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員離職後索要經濟補償,法院未認定勞動關係

2020-09-24 上海宸豪律師事務所

【要點歸納】

業委會成員宋女士在離職後,訴業委會要求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加班工資及補發工資等。因仲裁委不予受理,宋女士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不屬於勞動關係,故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聚焦】

2019年3月4日,宋女士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長勞人仲」)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業委會向其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高溫費、雙休日加班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2019年3月8日,長勞人仲以宋女士不具有勞動法律關係調整主體資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宋女士不服決定,遂於法定期限內訴至法院。

【宋女士訴稱】

宋女士於2008年7月1日進入業委會處工作,雙方未籤訂過勞動合同,其於2019年2月28日離職。宋女士與業委會之間系勞動關係,但雙方未籤訂過勞動合同,也沒有籤訂過任何協議,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亦為勞動關係,且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系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業委會向其支付:1、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6,620元;2、2008年至2018年高溫費4,400元;3、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休日加班工資106,813.79元;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3,240元;5、支付一次性綜合補助離職費9,000元;6、補發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資37,800元。

【業委會辯稱】

不同意宋女士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宋女士與業委會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裁判觀點】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物業合法權益的自治自律群眾團體和物業管理監督組織,並通過選舉建立業主委員會。本案中,業委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故宋女士、業委會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法院裁定駁回宋女士的起訴。

【律師評析】

宋女士作為業委會的一名成員,在業委會工作多年,其在日常工作中也取得業委會發放的經濟性收入,但二者之間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依據上述規定,本案中雖然業委會的實際用工方式符合勞動關係的一般性特徵,但其法律性質上不屬於上述所指的「用人單位」。首先,小區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利源於業主大會授權,是小區業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其次,業委會雖是依法成立的,但法律並未規定業委會可以經過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故其並非法人,不具備勞動關係用工主體資格,且其沒有獨立的財產,也沒有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資質。業委會成員是由廣大業主推選出來,受廣大業主委託代全體業主管理一些公共事務的業主,但業委會成員沒有與業主大會或物管公司確立勞動關係(僱傭關係),因此談不上發工資的問題。若確需向業委會成員發放補貼,至於發多少、如何發,事先必須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

因不存在勞動關係,故法院認定本案爭議非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最終以裁定方式駁回宋女士起訴。

【案例牽引】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5民初9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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