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大家認為,違法建設的認定部門有:
《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也即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法》在2019年修改後,名稱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即自然資源局。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行使土地違法行為監督檢查權主體的同時,又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農村宅基地違法行為行使監督權。這也是根據機構改革中部門的職能劃分作出的相應調整。
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二條對宅基地管理從法律層面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第七款明確規定: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也即,《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通過第六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將有關宅基地的管理的職權劃給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也即農業農村局。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由此可以看出:
1、對於非法佔用土地翻建住宅的,由農業農村局責令退還。
2、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亦不能免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也即自然資源局的責任。
農業農村局是否擁有強制拆除的權力?
主體的問題捋清了,接下來就會涉及到,農業農村局應適用什麼程序來查處,其是否擁有強制拆除的權力呢?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也即農業農村局適用自然資源局查處違法佔地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自然資源局沒有強制拆除的強制執行權,所以農業農村局自然也沒有這項權力。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八十三條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因此,結合《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農業農村局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行政相對人不執行的,農業農村局也要在經過法定救濟期限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自己就動手,一拆了之。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在2020年1月1日實施,農業農村局也剛剛獲得了關於宅基地的查處職責,農業農村局這個新增的查處主體,值得我們的關注。
撰稿|付順託
審稿|渠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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