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權威解讀新《固廢法》十大亮點—文後附一目了然新舊法對比表

2020-12-08 西爾環境

新固廢法的十大亮點

1. 應對疫情加強醫療廢物監管

2. 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3.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4. 限制過度包裝和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

5. 推進建築垃圾汙染防治

6. 完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

7. 取消固廢防治設施驗收許可

8. 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9. 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10. 實施最嚴格法律責任

Tip 附一目了然新舊《固廢法》逐條對照表,需要整體下載表格的小夥伴可以加文末諮詢群獲取。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籤署第43號主席令,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對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大意義,非常必要。特別是在當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修訂固廢法,完善對工業固體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在內的危險廢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時。

新《固廢法》體現了新形勢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成功經驗,突出問題導向,回應公眾期待,滿足實踐需求,健全長效機制,制度規範可行,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加強疫情防控,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一、五次修改凸顯重要地位

《固廢法》一共經歷了五次修改,本次修訂是第五次修改。《固廢法》也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法律中修改次數最多的一部法律,凸顯了該法在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地位。

《固廢法》最早於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第一次是2004年12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訂首次在環境法律中明確了「汙染者承擔汙染防治責任」原則,還確立了 「固體廢物強制回收」「控制過度包裝」以及「固體廢物汙染損害舉證責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及其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全鏈條監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環衛部門和環保部門核准,修改為「市、縣」環衛部門和環保部門核准。

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為了進一步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動許可進口」修改為「非限制進口」,並刪去第三款中的「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第四次是2016年11月7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環衛部門和環保部門核准」修改為「環衛部門商環保部門同意後核准」。同時,在第五十九條中增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規定 。

本次修訂對法律條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全面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了制度規範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6章91條共11434字,修改到9章126條共18526字。增加了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垃圾和保障措施等專章,完善了對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危險廢物等的汙染防治制度,特別是針對當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提出了與時俱進的管理制度,對於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二、新固廢法的十大亮點

1. 應對疫情加強醫療廢物監管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阻擊戰中,及時處理醫療廢物是一個非常重要環節,作為疫情防控的最後一道關口,醫療廢物能否安全處置,關係著切斷病毒傳播途徑、防止二次汙染的關鍵。根據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廢法》增加了對醫療廢物的監管要求:

一是加強名錄管理。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

二是明確監管職責。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汙染環境。

三是突出主體責任。第九十條第三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四是完善應急保障機制。第九十一條規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第九十五條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廢的 應急處置。

2. 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2017年7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全國固體廢物進口總量為1347.8萬噸,同比減少40.4%,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的各項舉措和成效,得到了社會各界普遍讚譽。

2020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的收官之年,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新《固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逐步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3.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垃圾圍城」成為全國大中型城市發展中的「痛點」。由此衍生的土地侵佔、環境汙染、資源浪費與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有差距。

上海自201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今年5月1日起,北京也要開始實施垃圾分類制度。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237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啟動了垃圾分類,其中46個垃圾分類重點城市垃圾分類覆蓋率已達到53.9%,其中上海、廈門等14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覆蓋率超過70%。實踐證明,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環境汙染的重要舉措。

新《固廢法》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是在第一章總則的第六條中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並明確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二是在第四章專章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推動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體系建設,並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三是在第四十六條中明確將農村生活垃圾納入管理範圍,實現城鄉生活垃圾統一管理。

在法治推動下,將會進一步加快垃圾分類進程,引導社會公眾從源頭對垃圾進行分揀,增強垃圾的資源價值和經濟價值,從而減少垃圾總量和垃圾處理成本,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4. 限制過度包裝和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

近年來,伴隨網購和外賣的風行,過度包裝和一次性塑料製品使用問題比較突出。據國家郵政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快遞業務量突破600億件,同比增長26.6%,僅快遞所耗膠帶就可以纏繞地球1200餘圈。

新《固廢法》針對過度包裝問題,在第六十八條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

二是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汙染。

三是強調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四是要求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五是規定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採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新《固廢法》針對一次性塑料製品的汙染治理問題,在第六十九條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

