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皮書《法學引注手冊》正式面世,35家單位聯合制定、法學期刊...

2020-12-15 北京大學出版社

規範的引注是一個學科成熟的標誌。我國法學研究人員眾多,出版興旺。但是長期以來,引注體例既不完善也不統一。現有的幾個推薦性標準比較簡略,對許多問題沒有說法,相互之間也不一致;法學期刊和出版社基本上各搞一套,以致作者投稿,換一家單位就改一種引注體例。引注體例雖然不是學術研究中的大事,卻耗費了作者和編者太多的精力。

有感於此,多家法學期刊、出版社和法律資料庫聯合制定了這份引注手冊。起草小組曾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開過兩次會議,並在今年舉行的法學期刊研究會年會上作了報告。聯合制定、相約使用一份引注手冊的設想得到了熱烈的響應。編寫組廣泛吸取各方意見,最終形成目前的手冊。

與現有的引注體例相比,這份手冊具有明顯優點:

第一,內容翔實。手冊對什麼地方該引、什麼文獻該引、引用格式如何,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對於常見文獻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網絡文章的引用,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於英、法、德、日四種主要外文文獻的引用,也有相當篇幅的規定。

第二,考慮周全。引注格式的具體問題,有的本來就是見仁見智,這也導致出版單位各行其是。編寫組本著遵守法律、遵循慣例、尊重作者和編者的方針,能夠統一的儘量予以統一,同時也考慮作者和出版單位的不同需要,使其具有包容性和延展性。

第三,查閱方便。手冊正文以條為基本順序,輔以節和項,前有示例、目錄,後有編寫說明。可以說,這是迄今為止中文法學領域一個比較完善的引注體例。為此,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予以大力推薦。

我們希望,這份手冊能夠給法學論文和書籍的寫作者、出版者帶來便利。歡迎更多的法學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出版機構採用這份手冊。也希望這份手冊能夠不斷修改完善,成為中國法學引注的標準藍皮書。

張新寶

中國法學雜誌社總編輯

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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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引注手冊的目標

統一、細緻、合用的引注體例是一個學科成熟的標誌,也有助於該學科進一步發展。中國法學界在學術引注體例上做了很多探索相關的討論,但離上述目標還有距離。

1. 統一引注體例是首要目標

目前法學著作的引注體例可以用五花八門來形容。不但高校學報和多數法學刊物的引注體例截然不同,在法學刊物和法學圖書之間也存在許多差異。

有學者比較了23家刊物的引注體例,發現「沒有兩家是完全相同的」。細小的差異不必說了,許多大的方面也沒有統一。

例如,引用文章有的用書名號,有的用引號;文章的出處前,要不要加「載」字;書籍的出版信息要不要寫月份、要不要加「版」字;引用文章什麼情況應當註明頁碼,以及頁碼怎麼寫。

缺乏規範、統一的體例,耗費了作者和編者大量的時間。作者無所適從,常常被迫改來改去。投一家刊物,就換一個體例;發論文時是一種體例,出書時又換一種體例。因為作者改得不到位,學術期刊和出版社的編輯們不得不再一一改過,大量精力浪費在這種瑣細繁重的事務中。

如能確立一個規範、統一的引注體例,應當是作者、編者和讀者三方便利的大好事。

2. 引注體例應當力求細緻

目前多數引注體例,包括幾個推薦性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內容都比較簡略。簡略的好處是容易「求同存異」,但它確實遮蔽了分歧,不能應對形形色色的問題。

例如:

引用學術文獻時,作者怎麼標註、頁碼寫不寫?

引用規範性文件和司法案例,又如何標註?

引用外文,原則上「從該種文獻的慣例」,但到底是什麼樣的慣例?

一些新出現的問題,更沒有明確:

引用連續出版物上的文章,要不要加「載」字、要不要寫明主編和出版社?

引用網際網路文獻,是寫上傳日期還是訪問日期?

