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馨照片被自媒體作者使用,這是否構成侵權肖像權?小編:不一定!

2021-01-11 騰訊網

01 許可馨事件中,媒體和自媒體一起發力!

近日,留學生許可馨火了!

辱罵李文亮醫生、貶低一線醫護人員、抨擊國人傳統、炫耀家境等言論讓網友開始對其批評不已。其中除了新聞媒體機構外,自媒體也發揮了其中的正能量!

很榮幸,小編也是其中的一員!抨擊社會醜惡、維護網絡輿論正能量、貶斥扭曲價值觀等等,這是正能量小編的責任和義務!錢不錢的不重要!

02 許可馨事件,引發人們對肖像權的思考!

在自媒體作者發布的文章中,有很多文章出現許可馨本人的照片!小編可以理解這些作者為傳播正能量的初衷,但是最近發現不少作者開始刪文。

因為言辭的激烈,更有部分作者認為:文中多次出現許可馨的照片,涉及到個人肖像權!因此,這也造成了近日不少作者開始刪文的現象。

雖然小編認為在傳播正能量,一身的錚錚傲骨不為所動,但是談及個人肖像權,小編還是「有點慫」。面對這樣的情況,小編於4月9日晚網上查詢肖像權等各種信息。

03 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把公民的個人照片出現在其它地方。公民享有對自己肖像的使用權和專用權。(大致說明下)

04 什麼才算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小編經過整理和歸結,總結出2條:

未經本人同意;

把別人肖像用於商業用途。(如果讀者時間不足,可以直達6)

05 自媒體算不算商業行為嗎?

這個問題小編還不太清楚!

但是從百度知道上搜索得知,網友回答:這不算商業行為!

網友追問:其實我做自媒體就是為了賺錢!

再次回答:那可能就算!

網友的調侃讓理性的小編認為:這個回答白看了!繼續查!

06 那就是侵犯肖像權?小編:那不一定!

小編不是律師出身,對於此類的專業問題,只能秉持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查資料!

很慶幸!一晚上的時間終於把這個問題查得明明白白!

根據網絡上一位張姓的律師總結和歸納,利用別人肖像權卻不違法的情況被一一道出。

這位律師總結的內容小編已經截圖,上面就是。

或許這句話對初次看這個問題的網友有點「燒腦」,小編捋清頭緒後給大家簡單翻譯一下:公民都享有維護自己肖像權的權利,但是這個公民如果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惡劣影響,就另當別論了!這在法律中有個專業詞叫「阻卻違法事由」,這在張律師總結的內容中也有所體現!

07 舉例說明更通俗易懂!

文字的說明已經言簡意賅,但是始終沒有案例來的通俗易懂!

假如:交通醉駕、違章等等被高清拍攝,本人照片被暴露在媒體上,算侵犯肖像權嗎?

律師:不算侵犯個人肖像權,曝光違法等行為合理、合法!

假如:大學生公園拍攝眾多人美好的畫面,用於讓自己或別人體會生活的美好,這樣的算侵犯別人的肖像權嗎?

律師:不算!這類行為沒有用於商業用途、也沒有利用別人的肖像為自己謀利,所以不算!

08 小編寄語!

作為一個社會領域的自媒體作者,抨擊社會醜惡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我們的初衷。秉持實事求是、不做作、不造謠是筆者的態度!發布的文章中不存在惡意辱罵等詞彙是筆者的文風!

也謝謝各位讀者和粉絲對小編的支持和肯定!小編淚流滿面!

也不知道對寫過許可馨事件的小編有沒有幫助?對於此事,小編只能說不一定!仔細內容還得詢問律師等專業人才!

