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立案標準?構成此罪,不需要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2020-08-23 法律歐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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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私企工作的朋友問我,他們部門,在工作中產生了一些費用,沒有發票,所以部門領導安排他買一些餐飲發票,拿回公司報銷。朋友擔心,這麼做,會不會犯罪?

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虛開發票的法律風險。

聊之前呢,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咱們國家發票的種類和範圍。

大家可以這麼簡單理解,咱們國家有兩大類發票: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其他發票。說白了,只要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屬於其他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國務院國稅總局指定的企業印刷的,各省無權印刷這種發票。

其他發票是各省國稅局指定的企業印刷的。其他發票的種類特別多,比如,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通用定額發票、景點門票、過路費發票、客運發票、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等。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很可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今天,我們不討論這個罪名。因為作為普通人,咱們平時接觸更多的還是其他發票。所以,我們今天主要講,如果虛開其他發票,是不是構成虛開發票罪。

大家注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發票罪,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罪名。本文介紹的是後者:虛開發票罪。也就是說,虛開各種類型的其他發票(參考以上種類範圍),構成虛開發票罪。

前面,我們搞明白了發票的種類和範圍。那麼,究竟什麼叫虛開發票?虛開是什麼意思呢?

虛開包括兩層意思:

  • 一是雙方沒有發生真實業務,但卻開具了發票。比如,明明沒有打車,卻開具了交通費發票。
  • 二是雙方雖然發生了一些真實業務,但是開具的發票內容與真實業務不符。比如明明買的是機器設備,但發票開具的是食品。

那麼,哪些行為屬於虛開發票的行為呢?

一是讓別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二是介紹別人為他人虛開發票。三是為別人虛開發票。四是為自己虛開發票。

大家知道,各種類型的犯罪,都需要行為人的行為達到一定標準,才構成犯罪。那麼,虛開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

有兩個標準,滿足任何一個標準,都構成犯罪。

  • 第一個標準是虛開發票的張數達到100張。
  • 第二個標準是虛開發票的累計金額達到40萬元。

大家發現沒有?這兩個標準都特別容易達到,犯罪的門檻很低。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了從單位套錢,一買就買幾百張計程車票。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犯罪了。

在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呢,存在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如果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話,就不屬於虛開發票罪。

以上觀點是錯誤的,大家不要被誤導。理由如下:

  • 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的非常明確。虛開發票罪的構成條件中,沒有說必須給國家稅款造成流失。
  • 國家之所以打擊這種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因為虛開的行為破壞了發票管理秩序。不是因為虛開發票的行為造成了國家稅款流失。相反,虛開發票的行為,往往會增加國家稅款,因為本來沒有交易,雙方虛構了交易,虛開了發票,本來不用交稅,卻交了稅。
  • 虛開發票的行為往往不是為了逃稅,大多數情況下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比如,皮包公司虛構交易,為了實施後續詐騙活動。再比如,個人虛開發票,為了侵佔和貪汙。等等。

當然,除了法律界的一些錯誤觀點,咱們普通網民也存在一些錯誤的想法和認識。

  • 比如,僥倖心理,我就幹一次,以後不幹了,不會被發現的。這種想法就大錯特錯了。買發票的交易中,您是買方,雖然只是偶爾為之,感覺神不知鬼不覺。但事實不是這樣的,作為賣家,人家是當生意做呢。已經形成了產業鏈。整個黑色產業鏈,任何一個環節出事,都可能把你牽扯進來。
  • 再比如,是領導讓我幹的,我只是按照領導要求做事,出了問題,領導承擔,跟我無關。這種想法也是不對的。如果是領導安排你做的,領導是主犯,你可能是從犯。從犯也是犯罪,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已經參加工作的朋友,不管是職場老人,還是剛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生,我們沒必要成為法律專家,但是一些常識性的法律知識,還是應當知道一些,避免在工作中犯方向性的錯誤。因為,人一旦搞錯了方向,越努力,就會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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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數額是指稅款的金額還是票面總額?
    增值稅發票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僅適用於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而虛開不同類型的增值稅發票,會涉嫌不同的罪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涉嫌虛開發票罪。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立案標準,適用不同的刑罰。
  • 最高檢:不以騙稅為目的虛開不入罪
    在最高檢「不以騙稅為目的、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不入罪」意見背景下,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對涉嫌虛開等稅務案件處理的有何新變化?本文將結合國務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移送與辦理程序的新規定進行解讀,以饗讀者。公安應當不予立案或及時撤案並移送稅務機關處理最高檢《意見》指出: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
  • 從不起訴決定書看虛開發票罪證據不足不起訴的無罪辯點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指:(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什麼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如果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不符合其他條件,如所申購的發票種類與自己的經營活動不相一致,稅務機關就不應給申購人發售發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如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就可構成本罪而應依本罪定罪。購買人申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購買的,應當發給申購人發票領購簿。申購人再憑此簿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購買,有關工作人員應當依領購簿核准的種類、數量及其購買方式等予以發售,不得擅自為之。
  • 從免予刑事處罰看虛開發票罪案件的有效辯點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刑事法治虛開發票罪」淺析虛開發票犯罪之刑事立法技術上的不足
    我國刑法第205條將罪名設置為選擇性罪名,以增值稅發票的類型分設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三個罪名,冗長拗口,極不合理。應當說,選擇性罪名是指罪狀描述了數種犯罪行為或數種犯罪對象,或者描述的犯罪行為和對象都是數種。但是,如果數行為或數對象之間存在種屬關係,則應當對其進行概括,而不能簡單按照罪狀的描述進行羅列。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還需考慮更多情形
    筆者認為,此新規在實踐中會遇到若干複雜問題,還需要根本性的解決方案。主張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目的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介紹「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的典型意義時指出,張某強並不具有偷逃稅收的目的,其行為未對國家造成稅收損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定罪處罰。
  • 財務經理虛開增值稅發票怎麼判?沒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算虛開嗎?
    故判決:被告人陶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陶英英的上訴理由是:1.陶英英將從勞倫斯公司開具的涉案發票在富瑞雅公司申報抵扣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原材料的銷售方收取富瑞雅公司支付的貨款,同時也收取了銷項稅額。因此,只要富瑞雅公司支付了貨款就意味著已經支付增值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