外文中的華人作者,是名在姓前還是姓在名前?

這麼多的具體問題,寥寥兩三頁紙是無法完全解答的。

目前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引注體例,篇幅都相當可觀。例如,美國法學期刊界流行的《引注藍皮書》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從最初的26頁發展到今天的560頁。因為不滿Bluebook引註標準過於複雜而自創一套的《芝加哥大學法學引注手冊》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又稱Maroonbook ,從最初的15頁迅速擴展到今天的86頁。英國法律界通用的牛津手冊Oxford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 簡稱OSCOLA ,到2012年第4版時也達到了61頁。在中文學術圈,羅偉教授起草的《法律文獻引證注釋規範》也已達到一本書的規模。

可見,引注體例要為作者和編者起到有用指引,必須拋棄「宜粗不宜細」的思想,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力求具體周詳。

3. 引注體例應當合用

引注體例的許多具體問題是見仁見智、利弊互見的。但從根本上講,一個好的引注體例必須適應當代中國法學研究的實際需要。

首先,與其他學科相比,法學研究的顯著特點是引注文獻數量普遍較多,又經常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因為引注文獻多,把引注內容一一列在文章後面(即「文後注」),閱讀時翻前倒後,很不方便。

又因為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在一些學科流行的文後列舉參考文獻、正文括注作者和頁碼的格式,在法學寫作中造成又有文後注又有頁下注,極不方便。

由於這些特點,法學引注獨具一格是自然的事情。許多國家的法學著作都形成了自己的引注體例。

其次,法學研究的國別色彩向來鮮明。國外的引注體例未必適合中文著作,無法簡單移植;即使採用該體例引用外文文獻,對絕大多數中國作者和編者來說還是太過複雜。

以美國法學刊物流行的Bluebook為例,有一個時期,它要求文章名加引號,這一規範套用於中文文獻就不太符合書寫習慣;新版的Bluebook改變了規則,包括引入小型大寫字母,而這些規則對中國作者、編者和讀者可能都不方便。所以,還是要從中國法學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一套自己的規則。

最後,對於學術研究來說,網際網路和資料庫已經成為「當代」的一個主要特徵。大量文獻發表在網際網路上,甚至個人博客、微信公眾號上也有不少有價值的原創文章,完全禁用網際網路上的文獻是行不通的。同時,海量文獻收錄在資料庫中。

在網際網路和資料庫中檢索文獻,是許多作者的第一選擇。是否要像以前那樣一一標註出版社地址、文章頁碼,也值得斟酌。但是,網際網路上的文章魚龍混雜,資料庫也還不能讓人完全放心,如何引用特別需要規範。

綜上,中國法學寫作和出版中的引注體例亟須統一,而引注體例的統一必須建立在細緻、合用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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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手冊的編寫過程

統一引注體例大家都覺得是好事,卻一直未能實現,問題很可能出在沒有一個合理的路徑和合適的步驟。本引注手冊的編寫在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1. 統一引注體例的路徑設想

統一引注體例這事由出版單位各自為政不行,由一個機構發布規則強行統一也不行;一開始參與的機構太少不行,太多也不容易。我們初步設想,由幾家期刊、出版單位聯合制定,學術團體倡導使用,定期修改、逐步統一。

首先,擬由幾家主要法學期刊和主要的法律圖書出版機構作為發起單位,派人組成一個起草小組。起草小組開會討論,在「求同去異」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個相對具體周詳的引注體例。

