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一名在外潛逃近16個月的犯罪嫌疑人陳某,在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鎮落網。據阿拉善右旗警方通報,陳某,今年50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高達500餘萬元,受害者100多人,被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發後,陳某潛逃,2019年6月起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在網上追逃。期間,陳某隱匿身份四處躲藏,靠打零工維持生活,居無定所。
今年9月23日下午16時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巴丹吉林派出所劉警官、馬警官在對轄區開展「雙節」社會治安集中排查專項整治行動期間,發現在某蔬菜鮮果超市打工的一位陳姓女子無法提供身份證件,個人身份信息系偽造。民警連夜調查取證,進行人像比對,發現其與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陳某高度相似。經審訊和耐心勸導教育,
陳某對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陳某被移交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些案例表明,違法犯罪分子抓住廣大群眾急於通過投資實現財富增值的心理,以高息、返利等各種手段為誘餌吸收大量資金。一旦所謂的平臺、公司資金鍊條發生問題,便會給眾多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在理財投資方面,如何理性辨別,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陷阱?辦案民警表示,要牢記以下「四不」提示:
不受高利誘惑。在缺少穩妥的投資渠道或較為專業的投資技能時,必須謹慎對待投資,樹立防範意識,克服僥倖心理,抵制高利誘惑,不為高利率迷惑雙眼,避免盲目投資掉入「非吸」陷阱。
不被假象迷惑。不法分子為打消群眾顧慮,多註冊公司、辦理執照、租設場所、聘用人員,或者打著金融機構的名義,誇大實力和效益,營造「正規公司+高額利率」的假象,誤導騙取群眾,獲取公眾錢款。
不輕信親友推薦。在「非吸」初期,不法分子通常會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堅定受害人的投資信心,於是嘗到「甜頭」的投資者在加大自身投資量的同時,也會動員親朋好友加入,使親友捲入受害行列。
不跟風網上理財。網上非正規投資平臺編織「完美收益」的理財產品,鼓動投資,承諾回報;不法理財微信群遍布騙子偽裝的託兒,大肆散布盈利消息,引誘群眾上當;直播、社交平臺的股票推薦、內幕消息,都是騙子慣用的伎倆。
(來源:內蒙古日報)
《中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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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製作 歲正陽 審讀 劉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