合同糾紛案件。
  •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之管轄權確定
    如A地王某購買B地吳某瓷磚後,發現該瓷磚出現不同程度的變色,於是以吳某提供的產品質量不合格,侵犯了其財產權益為由訴至A地法院。吳某認為雙方是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形成的違約糾紛,不是侵權糾紛,應由B地法院管轄,提出管轄權異議。2、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糾紛案件。
  • 追索貨款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在研究了當事人的材料後,初步判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索貨款,但擺在面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拖欠貨款的人分布較為分散,且標的額不大,若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筆者注意到,《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享有管轄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 少了這句話,即使約定了合同籤訂地,當地法院也沒有管轄權
    而這其中就包括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可供合同雙方選擇的管轄法院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籤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五個地點的基層人民法院。原因是相較於被告住所地和原告住所地,合同籤訂地少了明顯的偏向色彩;而相較於合同履行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又更加明確、確定,在合同籤訂時就可以立即確定下來。
  • 為什麼約定了合同籤訂地,當地法院仍沒有管轄權?只因少了這句話
    籤訂書面的合同文本,一方面可以使合作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更加明晰,減少雙方合作過程當中扯皮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在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將合同作為最直接的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合同籤訂方意思自治的權利,即只要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的內容不管多麼離譜、多麼不可思議都是有效的。
  • 試論網絡民商事案件的一般管轄權
    (一)以當事人國籍為基礎的屬人原則  以國籍作為管轄權的根據,通常被稱之為「屬人原則」,它是以當事人的國籍為連結點,認為不管當事人現在居住在境內還是境外,是原告還是被告,當事人的國籍國法院均對其享有管轄權。
  • 侵權與違約競合時管轄法院的確定
    後甲公司在C 地發現乙公司生產的葡萄酒產品在銷售,該產品使用了「某某經典」商標,甲公司遂向C 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分歧】關於C 地法院是否有本案管轄權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C 地法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約定,乙公司不得擅自在白酒之外的產品門類使用甲公司的商標。
  • 從一起案件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管轄權的確定
    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受理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合同雖然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但設備由需方自提或代辦運輸,運費由供方(指被告)負擔。兩種方式履行地或交貨地均在無錫,被告住所地也在無錫,該案應由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 160億假黃金案管轄權之爭:一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管轄,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中擇一選擇,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管轄條款超出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約定管轄法院,該約定管轄應屬無效。一審法院認定該約定管轄有效,認定事實不清。
  • 涉外民間借貸有關的管轄權異議典型案例解析
    律師解析:一、施某系接收貨幣的一方,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作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一審原告施某和一審被告馮某均在中國廣東省廣州市有住所,本案無證據表明一審被告陳某在中國領域內有住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籤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籤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上海高院:合同約定管轄實際聯繫地不限於原被告住所地等5個
    法定代表人:繆某,董事長原告上海瀾潮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東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訴稱,原、被告籤訂《大世界項目答詢協議》,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貨大世界項目場地的諮詢服務,原告履約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諮詢費,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 民法典背景下,網絡著作權侵權如何解決?
    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 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10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 芝麻街》上發表的《戲說 MAYA》一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絡作品版權的行為。
  • 最高法院判決:被告已應訴答辯,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案件​
    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並以郵寄方式交付標的物,故收貨地可作為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原告陳剛戶籍地址為「福建省羅源縣鳳山鎮中路2號歧陽小區6座605室」,現住址為「福建省羅源縣松山鎮濱海新城12區」,案涉網絡購物合同的收貨地卻為「福建省連江縣馬鼻鎮」,經審查,陳剛在福建省羅源縣法院、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法院起訴多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且部分網絡購物合同的收貨地涉及「廣東省東莞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北省鄂州市」等地,其涉嫌故意製造虛假的管轄連接點。
  • 銀行分支機構籤訂的合同,能不能都約定由總行住所地法院管轄?
    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例如,一家城商行總行在某省省會,其在該省各個地級市均設立了分行,其分行和支行籤訂的貸款合同的管轄法院能不能全部約定在總行住所地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如何確定?「原告就被告」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