其次,倡導使用。討論確定的引注體例公開發布,發起單位首先使用,歡迎其他學術刊物和出版機構採用。

最後,定期修改。引注體例以發起單位的名義聯合出版,定期修改。各發起單位派人組成工作小組討論修改,經發起單位同意的其他機構也可以派人參與討論。

2. 引注手冊的編寫過程

這份引注手冊參考了多個出版單位的引注體例,它的編寫是眾多學者、編輯共同參與、集體討論的過程。

引注手冊討論稿的初稿由清華大學法學院的何海波(負責中、英文文獻)、馮術傑(負責法文文獻)、王鋼(負責德文文獻)和龍俊(負責日文文獻)擬寫,何海波統稿。

初稿寫成後,邀請院內外專家做了審讀,其中陳天昊審讀了法文文獻,做了少量增補;王天華審讀了日文文獻;陳衛佐通讀全文,提出多處意見。同事湯欣、屠凱也貢獻了意見。該稿經車丕照主編決定,在《清華法學》試用。

討論稿初稿曾在微信群裡發布,朱芒、王貴松、易明群、朱明哲、馬劍銀、譚冰霖、江溯、彭錞、蔣浩等多位學者、編輯提出了寶貴意見。

2018年12月24日,多家期刊和出版社在清華大學法學院舉行「法學著作引注體例討論會」,《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研究》《法學家》《法學評論》《法制與社會發展》《現代法學》《清華法學》等刊物和北京大學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負責人員參加了會議。會議對統一注釋體例的必要性、路線圖和工作安排達成了基本共識。與會人員還在《中國法學》總編輯張新寶的主持下,對《法學著作引注體例(討論稿)》進行了具體討論。會後,何海波綜合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對討論稿做了修改。

2019年4月13日,上述單位組成的工作小組再次在清華大學法學院舉行會議,對修改後的《法學著作引注體例(討論稿)》進行整整一天的討論。討論涉及引注體例的一般規範以及中英文引注體例。事後,中國法制出版社的馬穎女士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餘娟女士反饋了各自單位對討論稿的意見,《中外法學》的高薇編輯對德文引注體例做了一點增補。

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稿的內容和編排再次做了修改。修改後的引注體例,名稱改為《法學引注手冊》,條文從69條增加到98條,基本形成了目前的框架。

2019年8月20日,在雲南昆明舉行的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年會印發了《法學引注手冊(審議稿)》;應法學期刊研究會指派,何海波在會上就審議稿做了說明。

在會議前後,《中國法學》的編輯任彥校對了審議稿並提出許多意見,《華東政法大學學報》馬長山主編、智慧財產權出版社龐從容副編審就審議稿提出了詳細意見,《中國法律評論》執行主編袁方、人民法院出版社總編輯助理韋欽平、中國檢察出版社李健副編審也提了具體的意見。武漢大學張輝教授補充了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機構案例英文文本的引注格式。

2019年10月14日,遵法學期刊研究會張新寶會長的意見,引注手冊的擬定稿送呈共同制定單位審閱。在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做少量技術性修改後,於11月6日基本定稿。引注手冊最終擴充到101條。

除了前面提到的,引注手冊的編寫還得到諸多人士的支持和幫助。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羅偉教授給予了支持,清華大學法學院聶鑫、李平等多位學者提供了具體的意見。在出版過程中,北京大學出版社的編輯做了認真校對,提出很多修改意見。編寫組和我個人對於各方的支持和幫助深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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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手冊的基本內容

1. 引注手冊的主要方面

引注手冊著重總結引注文獻的格式。著作正文、文後參考文獻以及解釋性的注釋,基本沒有涉及。

引注手冊討論了引注的基本要求、引注的一般格式以及與引注有關的論文部件,作為引注的一般規範。

中文引注體例按照引注文獻的性質分別介紹,依次為紙質出版文獻、網絡電視文獻、未發表文獻、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統計數據。

考慮到中國法學著作中引用外文文獻相當頻繁,引注手冊用較多的篇幅列明了英、法、德、日四種文獻的常用引注體例。

2. 學術引用的原則

引注手冊明確了學術引用的幾個原則,分別涉及「什麼地方需要引用」「引用什麼文獻」「如何標註文獻信息」三個問題。

一是使用引注應當必要和適度。引注是文章的輔助部分,是正文的補充。涉及學術觀點、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統計數據等,需要交代出處而又不便在正文中敘明的,應當予以註明。應當避免煩瑣引注,謹慎使用外文夾注,儘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連續一句一注,以防幹擾正文閱讀。

