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規定確保公平、公正、有效處理案件——香港國安法熱點...

2021-01-09 哈爾濱新聞網

  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 題:訴訟程序規定確保公平、公正、有效處理案件——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章對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作出規定。如何理解其中有關香港特區管轄案件訴訟程序的內容,是輿論關注的熱點之一。新華社記者採訪了有關法律專家,對此進行了梳理分析。

  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香港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專家分析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較其他案件更複雜、敏感,必須選擇業務能力更強、經驗更豐富的法官審理。被指定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會對國家安全案件的性質、特點、處罰等進行深入研究。這有利於保持案件審理和判決的專業性與一致性,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有效處理。香港本地司法實踐中,指定法官審理某類案件已有先例。

  武漢大學副校長周葉中說,根據「一國兩制」制度安排,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主要體現在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完成法官的人事任免、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終審權、特區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三個方面。香港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實際上是從香港特區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使之擁有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資格,而非指定某個特定法官審理某個特定案件。因此,既不會影響特區依法任免法官,也不會影響特區法院的獨立終審權,更不會影響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的獨立審判權。

  「這是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首長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直接體現,也是對過去一個時期香港司法界出現個別法官不當裁判行為的回應和規範。」周葉中指出,所謂「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獨立司法權」之說,顯然是對這一制度的誤解。

  專家還強調,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不能有任何危害國家的言行,否則,即便獲指定,也會被立即終止其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資格。這是香港國安法的本質要求,只有堅定維護「一國兩制」、堅決捍衛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權威的法官,才能做到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

  審理國家安全案件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不公開審判為例外

  香港國安法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專家認為,審理犯罪案件以公開審判為原則,是司法公開透明的重要保障之一,但各國法律也多有例外的規定,如基於公共秩序、國家安全、保護當事人隱私、保護未成年人等原因,可規定案件不公開審理。香港國安法相關規定與國際通行的司法原則完全一致,與香港現在普通法規定也不相違背。

  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葉青說,不公開審理不等於秘密審判,只是禁止媒體和公眾旁聽,案件仍然開庭審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仍然參加法庭審判,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而且,判決結果是公開的,有沒有構成罪名的事實和證據、刑罰種類都可以通過公開判決書披露,均具有透明性。

  限制採用陪審團制度

  香港國安法規定,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以不採用陪審團制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判。

  專家指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往往涉及國家秘密,如由陪審團審判,可能導致國家秘密洩露;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情況較複雜,有時涉及國與國關係,不適宜由陪審團審判;恐怖活動犯罪通常是一種有組織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審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動組織威脅。從外國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國家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判程序中,也採取了限制陪審團審判的做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說,香港國安法賦予律政司長在法定理由下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的權力,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和可操作性。這並非對香港普通法下陪審團制度應用的限制,更不是對香港司法精神的違背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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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檢察工作中,正確處理執行實體法與執行程序法的關係,對於保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意義。能否正確處理執行實體法與執行程序法的關係,也是檢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高低的重要標誌。首先要正確認識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過去,由於長期流行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觀念,人們對程序法的價值認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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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刑訴法修改通過完善強制措施、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偵查期間的辯護等,不僅有利於保障當事人權利,也有利於彰顯程序價值,實現司法公正。各級檢察機關一定要高度重視程序公正對提升執法公信力的重要意義,讓正義看得見、不遲到、不失衡、不打折。在每一個執法辦案環節都必須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規範,通過公正的制度安排,有效化解雙方當事人心中的不滿、怨氣,使得勝敗皆尊法,減少涉法涉訴上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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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第三類自訴案件由於案件的特點,訴訟程序法律規定得比較清楚,均能順利終結訴訟。告訴才處理案件的訴訟程序法律作了—些特別規定,一般情況下,程序的進行是沒有困難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現了程序上的非正常情況,其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的規定,從而在認識和實踐中都出現了較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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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1996年初接手主管海事審判後,立即加強和充實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起草小組力量,經過四年多實踐,起草小組做了大量調研工作,比較研究了其他國家的海事訴訟立法,反覆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形成草案文稿共13稿,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形成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三天認真討論決定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 李林:實體法與程序法
    法律規範體系的實際情況是,實體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實體法,但其中有一些條文卻對有關程序作了規定。如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 堅持疑罪從無確保司法公正
    在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基礎上,如果仍然出現疑案的情形,則應遵循疑罪從無的要求作出裁判,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讓民眾在看得見的訴訟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當事實真偽不明之時,法律決不可模稜兩可,而必須給出一個確定的、唯一的「交代」,唯有如此才能體現法律的預設性和確定性。  疑罪從無是程序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程序法治原則的核心就是規範和制約公權力,尊重和保障人權。
  • 程序公正優於實體公正
    這些案件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審理和訴訟過程涉及到一些常見的問題,程序正義的問題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我從法律人的專業視角來解讀一下。  程序正義或者程序公正是相對於實質正義或實體公正而言的,強調的是法律制定過程中操作規則的公平。相對於審判和打造結果的正義,它更強調訴訟過程的平等,對訴訟規則的恪守,以及訴訟規則體現出的形式上的合理性。
  • 止暴制亂 維護人權——香港國安法令市民重獲免於恐懼的自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講得很清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 香港國安法全文公布
    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 綜述:止暴制亂 維護人權——香港國安法令市民重獲免於恐懼的自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講得很清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 實體公正維護與程序公正建設
    【關鍵詞】司法公正  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  監督機制    【中圖分類號】DF86    【文獻標識碼】A司法公正是指以公平和正義為原則開展司法活動。實體公正維護和程序公正建設是司法公正面臨的兩項重要任務,即司法公正可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雖然不同歷史時期對司法公正的解釋不同,但一直以來,學術界對如何處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間的關係關注度較高。
  • 對再審「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何理解
    第91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管轄錯誤主要指級別管轄錯誤,地域管轄錯誤(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錯誤。
  • 程序與實體 缺一都稱不上訴訟公正
    公正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永恆的價值目標,訴訟公正則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是體現社會正義的窗口,是訴訟的靈魂和生命。     訴訟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實體公正,即結果公正,是指案件實體的結局處理所體現的公正,既包括通過懲治犯罪實現社會正義,也包括對犯罪懲罰本身的公正性。
  • 宋英輝:程序與實體,缺一都稱不上訴訟公正
    (4)對於錯誤處理的案件,通過救濟程序及時糾正、及時彌補。程序公正,指訴訟程序方面體現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體要求主要是:(1)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切實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障與訴訟的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平等的機會參與訴訟並發表意見的權利,保障當事人等的控告權、申訴權。(3)嚴禁刑訊逼供、暴力威脅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