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 寧軍)村上返還給鎮上的6萬元工作經費,侵吞了1萬;從鎮黨委書記職位上調離前,又指使他人虛開發票抵銷預支的吃飯、抽菸等個人費用近3萬元。昨日,華商報記者獲悉,藍田縣藍關鎮前黨委書記、後調任藍田縣旅遊局局長的王娟民因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去年12月15日,西安市紀委、市監察局古城清風網站發布消息:藍田縣旅遊局原局長王娟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藍田縣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縣委批准,給予王娟民開除黨籍處分,其違法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共藍田縣委組織部及縣政府文件證實,王娟民於2006年8月至2012年1月任藍田縣藍關鎮黨委書記,2012年1月任藍田縣旅遊局局長。據華商報記者了解,紀委和監察局在網站上宣布上述處分之前約一個月,藍田縣檢察院已對王娟民提起公訴,涉嫌罪名為貪汙罪,而指控的貪汙事實發生在其擔任藍關鎮黨委書記期間。對於指控的犯罪事實,王娟民表示自願認罪。辯護人提出王娟民有自首情節,能如實供述且全部退贓,系初犯、偶犯,希望從輕處罰。
藍田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娟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已構成貪汙罪。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王娟民辯護人辯稱其有自首情節,經查與事實及法律不符,不予採納。審理中,王娟民認罪態度較好,且退回了貪汙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近日,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王娟民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贓款予以追繳。
昨日,華商報記者獲悉,一審判決後,王娟民並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編輯:王明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