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百貨公布訴訟結果 需賠償原告7788萬元

2020-12-18 金融界

來源:電鰻快報

證券代碼:600785 證券簡稱:新華百貨 編號:2019-019 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結果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判決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反訴原告 ?? ?涉案的金額:7,788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公司需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7,788萬元及最終案件受理費17.85萬元。公司就涉及和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事項前期依據相關法院的判決結果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基于謹慎性原則已就可能的損失進行了相應預計負債的計提。根據本次判決結果,公司將衝回預計負債約2,553.33萬元。 公司已於2019年1月31日披露了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結果的公告(2019-002號),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事項起訴我公司,後續公司對該訴訟事項進行反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中院」)於2019年1月29日下達了《民事判決書》(2018)寧01民初469號。 公司不服寧夏中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高院」)提起上訴。公司於近日收到寧夏高院《民 事判決書》(2019)寧民終236號,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將有關主要判決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新華東街97號。 法定代表人:曲奎,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婷,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軍,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48號。 法定代表人:宋婕,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邢曉飛,寧夏合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集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集團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3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百集團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婷、陳軍,被上訴人大世界集團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邢曉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長審限,現已審理終結。

二、訴訟的事實及請求等說明 新百集團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新百集團公司與大世界集團公司2011年1月28日籤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於一審法院向新百集團公司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解除;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大世界集團公司一審時不合理的訴訟請求;3.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支持新百集 團公司一審反訴請求;4.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大世界集團公司承擔。

三、訴訟事項的判決情況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駁回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駁回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反訴原告)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7,463.50萬元(損失暫計算至2018年4月26日)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損失為: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7,788萬元」; (四)確認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1年1月28日籤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於2018年5月25日解除; (五)駁回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51.23萬元,由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3.12萬元,由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11萬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7.54萬元,由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72.39萬元,由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7.12萬元,由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27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公司需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賠償損失7,788萬元及最終案件受理費17.85萬元。公司就涉及和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的訴訟事項前期依據相關法院的判決結果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基于謹慎性原則已就可能的損失進行了相應預計負債的計提。根據本次判決結果,公司將衝回預計負債約2,553.33萬元,預計將相應增加公司利潤約2553.33萬元。

五、備查文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寧民終236號。 特此公告。 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7月5日

