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拒收並索賠 法院再審後認為房子符合交付條件 駁回買家訴訟請求

2021-01-08 荊楚網

楚天都市報訊(記者陳俊 實習生劉冬穎)恩施市後山灣的西湖花園小區,有一片比較新的高層樓盤,譚先生夫婦在此地買了一套房,但認為房屋未通過消防驗收,以開發商逾期交房為由起訴索賠百餘萬元違約金。此案歷經多次審理,去年底恩施州中院推翻此前判決,駁回了譚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

年過半百的譚先生夫婦都是建始縣人,2014年2月,譚先生和妻子冉女士與恩施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西湖花園一套面積164.79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款59萬元。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6年1月10日前,將商品房交付。

2016年1月11日,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提交了《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證明涉案商品房具備合同第八條的「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的條件,並在當地媒體刊登公告要求業主收房。但因案涉房屋樓棟地上層高達26層,譚先生夫婦要求必須通過消防驗收後才可交付。但是該樓盤一直沒有通過消防驗收,譚先生夫婦為此拒絕收房,隨後向恩施市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交付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房屋,同時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126萬餘元。

恩施市法院一審判決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於消防驗收後立即向譚先生夫婦交付房屋,按每年23982元的標準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的違約金。雙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恩施州中級法院。

2018年,恩施州中院二審判決,除維持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於消防驗收後立即向譚先生夫婦交付房屋外,同時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向譚先生夫婦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房星交付之日止以購房款59萬元為基礎,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面對這個結果,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認為房屋不存在不符合交房條件的問題,並向省高院申請再審。2020年7月,省高院裁定,指令恩施州中級法院再審此案。

恩施州中院再審認為,本案中,開發商在合同約定交房之日前,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驗收,驗收合格後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應當認定再審申請人已經符合交房條件。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在報紙上投放公告,通知業主辦理交房手續,雖然譚先生夫婦遲至一審開庭之時仍未領取涉案商品房,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視為該房屋的實際交付使用。譚先生夫婦要求華龍村置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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