學術寫作應當尊重前人的智力成果,但提倡使用作者自己的話來論述。一般的意思無須引用,直接引用宜謹慎使用;沒有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

二是應當引用真實可靠、內容相關、權威穩定的文獻。作者應當對文獻引用承擔首要責任,不得引用未經查核的文獻,不得歪曲他人觀點。

在引用文獻的選擇上,中文優先、紙質優先、原創優先。相關外國文獻有中文譯本的,原則上引用中文譯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獻時提示中文譯本。有紙質出版文獻的,不引用網絡、電視資料,尤其是「百度百科」等有待查核的資料。

有多個相關文獻的,一般引用最初文獻,不引用網絡或者其他介質轉載的文獻,包括新浪、搜狐等門戶網站和各種文摘。慎用轉引,作者有條件查找和閱讀原初文獻的,有義務查找並引用原初文獻。

三是保證引注信息準確、完整,力求簡潔、流暢。已出版文獻的作者、名稱和出版信息,原則上從原文原著,具體根據版權資訊而定。原文原著的名稱包含多個部分的,原則上應當全文引用,不省略。

在保證基本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儘可能簡潔、流暢,符合讀者的閱讀習慣。引用外文文獻,需要照顧中國讀者的知識結構,慎用簡稱;一般不做翻譯,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時可加以解釋或者評註。

3. 引注體例的編排方式

為方便查閱和引用,本引注手冊參考中國法律文本的通用體例,分級編排、以條為主,條文序號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除了一般性規範,還針對不同語種、不同類型的文獻,設置相應的規範。中文紙質出版文獻情況複雜,則按作者、文獻名稱、其他貢獻者、出版信息、頁碼和章節等項目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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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手冊的編寫方針

為最大限度地實現統一、細緻、合用的目標,引注手冊編寫採取的方針是:遵守法律,遵循慣例,尊重作者、編者和讀者。

1. 遵守法律

與引注體例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及出版行業的相關法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較原則。與引注體例直接相關的,目前主要有三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一個是教育部辦公廳2000年發布的《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範(修訂版)》(教社政廳〔2000〕1號)。這份編排規範為部分高校學報所採用,形成特色鮮明的「學報體」。

「學報體」沒有考慮法律文獻引用的特殊性,與法學著作通用體例相去甚遠,使用起來也不方便,沒有為多數法學刊物和法律出版單位所接受。

第二個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5年發布的《信息與文獻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T 7714—2015)。該規則所用的著錄格式與「學報體」一致,因為同樣原因,在法律出版界較少採用。

第三個是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2015年以來發布的新聞出版行業系列標準,其中最為相關的是《學術出版規範注釋》(CY/T 121—2015)。該標準與法律出版行業的慣例比較接近,但個別地方仍有差異。例如,出版社與出版年之間用逗號分隔,主編作品的編者與書名之間不用冒號,編輯作品的副主編也寫上。這幾點在法律出版行業基本沒有被採用。

依據《標準化法》的規定,上述幾個標準都屬於推薦性質,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又依該法,只有事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才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

可見,法律沒有也不準備對引注體例作強制、統一的規定。由出版單位聯合制定特定領域所需要的引注體例,並由學術團體倡導使用,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2. 遵循慣例

統一引注格式是本引注手冊的首要考慮,遵循慣例則是統一引注體例的最好路徑。慣例越清晰穩定,越應當遵循。已經形成穩定慣例的,沒有十分必要,不做更改。

是否形成慣例,以主要法學期刊和法律圖書出版機構的做法為參照,結合這種做法的時間長短來確定。例如,規範性文件文號中的年份用六角括號、裁判文書的年份用圓括號,已經約定俗成,從習慣。