相關焦點

  • 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再審結果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判決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涉案的金額:7788萬元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否公司已於2019年7月8日披露了關於訴訟結果的公告(詳見公司2019-019號公告),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公司需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
  • 新華百貨與寧夏大世界的合同糾紛案件將再審
    新華百貨與寧夏大世界的合同糾紛案件將再審來源:聯商網2020-04-17 17:11聯商網消息:4月17日下午,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百貨」)發布公告稱,與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的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適用法律錯誤
  • 新華百貨:因適用法律錯誤,與寧夏大世界合同糾紛案將再審
    樂居財經訊 王澤紅 4月17日,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百貨」)發布公告稱,公司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寧民終 236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 寧夏高院裁定由銀川中院執行新華百貨與大世界合同糾紛案
    人民網銀川1月23日電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情況進行裁定,執行新華百貨賠償4000萬元給大世界商務廣場的判決,由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 偉祿集團(01196.HK):法院判決冠彰及Citibest須向原告賠償2962萬元...
    格隆匯12月31日丨偉祿集團(01196.HK)發布公告,集團於2020年12月接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發出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的民事判決書,內容有關深圳市新有序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原告)針對Citibest Global Limited(為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冠彰電器(深圳)有限公司
  • 民事惡意訴訟的損害賠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楊某在提起後三次訴訟時應當知道據以起訴的證據是虛假的,仍採取重複訴訟方式給原告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訴訟負擔,其起訴行為及申請保全行為存在主觀惡意,客觀上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萬元。
  • 全能神教殺人案庭審,原告撤回民事訴訟
    根據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公正煙臺 的公告:金某某、金某某以及吳某某、李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均當庭表示,根據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授權,決定撤回對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的附帶民事訴訟。合議庭經當庭評議,認為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準許,口頭裁定準許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說:今天的庭審,只審理刑事部分。
  • 上訴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仍需賠償40多萬
    近日,部分股民與明星趙薇及祥源文化訴訟一事有了最終結果。7月1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祥源文化和趙薇的上訴,後兩者仍需賠償人民幣432239.89元,趙薇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結果為終審判決。其中,龍薇傳媒自由資金僅6000萬元,剩餘30億元資金均為借入,槓桿比例高達51倍。這引起了各方注意,上交所也發來問詢函。隨後,在2016年年底至2017年4月,由於控股股權轉讓事項不斷變更,收購股份比例由29.135%降至5.0396%,最終,雙方協商一致終止本次交易。在該過程中,萬家文化的股價大幅波動。
  • 南寧百貨合同糾紛訴訟進展:共管帳戶目前已解除共管
    觀點地產網訊:12月28日,南寧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訴訟進展公告。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2017年10月,南寧市標特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與南寧百貨、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合同糾紛事由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行政訴訟:拆除房屋行為已被確認違法,原告有權提出行政賠償申請
    【摘要】原告合法擁有的房屋,其中用於生活居住的房屋面積約199平方米,經營酒廠的房屋面積為56平方米,用於米加工的廠房面積為80.2平方米,用於養殖的廠房為368平方米,x縣人民政府將原告房屋違法拆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具體應當賠償的範圍、標準和金額。
  • 四川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開庭 政府當原告
    8月18日12時許,持續了半天的庭審接近尾聲,作為原告資陽市生態環境局的訴訟代理人,來自省生態環境廳的公職律師寇春燕正在發表最後意見。經過3個多小時的交鋒,這起「官告民」的民事訴訟案件當天在資陽完成首次庭審,這是四川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
  • 丹麥曲奇糾紛案終審結果來了,「皇冠」需賠「藍罐」204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 王子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因被認定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質量的涉案廣告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國內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益嘉公司」
  • 丹麥曲奇糾紛案終審結果來了,「皇冠」需賠「藍罐」204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 王子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等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因被認定對皇冠曲奇產品產地、質量的涉案廣告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皇冠丹麥曲奇的國內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益嘉公司」
  • 支付寶因提供掃碼服務被訴至法院,原告要求賠償損失650萬元
    原告發碼行公司於2012年4月17日申請了涉案專利,於2015年8月26日獲得授權。原告主張支付寶公司在包括北京在內的全球推廣和運營「支付寶」,為包括北京在內的全球用戶提供掃碼服務,該行為侵害了其發明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支付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650萬元。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 vivo起訴商標侵權案獲勝 法院判其獲123.5萬元賠償
    【CNMO新聞】近日深圳福田區法院日前就判決了一起商標侵權案,其官微公布了詳細內容,本案原告為國內著名手機生產廠商vivo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控訴被告訴深圳市某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標侵權。
  • 鬥魚侵權事件頻發:被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虎牙合併或遇阻
    貝多財經發現,2021年1月5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更新了一則關於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即「鬥魚」,NASDAQ:DOYU)的裁判文書,判定鬥魚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1200元。法院表示,根據兩份《著作權轉讓書》,原告依法取得音樂作品《小跳蛙》的相應著作權。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依法確認原告享有涉案歌曲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他項權在內的相應著作權,有權提起訴訟。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雖然被告通過平臺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預防侵權的措施和侵權投訴的渠道,但對於瞬時發生的直播侵權行為,事後侵權投訴難以發揮制止侵權的作用。
  • 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報告期內,公司百貨業態實現主營業務收入99,957.58萬元,同比下降22.64%。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已於2016年6月3日判決駁回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的相關訴訟請求,但由於該訴訟事項原因,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無法正常進行。2016年6月8日,公司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決議因有效期已過而自動失效,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終止。
  • 虛假訴訟、作偽證、毆打證人……南陽公布八起懲戒訴訟失信人典型...
    同時,建立訴訟失信人名單是該意見的一個亮點,這既是人民法院內部的一種工作機制,可以幫助法官有效預防和識別虛假訴訟等各類失信訴訟行為,也是對相關人員、機構也是一種信譽上、資格上的制裁。會議公布了8起懲戒訴訟失信人的典型案例。
  • 「錯換人生28年」案開庭,原告當場做了一個決定
    「錯換人生28年」事件最新進展9月11日上午,「錯換人生28年案」在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姚策及其親生父母要求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每人60萬元、姚策已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91萬餘元,姚策親生父母撫養非親生子撫育費28萬元、共計約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