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按照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三是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新《固廢法》第七十條還要求,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5. 推進建築垃圾汙染防治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建築行業迅猛壯大,在工作生活環境不斷改善的同時,建築垃圾也不斷增加。 據統計,我國每年建築垃圾的排放總量約為15-24億噸之間,佔城市垃圾的比例約為40%。其中,未經任何處理直接填埋的建築垃圾約佔總量的98%,輕度分揀出廢金屬、廢混凝土的約佔2%,資源化利用率不足1%,遠低於德國和日本的90%,英國的80%和美國的70%。

未來,隨著加速推進城鎮化的進程,建築垃圾總量會越來越多,建築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工作亟須推進。新《固廢法》加大推進建築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政府加強建築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築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二是明確國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築垃圾回收利用體系。要求政府推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三是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範相關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汙染環境。

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並報備案。明確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五是規定建築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和擅自傾倒、拋撒建築垃圾的處罰等內容。

五是規定建築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和擅自傾倒、拋撒建築垃圾的處罰等內容。

6. 完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的不斷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200個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為4010.1萬噸,2018年達到4643.0萬噸,同比增長15.78%。由於危險廢物帶來長期的環境汙染和潛在的環境影響,社會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關注。新《固廢法》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對危險廢物監管制度進行了完善:

一是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並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同時,在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二是動態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鑑別方法、識別標誌和鑑別單位管理要求,並且應當動態調整。

三是強化危廢處置設施建設。第七十六條規定,省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廢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並強調,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四是規範危險廢物貯存。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廢;貯存危廢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是危廢跨省轉移管理。

第八十二條規定,轉移危廢應填寫、運行危廢電子轉移聯單;跨省轉移危廢的,應向危廢移出地省級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

此外,新《固廢法》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更名為「危險廢物許可證」,刪去了「經營」二字,以淡化生態環境部門行業管理色彩。新《固廢法》還在第七十三條對強化實驗室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進行了規定。

7. 取消固廢防治設施驗收許可

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對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驗收實施的行政許可,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將原《固廢法》第十四條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修改為新《固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至此,所有涉及竣工驗收許可的法律條款都已經修改完畢,意味著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許可制度徹底退出歷史。

8. 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簡稱EPR),是指將生產者對其產品所承擔的環境責任從生產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內在要求,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製造業轉型升級具有積極意義。

近年來,我國在部分電器電子產品領域探索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較好效果。為進一步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2016年1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國辦發〔2016〕99號),在電器電子產品、汽車和電動汽車動力電池、鉛酸蓄電池、飲料紙基複合包裝等領域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快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的制度框架和責任明確、規範有序、監管有力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生產企業切實落實資源環境責任,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為進一步推動法治引導,複製和推廣實踐經驗,新《固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託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並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國家鼓勵產品的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9. 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

新《固廢法》專門增設「保障措施」一章,作為第七章,系統規定強制保險、資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綠色採購等保障措施。從用地、設施場所建設、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從業人員培訓和指導、產業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汙染防治技術進步、政府資金安排、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優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

10. 實施最嚴格法律責任

新《固廢法》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從過去共21條,增加到現在共23條,增加了處罰種類,提高了罰款額度,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例如,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和處理後的汙泥的,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以及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最高都可罰到五百萬元,這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中,是最高額度的處罰。除此之外,還在第二十七條明確授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條明確了信用記錄製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有獎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對實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篇幅原因,有關新《固廢法》中,生態環境執法小夥伴們需要關注的執法問題,還有企業需要注意的紅線問題,將在下一期專門深入分析,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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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知道新《固廢法》與「舊法」有什麼不同嗎?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法」與「舊法」有什麼不同?你知道嗎?   新《固廢法》「10方面完善和突破」   1 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職責   新《固廢法》更加具體地明確了發改、工信、住建、農業農村、衛健、交通、市場監督、商務、郵政等部門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