遵循慣例最大的問題是,某一做法在多大程度上已經形成慣例,以及我們在多大程度上願意為了其他目的而犧牲慣例。在討論過程中多位編輯提出,所有析出文獻,包括引用期刊、報紙、文集和網際網路上的文章,都應當在其來源前寫明「載」。

查閱國內主要刊物,目前只有《中國法學》《現代法學》等少數刊物和法律圖書出版機構採用這種體例。但析出文獻在來源前一律加「載」,確實有規則簡明統一、文詞連貫的好處。而期刊前面不加「載」是相對晚近的做法,還沒有形成穩定的慣例。我們考慮改變多數期刊的做法,要求所有析出文獻在來源前加「載」字。

出於遵循慣例的考慮,每個人不得不放棄一些個人認為合理的改進建議。例如,依筆者個人看法,作者和著作名稱中間的冒號可以省略,因為二者之間已經有書名號間隔。我在一些場合表達過這個想法,也曾在一些著作中使用過這個格式。

但是,這種做法還難以為多數人所認同,顯然無法以此統一格式。又如,出版信息(××出版社××年)之後的「版」字,似乎是冗餘的。但它在法律出版行業已經約定俗成,很難改動。英文引注中的小型大寫字母比較美觀,但中國學界還不習慣,暫時無法引入。

3. 尊重作者、編者和讀者

統一引注體例歸根到底是為了便利作者、編者和讀者。在追求規範、統一的同時,需要考慮文獻的多樣性,給各種複雜情況留有餘地,防止禁錮今後的發展。為此,引注體例儘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社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

3.1 有些內容不作要求

例如,引注符號的標記,目前有的用圓圈,有的用六角括號,有的只寫阿拉伯數字,不同作者和出版單位有不同偏好。而且,不同方式能夠在電腦上迅速轉換,差不多一鍵到位。因此,引注手冊不作要求。

再如,注釋是採文章各篇、書籍各章連續編碼還是每頁重新編碼,不同出版單位有不同偏好,而且這個問題在電腦上轉換起來也比較容易。引注手冊建議採用連續編碼,但不作強制要求。

又如,多次出現的文獻,有的著作從第二次開始採用縮略寫法。這種做法特別容易出錯,引注手冊提供了縮寫方案但不作要求,更不建議作者投稿時採用縮略寫法。

3.2 較多使用「可以」「必要時」等建議性措辭

引用書籍或學術刊物上的論文,如果涉及正文特定內容,應當註明頁碼;但如果整體提及全書、全文,引用頁碼似乎沒有必要。引注手冊未作「一刀切」的規定。

引用規範性文件,引注手冊要求標明該文件的制定機關和文件號,同時規定,「必要時,進一步標明發布日期」。在已經有制定機關和文件號的情況下,發布日期不屬於必需的部分,是否標明由作者根據情況決定。

引用外文文獻是否加以翻譯或者解釋,由作者決定;是否引用現有中文譯本或者提示中文譯本,也由作者斟酌決定。如果中文譯本已經過時、翻譯質量不夠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適合引用的,可以不引、不提中文譯本。

翻譯作品有校對者,是否必須寫明,難以統一。我們建議作者「可以視情況寫明校對者」。作者沒有寫明的,一般不要求補加。

3.2 容許各出版單位做適當保留

參與引注體例制定的各出版單位原則上應當整體接受討論確定的引注體例,但使用中發現有不合適之處,各單位可以斟酌處理。出版社在出版特定圖書時,也可以根據作者和編者的意見做適當改變。當然,無論如何,每一期刊物、每一本書的引注體例必須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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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信息的編排原則

引注信息的編排是引注手冊的核心內容。本手冊關於引注信息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提供引證文獻必要信息的同時,力求文字簡省、表述自然、便利輸入。

