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爭奪,往往是夫妻雙方的爭議焦點,那麼離婚時,怎樣才能最大程度地爭奪到子女撫養權呢,來看高瞻法務為您整理的幾個小技巧。
首先,我們要知道,法院在離婚撫養權上的判決標準是什麼樣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一般會參照以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其中,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總結來看,顯然離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根本原因在物質和感情上哪一方對子女更有利。所以我們由此可以來總結出一些對自己爭取撫養權有力的方法,例如: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如雙方的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差異等,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如果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很有必要。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所以想要撫養權,就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當然,如果覺得還是沒有把握,關鍵時刻尋找合適的律師還是萬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