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即使能夠有意識的犯罪,但仍充滿可塑性,所以,教育、矯治才是最好的辦法。
撰文/劉遠舉,專欄作家
【編者按】最近一則《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不追究刑責」》的報導引起社會熱議,刑責年齡下限應該降低嗎?重讀劉遠舉先生於2015年6月27日發於《騰訊·大家》欄目的這篇文章或許能帶來一些思考。
在諸多青少年犯罪問題的討論聲音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就是,應該降低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
根據中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滿十四周歲的,則完全不用負刑事責任。媒體對近年發生的一些廣為人知的校園暴力事件處理結果做了統計。大多數施暴者因為是未成年人,僅是被批評教育,或者受治安管理處罰。
免除14歲以下青少年刑責的理由是,14歲以下的青少年,心智並沒有成熟到能夠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這不僅使刑法的報應功能變得無的放矢,更使得震懾同類犯罪的邏輯鏈斷掉。
推翻這個結論,當然需要建立在數據與專業上的充分的探討。不過,我覺得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刑事責任的年齡門檻以下的青少年,心智是否成熟到足以利用這個規定。如果是,那麼這個規定就有著嚴重的道德風險。
所謂道德風險,拋開那些晦澀的解釋,用大白話來說就是:一個上了搶盜險的車主,當他知道他的行為有保險公司兜底,往往不再怕汽車被盜,有時候他甚至希望自己的車被偷掉,獲得保險公司賠償之後,可以換一輛新車。這種投保前後的心理變化,會導致他在停車時不再考慮預防被盜,於是,上了保險之後,他的車輛被盜的可能性反而提高了。如果保險公司是以保險之前的行為來測度風險並計算保費的話,保險公司就可能會虧損。當然,實際生活中,保險公司已經把這種風險考慮進去了。
回到青少年犯罪的情況上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營養狀況的提升,青少年的生理髮育更好,更健壯也更聰明。與此同時,教育水平的提升、信息技術的發展,都使不滿14歲的青少年,在身體上已經足夠有力去實施犯罪行為,在心智上已經足夠理性去利用刑法規定。實際上,這並不是理論的推測,在相關的新聞中,因為不滿14歲,所以才敢去實施犯罪或暴力行為的例子並不少見。這就意味著,這種保護青少年的法律,反而促進他們犯下罪行。
那麼,是否可以說,當有犯罪行為的青少年,已經理性的利用刑責的年齡下限的時候,這就意味著,他們已經有足夠理性的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適當的降低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限是合理的。
不過,事情並非那麼簡單。
刑法是抗制違法行為的「最後手段」,如果道德、習慣、風俗等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夠有效調整社會關係、規制違法行為時,就沒有必要動用刑法。這本質上體現了「慎刑」的觀念。
而且,通過刑罰來懲罰、隔離問題青少年兒童,並不利於其改造教育,也違背人道主義。畢竟,青少年即使能夠有意識的犯罪,但仍充滿可塑性,所以,教育、矯治才是最好的辦法。
反觀中國的現實,對於14歲之下的青少年犯罪,沒有懲罰,也沒有矯治與教育,幾乎是完全的放任不管。兩年前發生的10歲女童從15樓拋下男嬰,除了家長賠錢,犯下嚴重罪行的青少年本人,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不會接受任何矯治措施。
所以,在考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前,重要的是建立一套體系,來矯治問題青少年。實際上,很多時候,保護、矯治與懲罰,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打個最簡單的比方,規定有犯罪行為的青少年,每天在固定地點報到,接受三小時的法治教育,這既是一種限制與懲罰,有限度的震懾青少年的犯罪行為,同時更是一種矯治與教育。
目前,針對青少年犯罪的懲治體系,美國形成了包括保護觀察、家庭監禁、電子監控、訓練營地等措施在內的,青少年矯治體系。
保護觀察(Probation)並不剝奪法院判決構成犯罪的青少年的人身自由,但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時上學、定期會見保護觀察員、在社區範圍內活動、夜間在指定的時間段內不得外出等。其目的是在於,仍然讓少年在原有的社區關係與人際關係中接受治療和引導,使其恢復正常的生活。
保護觀察的另一種形式是被稱為House Arrest的家庭監禁。被實施家庭監禁的青少年,除了上學、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許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呆在家中。少年法院保護觀察機構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每天與違法少年、家長、老師或僱傭者見面。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監禁成為家庭監禁的一種變種。青少年的腳腕、手腕和脖頸需要戴上傳感器,把活動範圍限制在100到150英尺內。如果這個少年在指定時間,並沒有在指定的活動範圍內,系統則會發出警示信息。訓練營地則是一種較嚴厲的形式。
對於訓練營接收的青少年,家庭監禁等措施已經不足以懲罰他們,但他們也沒犯下性犯罪、持械搶劫等嚴重暴力行為。在訓練營。青少年要接受軍事化管理,接受為期90—120天的訓練,每天工作3到6個小時。訓練營還提供文化教育、假期輔導、工作技術訓練和就業培訓,以及關於毒品、酒精的指導。在結束訓練營後,青少年會回到家中,接受社區的密切監督。這個訓練營類似中國的少年犯管教所,不過,中國的少管所針對的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
美國的青年懲治體系,是多層次的,有很強的科學性,雖然是以矯正為目的,但絕對不是忽視或放任。
值得深思的是,這種體系並非一成不變。美國矯治青少年犯罪的體系,本身也隨美國社會的大趨勢而變化。上世紀80、9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持續增長,成為困擾美國社會的嚴重問題,在這個背景下,以「國家親權」和「康復」理念為特徵的美國少年法院及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漸發生變化,趨於硬化,向成人刑事司法制度靠攏,傳統的少年法院的福利性基礎遭到動搖。用中國的話語來描述這一過程,就是亂世用重典。
隨著經濟的發展,美國社會有了更多的力量多層次的來解決與預防青少年犯罪。美國的青少年犯罪懲治又開始軟化。2005、201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兩次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宣告「對未成年犯適用死刑」和「對未成年犯適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法律違憲,應予廢除。這一判決結果意味著美國刑法中兩項針對未成年人的嚴厲處罰條款失效,自此,未成年犯不僅不得被判處死刑,也不被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這就意味著,美國最高法院在少年司法問題上向傳統的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回歸。
那麼,今天的中國更接近於美國的哪個階段呢?青少年犯罪是更嚴重了,還是網絡的傳播使本來在水面之下的問題浮出水面?這就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了。不過,有一點非常清楚,美國當下的這種懲治體系,客觀地說,不管是中國的社區機構,還是司法機構,不管是在資金上,還是人員素質上,都無法運轉美國的這一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