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以及引導城鄉統籌發展的政策導向,同時明確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強對農民合理土地權益的保護,體現出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那麼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特點,它又會給開發商帶來什麼呢?《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管理法》與時俱進,經過了三次修改,而尤以本次改動最大,共改動四十多處。
應該說,由於社會關注度高,涉及的利益方多,法律修改協調難度大,《土地管理法》的歷次修改都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研究和討論,修改《土地管理法》一般都要有《憲法修正案》作為基礎,這也大大拉長了修改的周期。但本次修改面臨的難題以及延續的時間仍然超過了業內的預期,自《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到2019年8月26日表決通過,歷時6年半,這在另一個角度也體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相關各方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重視和審慎的態度。
本次修改主要凸顯了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以下分析基於《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一、強調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加強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的原則方面,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以下簡稱新第某條)中明確要求,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理;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在督查方面,新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說明以後的土地督察權是以國務院授權為主的方式,土地督察人員可能有自然資源部的人員,也可能有其他部門的人員,從而避免自然資源內部自己審批自己監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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