1 必要信息

1.1 「編」「主編」。編著、集合作品不同於專著,寫明「編」「主編」是必要的。引注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方便讀者查核,不是記錄參與者的版權和貢獻。所以,「副主編」不是必要信息,不建議寫;翻譯作品的校對者,也不要求寫。

1.2 出版社地址。以前信息不便,寫明出版社所在城市是必要的。但在網際網路時代,這一點已屬多餘。尤其在中國,出版社數量有限,其所在城市也廣為知悉,再寫地址純屬多餘。

1.3 出版月份。寫明出版年份主要是為了幫助讀者辨析圖書的版本。一本書一年之內出兩版的情況比較罕見,在通常情況下寫明月份沒有必要。

1.4 刊物的卷次與期數。中國的刊物習慣上寫「××年第×期」,簡單明了。「總第×期」不利於了解出版年份,查找起來也不方便。一些刊物採取卷次或者卷輯的形式(多為一年一卷,可能分幾輯,連續頁碼),本手冊尊重刊物的編排方式,但要求括注年份。

1.5 網絡文獻訪問日期。許多刊物借鑑國外做法,要求網絡文獻寫明訪問日期或者「最後訪問日期」。這本來是為了防止網絡文章丟失、讀者查找不到而設計的措施,但實際上對於讀者意義不大,也無法讓作者承擔責任。最新版的Bluebook也不再一般性地要求註明「最後訪問日期」。

而網絡文獻的上傳日期,就像報紙、期刊的出版時間,是更有用的信息。所以,原則上要求寫明上傳日期,上傳日期不能獲知的才考慮寫訪問日期。

涉及動態頁面,訪問日期對查詢結果有直接影響的,應當註明訪問日期。

2. 文字簡省

2.1 見、參見。原文引用的寫「見」,否則寫「參見」,這似乎已經約定俗成。但實際上,是原文引用還是概括引用通過正文就能辨析(原文引用帶引號)。所以,不要求在注釋中寫「見」或者「參見」。

2.2 著。圖書應當標明「編」「主編」等文獻性質,但創作作品,即作品內容原創並由作者(一人或多人)對作品整體負責的,姓名後省略「著」字。

2.3 文獻名稱中的冒號和破折號。文獻標題包含副標題的,副標題之前有的用冒號,有的用破折號。個人認為,冒號佔地少,版面更乾淨,提倡用冒號。如果主標題帶問號,則不用冒號,但可以加破折號(也可以不加)。在三重標題的情況下(不過不提倡),先冒號,後破折號。

2.4 網絡文獻的上傳時間和訪問日期。網絡文獻的上傳時間,一般只寫上傳日期,不寫幾點幾分,也不寫「上傳」「推送」字樣;網絡文獻需要寫明訪問日期的,標註哪年哪月哪日「訪問」即可,不寫作「最後訪問日期」。

2.5 規範性文件的文件號。規範性文件的文件號位於文件名之後,一般用逗號分隔。用逗號而不用括號,主要考慮到逗號比括號更簡省,更便利輸入。為行文緊湊需要,也可以用括號。

2.6 省略的寫法。同一文獻重複出現的,再次出現時可以省略部分信息。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書名包含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以省略作者。報紙文章標題包含引題或者副題,內容特別冗長的,可以省略引題或者副題。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內容爭議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

3.表述自然

3.1 「拙文」「拙著」。引用作者自己的著作,不用「拙文」「拙著」等謙稱。直呼作者姓名更加自然、統一,也便利匿名評審。

3.2 文獻名稱。文章名加書名號是規範的中文表達,用引號不是規範的中文表達。文章名加引號仿自英文文獻,但現在英文引注的Bluebook已經不用引號了。

3.3 英文文獻的作者。英文名字,名在前、姓在後,首字母大寫。姓在前、名在後、中間加逗號(如「Reich, Charles A.」),是列舉參考文獻時的通常寫法,不是自然表述,不宜用於注釋。

