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顧建兵 姜安安 古林 王瑋麗
何某經營了一家淘寶網店,因在銷售的家紡產品中使用了「羅萊蔓」標識,被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何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
成立於2002年的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萊公司)在2009年5月經核准註冊取得「羅萊家紡」商標,2018年8月,經核准註冊取得「羅萊」商標。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單、被罩等,商標經續展均處於有效期內。羅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多次獲得各類榮譽,2015年由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頒發的榮譽證書載明,羅萊牌床上用品連續10年(2005-2014年)榮列同類產品市場綜合佔有率第一位。
2019年11月,羅萊公司發現網店店主何某銷售的產品被載明品牌為「羅萊蔓」,產品中未標註相關標識。羅萊公司認為,何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羅萊」的品牌信譽,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隨後,公證人員根據羅萊公司的申請,對何某通過網際網路銷售涉嫌侵害「羅萊」商標權商品的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
法庭上,何某辯稱,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是獲得授權的「羅萊蔓LUOLAIMAN」商標。然而經查證,該商標已在2019年9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羅萊公司系「羅萊家紡」「羅萊」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該商標。被告稱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是獲得授權商標,但該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即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始不存在。被告將被控侵權商品名稱及品牌描述為「羅萊蔓」,與原告案涉註冊商標相近似,且銷售的商品種類相同,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中使用與原告註冊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其請求依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法院予以準許。綜合考慮涉案商標數量及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被宣告無效的商標視為自始不存在
近年來,涉及「羅萊蔓」「金譽羅萊」「豈愛羅萊」等標識的商標侵權糾紛層出不窮。是個別商家為了傍名牌、搭便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家紡類產品上的「金譽羅萊JinYuLL」「羅萊蔓LUOLAIMAN」「豈愛羅萊」等商標。在商標獲得核准後,大肆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導致電商平臺出現大量冠以「金譽羅萊」「羅萊蔓」的產品。
該案合議庭審判長秦昌東介紹,羅萊公司針對上述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上述商標與羅萊公司的註冊商標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及商標申請人註冊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使用和管理秩序,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情形等為由,相繼宣告上述商標無效。
「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秦昌東說,因上述標識與羅萊公司的多個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且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故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法院判決認定侵權成立,商品的生產、銷售者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