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建設用地有什麼新變化?

2021-01-09 土地資源網

《新土地管理法》頒布時間為201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距今天也實施了一個多月,所以今天給大家講一講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設用地的管理這方面。

  《新土地管理法》頒布時間為201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距今天也實施了一個多月,所以今天給大家講一講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設用地的管理這方面。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據土地的用途,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我們是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

  關於建設用地的使用,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能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申請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法規規定的文件來準備,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然後就可以用了。

  但是,如果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則有兩種方式,其一是有償使用,即為通過國有土地出讓;其二是無常使用,也就是免費劃撥使用的,主要是用於國家建設、國家單位建設和基礎設施等公用建設。另一種情形是,建設佔用土地。如果涉及的土地是農用地,則需先要辦理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審批。換就話說就是將土地的用途先從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

  與此同時,我們都知道按土地是照權屬來劃分的,其可以分為國有性質和集體性質,因此呢,如果這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還是屬於集體性質的話,可以用來把鄉鎮企業、農村公益事業等建設,以及農村村民的住宅建設,也就是所謂的宅基地。

  此外,根據新的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也叫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經過一定的程序直接出讓、出租,我們也習慣將它叫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這也是這一次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一個最大的亮點。

  那麼,集體性質的建設用地,除去上面說到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村建設,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以外,集體建設用地要入市了還必須經過國家的徵收,也就是由集體性質的土地變更為國有性質的土地。才可以作為國有建設用地在市場上進行出讓、建設。

  以上就是國家土地管理法對建設用地的相關的管理和規定,如果大家對新土地管理法或者其他法律問題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通過後臺私信聯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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