華人作者的姓名,原則上尊重作者在文獻中的寫法。姓在前、名在後的,姓氏採用大寫字母或者小型大寫字母的形式。

例如,張力寫作ZHANG Li或者ZHANG Li。名字有兩個字的,兩個字的拼音合寫為一個單詞。例如,何海波寫HE Haibo,不寫HE Hai Bo。

3.4 主要作者以外的其他貢獻者(例如翻譯者、整理者、校對者)的姓名置於書名之後,這一點也已經約定俗成了。

3.5 第×頁。有的文獻寫「頁×」,也是從英文「p. ×」學來的,在中文中不夠自然。

3.6 允許適當變換表達方式。舉個例子,前面提到文件號一般在文件名之後,用逗號分隔。但如果在文章敘述中提及規範性文件的,為保持行文順暢,可以在文件名之後括注文件號。

例如:《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明確要求,「2007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司法文書的案號也可以做類似處理。

4. 便利輸入

4.1 頁碼之間的一字線或者浪紋線,用短橫線代替。所引文獻涉及多個連續頁碼的,頁碼之間有的出版社用一字線,有的用浪紋線。但一字線和浪紋線不方便輸入,用短橫線更便利。

4.2 「參見前注」。前後相互參引,特別容易出錯。所以,在作者投稿或者交稿時,不建議寫參見前注。

4.3 括號的用法。引用外國文獻的中文譯本,有的文獻在作者姓名之前用六角括號註明國籍。六角括號比較美觀,但在目前的鍵盤中不便輸入,所以建議用方括號。

4.4 小型大寫字母。英文學術文獻曾經有使用小型大寫字母的建議,但因為不方便輸入、照排和閱讀,最後基本上放棄。目前只有涉及華人姓氏時,可以使用小型大寫字母,但也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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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事項的特別說明

1. 載

在目前的實踐中,引用文集和連續出版物中的文章,文章來源前通常加「載」字;引用期刊、報紙文章,文章來源前多數不加「載」字;引用網際網路上的文章,尚無通行規則。由於規則不盡一致,作者比較困擾。

本手冊將此統一為:析出文獻,包括期刊、報紙、書籍和網際網路上的文章,在期刊、報紙、書籍、網站名稱前均加「載」字。

2. 版

目前,圖書的修訂版、再版,多數在出版年份後寫「修訂版」「第×版」;第一次出版的,通常也在出版年份後加「版」字。討論中大家認為,「修訂版」「第×版」緊隨書名比較符合認知習慣。

為此,引注手冊把「修訂版」「第×版」等信息用括號置於書名之後,初版的不另標明。出版年份後是否再加「版」字,在討論中有不同看法。

有人提出,前面已有「修訂版」「第×版」,後面再加「版」字完全重複;前面沒有「修訂版」「第×版」的,「版」字也是冗餘。但多數參與討論的人認為,出版年份後加「版」已成慣例,不宜更改。本手冊姑且維持通常做法。

3. 紙質出版文獻的頁碼

現在文章大都比較長,書籍就更不必說了,不標明頁碼不好查找。為此,引注手冊原則上要求,引用期刊文章、書籍等紙質文獻應當標明頁碼。

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整體引用書籍不標頁碼,整體引用文章也可以不標頁碼;二是如果有其他更加直白的標示方法,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標註書籍的某一章。

標示頁碼的主要目的是便於讀者查找,對查找文獻沒有意義的信息無須標示。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也需要考慮減輕作者和編者的負擔。一旦要求標示,作者和編者就不得不花時間去查核。

4. 法律條文序號用阿拉伯數字

法律條文的序號,官方文件多用漢字,項帶括號,目用阿拉伯數字。條文序號用漢字,莊重有餘,簡潔不足。特別是在連續引用法律條文的情況下,動輒上百條的條文序號顯得過於冗繁。而且,又漢字又括號又阿拉伯數字,處理起來也有些複雜。學術文章的文字表達以簡潔為美。實踐中,條文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也是被廣為接受的。

