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電鰻快報
證券代碼:600785 證券簡稱:新華百貨 編號:2019-019 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結果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審判決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一審被告、反訴原告 ?? ?涉案的金額:7,788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公司需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7,788萬元及最終案件受理費17.85萬元。公司就涉及和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事項前期依據相關法院的判決結果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基于謹慎性原則已就可能的損失進行了相應預計負債的計提。根據本次判決結果,公司將衝回預計負債約2,553.33萬元。 公司已於2019年1月31日披露了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結果的公告(2019-002號),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事項起訴我公司,後續公司對該訴訟事項進行反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中院」)於2019年1月29日下達了《民事判決書》(2018)寧01民初469號。 公司不服寧夏中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夏高院」)提起上訴。公司於近日收到寧夏高院《民 事判決書》(2019)寧民終236號,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將有關主要判決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新華東街97號。 法定代表人:曲奎,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婷,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軍,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北京中路48號。 法定代表人:宋婕,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邢曉飛,寧夏合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集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集團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3月1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百集團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婷、陳軍,被上訴人大世界集團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邢曉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長審限,現已審理終結。
二、訴訟的事實及請求等說明 新百集團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新百集團公司與大世界集團公司2011年1月28日籤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於一審法院向新百集團公司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解除;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大世界集團公司一審時不合理的訴訟請求;3.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支持新百集 團公司一審反訴請求;4.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大世界集團公司承擔。
三、訴訟事項的判決情況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第一款、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駁回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駁回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寧01民初46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反訴原告)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7,463.50萬元(損失暫計算至2018年4月26日)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損失為: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7,788萬元」; (四)確認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1年1月28日籤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合同》於2018年5月25日解除; (五)駁回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51.23萬元,由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3.12萬元,由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11萬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7.54萬元,由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72.39萬元,由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7.12萬元,由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27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結果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公司需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賠償損失7,788萬元及最終案件受理費17.85萬元。公司就涉及和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的訴訟事項前期依據相關法院的判決結果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基于謹慎性原則已就可能的損失進行了相應預計負債的計提。根據本次判決結果,公司將衝回預計負債約2,553.33萬元,預計將相應增加公司利潤約2553.33萬元。
五、備查文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寧民終236號。 特此公告。 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