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財經訊 王澤紅 4月17日,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百貨」)發布公告稱,公司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寧民終 236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據樂居財經了解,新華百貨於 2019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關於訴訟結果的公告(詳見公司 2019-019 號公告),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公司需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賠償損失 7,788 萬元及最終案件受理費 17.85 萬元。新華百貨後續按照終審判決的要求已向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支付了賠償款。
對此,新華百貨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寧民終 236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新華百貨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近日,新華百貨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審 252 號《民事裁定書》。
本次訴訟再審的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寧夏大世界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再審理由及請求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寧民終 236 號《民事判決書》 適用法律錯誤,進而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嚴重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9)寧民終 236 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賠償租金損失 1788 萬元。
裁定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銀川新華百貨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審;
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新華百貨表示,因該訴訟再審事項尚未提審,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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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