為此,引注手冊努力兼顧不同需求:為行文簡潔起見,允許條文序號用阿拉伯數字;原文引用的,原則上從原文的表述方式,即條、款、項序號用漢字,目用阿拉伯數字;引用法律文件標題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改成阿拉伯數字。

5. 英文文獻的引注體例

英文文獻的引注體例非常複雜。英國法律界有通用的牛津手冊(OSCOLA),比較好辦。美國的,我們原先打算參考美國法學期刊流行的引注藍皮書(The Bluebook)。

我們發現,最新一版的Bluebook (20th, 2015)與以往相比改動較大。最大的改動在於,報紙、雜誌、書籍名稱採用小型大寫字母。所謂「小型大寫字母」,就是全部字母大寫,但每個單詞首字母字形大一些,後面字母小一點。

使用小型大寫字母比全部大寫美觀,作為報紙、雜誌、書籍名稱也好識別。但是,中國作者對小型大寫字母普遍比較陌生,中文照排系統目前也沒有相應的軟體處理小型大寫字母,多數讀者閱讀英文大寫字母還有障礙。

此外,美國期刊卷次和頁碼的標示方式與我們的閱讀習慣也有距離。為此,我們放棄追隨藍皮書的想法,在中文期刊和圖書常見的英文文獻引注體例的基礎上加以調整和統一。

引用英文學術文獻,我們採用的方式是:

1. 作為直接引用對象的文獻,不管是期刊、報紙、網絡文章還是書籍,都採用實詞首字母大寫,斜體;期刊名、報紙名和文獻來源的書籍名稱,實詞首字母大寫,不用斜體。

2. 為便利中國讀者認知,報紙、雜誌名稱不採用縮寫(如「Am. J. Comp. L.」),期刊的出版信息允許採取期刊名後加期刊卷數、頁碼和年份的方式。

3. 為避免混淆,對華人學者姓名的寫法做特殊規定,即姓在前、名在後的,姓氏採用大寫字母或者小型大寫字母。

- 6 -

本引注手冊的名稱

引注手冊討論稿曾經使用「法學著作引注體例」的名稱,後改為「法學引注手冊」。改名的主要原因是:討論中,大家對於「著作」一詞有不同理解,又沒有更好的詞可以概括期刊論文、學位論文、書籍等不同形式的學術作品,決定捨棄「著作」二字,而直接說「法學引注」。

「法學引注」比較簡略,使用有先例,讀者也不難理解。例如,羅偉教授在介紹《芝加哥大學法學引注手冊》時,就使用了這個說法;我國臺灣地區也曾有《華文法學引注格式統一》的報告。

改「體例」為「手冊」,主要是「手冊」一說更加明了,也更加符合我們對它功能的期待。我們希望為作者和編者提供一個簡便實用的引注指南,努力做到「一冊在手,引注不愁」。

我們也希望在多家法學期刊、出版社和資料庫聯合行動的基礎上,形成一份符合當代中國法學研究需要的規範統一的引注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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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引注手冊的完善

我們歡迎法律界同仁今後就法學引注中的問題繼續商討。關於《法學引注手冊》的任何修改意見,可以發到法學引注手冊編寫組郵箱faxueyinzhu@163.com。在手冊使用一段時間後,制定單位將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予以修改完善。您的每一條意見都會被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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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年5月新書「法學引注手冊」的編寫說明,作者何海波,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 引注體例示範-

- 新書推薦 -

法學引注手冊

法學引注手冊編寫組/編

本引注手冊由多家法學期刊、法律圖書出版單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推薦使用,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何海波教授執筆,內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規範、中文引注體例、外文引注體例幾個部分,本著遵循慣例、尊重作者和編者的方針,對文獻的引用格式及常見的文獻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網絡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於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獻的引用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本引注手冊在行業標準化方面具有引領作用,是關於法學文獻引注規範的一本重要工具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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