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旅遊公司竟「盜」用他人旅行美照做宣傳,侵犯肖像權而不自知!

2020-10-03 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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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很多普通的女孩子一樣

張小姐熱愛旅行

也喜歡分享遊記和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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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一天她發現,自己的一張在斐濟旅遊時拍下的沙灘遊玩正面照竟作為主宣傳圖赫然出現在某旅行網平臺銷售的一款旅遊產品首頁,且已有近百份銷量!


2019年底,張小姐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平臺方上海某旅遊商務有限公司和產品供應商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要求兩被告在該平臺和相關媒體顯著位置至少連續30天登載致歉聲明;同時,基於涉案旅遊產品銷量(即單價6909元/人,按94人次計算),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35,500元(包含公證費500元、律師費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經濟損失20000元)。

法庭查明,2015年9月13日,原告張小姐在斐濟旅遊時拍攝了這張頭戴草帽、面對鏡頭露出燦爛笑容的半身照,編輯後上傳至自己在「馬蜂窩」平臺的遊記。


2016年1月25日,被告旅行社在被告旅遊平臺上展示並對外銷售的「美國塞班島6日4晚半自助遊」旅遊產品下單首頁產品宣傳圖片介紹一欄中使用了該涉訴照片。


截至2018年7月12日,該產品出遊人數為94人。被告旅遊平臺於2019年11月28日將涉訴照片下架。


被告旅遊平臺辯稱,其不是侵權方,沒有侵權過錯,要求其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相關訴訟請求。


被告旅行社辯稱,其通過另一旅遊平臺發布的一款塞班島旅遊行程介紹中查看到涉訴照片,未標註不能引用、不能編輯複製及「版權」字樣,後通過正常途徑下載使用,主觀故意不大;且原告並非知名旅行博主,影響力有限,涉案旅遊產品於2016年1月開始對外銷售,自身有較高的性價比和口碑,其照片僅作為重點圖片素材之一,使用的區間段僅為2018年7月初至12月初,及2019年7月至11月26日,原告稱使用該圖片獲得巨大商業利益與事實嚴重不符。


同時,被告旅行社還認為其2018年7月初使用涉案照片,原告於2018年7月12日就申請了證據保全和公證,但至2019年8月1日起訴期間從未向被告提出主張要求停止使用該照片,原告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意拖延時間為自己牟利的意圖,應自行承擔因拖延時間帶來的經濟損失。


這起由上海長寧法院一審判決的肖像權糾紛案,近日經二審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被告旅行社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上海法治報」連續十日刊登對原告張小姐的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公證費500元、律師費5000元。該判決已經生效。


主審法官周泉泉解釋判案理由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作為旅遊產品供應商,在其發布的塞班島旅遊產品宣傳介紹內容中,未經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原告肖像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 關於被告旅遊平臺。

平臺經營者,係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並非涉訴照片的使用者,亦不存在侵害原告肖像權的共同故意,且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後及時下架了涉訴照片,原告要求被告旅遊平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 關於經濟損失。

雖然兩被告辯稱,原告於2018年7月已經知曉侵權行為,但直至2019年12月才提起訴訟,存在故意擴大損失牟利的行為,但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且結合被告旅行社使用照片的時間段,法庭對兩被告的該項辯稱難以採納。故就經濟損失,根據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侵權持續時間,綜合被告旅行社的經營性質、涉案旅遊產品的銷量、登載原告肖像圖片的位置以及營利性企業使用公民肖像照片應支付使用費等情況,酌定為10000元。


❖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從所使用原告圖片來看,均為展示原告健康、美好的形象,並未給原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故對原告此項訴請不予支持。


來源|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作者:王雨堃

圖片來源網絡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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