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噪音致業主耳聾?鄭州中院再審此案,曾因「法律適用錯誤」被...

2021-01-08 大河網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田育臣實習生劉千千

「業主起訴樓下飯店噪音大致耳聾」一案又有新進展!1月7日上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噪音汙染責任糾紛」開庭再審。法庭上,原、被告雙方並未提交新的證據。庭審結束後,法院也未當庭宣判。據了解,去年1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下發民事裁定書,指出二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曾指令二審法院再審此案。

鄭州市民常女士家樓下開了幾家飯店,平時噪音比較大,不料患了突發性耳聾,於是將幾家飯店告上法庭。(2018年12月,大河報對此事進行了詳細報導)。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一直認為,常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能初步證明飯店產生噪音汙染與其聽力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並未支持常女士的相關訴訟請求。而常女士則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不應該承擔「飯店噪音導致耳聾」這一舉證責任。

因對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有異議,常女士依法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去年12月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常女士已證明四家飯店的噪音對其聽力造成了損害,並已初步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常女士在環境侵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已完成。故原審法院認為常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能初步證明四家飯店產生的噪音汙染與其聽力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屬法律適用錯誤,指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1月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進行了再審。庭審中,原告常女士以及委託人出庭,被告四方中有三方出庭答辯。

常女士與其委託人認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專業機構出具的噪音檢測結果,該結果已顯示噪音嚴重超標。同時,她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也說明噪音與其耳聾之間的必然聯繫。依據環境汙染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噪音與耳聾之間因果關係應由四家飯店承擔,而飯店方均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常女士的耳聾與飯店噪音無關。

出庭的被告方三家飯店中,一家飯店認為,飯店營業期間,接受了相關部門的檢查,各項指標均為合格。並且,自己現在已結束了飯店的經營。另一家則認為,飯店在營業前,常女士已出現耳聾症狀,且與常女士商議,安裝了排煙風道,自己不該承擔噪音汙染責任。第三家認為,自家飯店距常女士家臥室較遠,常女士耳聾與自家飯店噪音無關。三家飯店負責人在法庭上並未提供更多新的證據。

當天庭審結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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