備註:文中觀點全部來自網絡查詢,如有不對,請求評論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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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與李大洋律師(是不是律師真的不太清楚)對肖像權的理解存在很大不同,個人認為在非商業目的的文章中使用在公開平臺上獲取的人物照片,即便未經照片本人許可,也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即便不懂法,大家也可以依據常識得出以上判斷。畢竟我們在公眾號上看到的很多文章都有人物照片,如果只是未經許可使用照片就構成侵犯肖像權,那麼,該有多少文章因侵權被刪除?
  •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照片 侵犯肖像權被判擔責
    2015-08-13 10:07:56 | 來源:平頂山法院 | 作者:雷穎浩 任心穎
  • 肖像權侵權是否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肖像權侵權就是指行為人侵犯自然人面部肖像的行為。具體而言,肖像權侵權需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必須存在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二、行為人具有過錯;三、行為人無違法阻卻事由。至於以營利為目的是否是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則出現了分歧。具體闡述如下:一、相關法律法規如何規定?《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未經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
    9月17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召開關於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並發布關於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調研報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表示,未經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具體而言,經營者為吸引公眾關注、提升品牌形象,未經肖像權人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
  • 騰訊雲推正版圖庫 自媒體用明星照片侵權被駁回 釋放了哪些信號
    包月、包年會員費為 69 元和 699 元 ,可以不限量使用會員庫圖片。同時,騰訊雲還推出 「松竹行動」,打通正版圖庫直通車、正版曲庫直通車等產品,降低正版素材使用門檻,為自媒體內容創作者與小程序開發者提供優惠支持。再來看另一個。
  • .| 蔡徐坤起訴商家侵犯肖像權,關於肖像權「眾所應知」的小知識
    該條規定改變了此前《民法通則》第100條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限制條件,這就意味著儘管大部分明星對自己的表情包並不介意,但僅僅是普通交流中不正當使用公民肖像,例如明星真人表情包、綜藝節目、影視作品的截屏以及對這些進行再創作形成的表情包,也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
  • 《民法典》重新定義肖像權:照片裡拍到陌生人,怎樣才能不侵權?
    2.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也是大家一直以來認定自己不會侵權的依據,我不拿去賣錢,就是學習交流、至多參加個影賽,不涉及經濟利益,是不是就不侵權?2.如果想拍攝某一個人為主體,比如人文紀實,要考慮自己照片的用途,如果是交流學習,那沒問題,但不要拿去參賽,更不要掛到圖庫上獲利。3.拍人文或者人像,照片如果日後有可能他用,那拍照之前,一定要經過別人的授權,也就是口頭經過允許。過去,有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你的後盾,現在,這條沒有了。
  • 使用明星表情包也會侵權嗎?專家稱須尊重肖像權
    法院審理後認定胡某及甲公司使用原告表情包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判決二被告書面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成本。●法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 隨手「街拍」、AI 換臉……這些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2020年5月28日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在第四編第四章對肖像權
  • 權威法官解答,是否侵犯了肖像權?(下)
    祝興棟(以下簡稱祝):對於2021年之前創作的作品是否構成侵權,關鍵要看使用的方式和目的。如果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者超出許可範圍使用,或者以醜化、汙損的方式使用,都可以構成侵權。3.謝:如果作品中涉及的人物不同意補籤協議,但已出版畫冊、參賽獲獎、已拍賣、被收藏了作品,侵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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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年元旦起,法定肖像權不同以往
    比如拍攝模特的美腿,如果社會上的一般人看到這張美腿圖片,就能辨識出是這個模特,那麼這條腿就可以構成「肖像」,應當獲得肖像權人許可後使用,未經許可就可能構成侵權。這樣看來,判斷肖像有一個最主要的原則,就是有沒有「可被識別性」。攝影者在拍攝人物時,往往因為拍攝角度、思路、構圖等因素,不會百分百地還原自然人的完整形象。
  • 民法 肖像權的權利
    侵權判斷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類:①擅自(以攝影、照相、繪畫、雕塑等方式)製作他人肖像。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通過電視、網絡、新聞媒體等方式公開傳播他人肖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銷商品、服務)。下列情形,不成立對肖像權的侵害:①因新聞報導而使用他人肖像。
  • 高鐵吃泡麵男子是否侵犯了罵人女子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2.但筆者認為:不一定要以營利為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號復函批示特別強調:「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也就是說,該批覆與《民法通則》有不一致的地方, 即該批覆認為,侵犯肖像權,只要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論是否具有營利目的,都屬於侵權行為,筆者認為這個觀點是合理的,這個批覆是符合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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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著作權糾紛中,超出許可協議範圍使用作品,如在協議約定的期限終止後仍然生產或者銷售包含他人作品的商品,超出協議約定的數量或者商品種類,生產、銷售含有他人作品的商品等,其行為性質應當如何界定,值得思考和探討。   第一,從事實認定及行為性質的角度來看,在著作權糾紛中,對超出許可協議範圍使用作品的性質,業界存在不同觀點。
  • 「民法典小課堂」由肖像權看《民法典》新規
    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侵犯肖像權時,不再囿於「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而關鍵是要看行為的方式和目的。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者超出許可範圍使用(例如擅自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或者以醜化、汙損的方式使用都可以構成侵權。
  • 一張照片賠10萬、代言侵權賠百萬,明星肖像權案誰最不好惹?
    「法律邏輯是侵權程度越嚴重,賠償越高。」如此操作往返各主審法院之間,藝人肖像權賠償金額不斷走高。「法律要保證的是公平,不可能同等級的藝人,在這個法院判賠的金額高,在另一個法院判賠金額少,所以最後藝人肖像權賠償在司法判定層面有了一定的標準。」
  • 庭審研究|圖片網站分發平臺發布新聞類圖片是否侵犯肖像權?
    文 | 曹穎遜圖片網站分發平臺發布新聞類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權這一問題,在理論和實務界均存在一定的爭議。在最近新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這裡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是指具有可識別性,並非局限於面部形象,不限於上述提到的三種載體。
  • 文章配圖用明星照片,賠了80萬!別再侵權了!
    聲明:本文來自於微信公眾號  運營公舉小磊磊(ID:gongjulei),作者:運營知識服務平臺,授權站長之家轉載發布。比圖片侵權、字體侵權更恐怖的事情來了!寫文章配圖不能亂用明星照片,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肖像權,遭到明星起訴!
  • 侵犯肖像權相關問題的分析
    因此,在界定集體肖像的肖像權時,既要使集體肖像中各成員的肖像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又要保證集體肖像各成員對集體肖像有合理的使用權。如果使用集體肖像中任何一人的肖像即對其他合影者構成侵權,則該集體肖像勢必難以進行任何利用,這對任何一個合營者都近乎苛刻,也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必須在合影者的肖像權和合影者對肖像的使用權之間取得平衡,方能既保證合影者對肖像的合理使用,又不至於害及其他合影者的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