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什麼?
仲裁是怎麼回事?
訴訟又有什麼不一樣?
由於「人生經驗」不足,很多當事人面對糾紛,不知道哪種解紛途徑才是最高效 的,往往浪費精力又耽誤時間。那麼今天小編就帶著大家了解下調解、仲裁與訴訟之間的不同~
概念區分
首先,要了解區別就要先從了解這三個解紛手段分別的概念是什麼。
1、調解 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2、仲裁 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3、訴訟 是指公民、法人、其它組織依法告訴(起訴),申訴、控告或司法機關依職責依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
從概念上可見,調解更注重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範性等特點。
而仲裁是糾紛雙方在糾紛方式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
訴訟則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制。
適用範圍
調解、仲裁和訴訟都作為糾紛的解決機制,但他們都有各自不同的適用範圍。
1、調解 適用於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類糾紛。
2、仲裁 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3、訴訟 適用於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從適用範圍上來看,訴訟範圍最廣,適用於任何一類民事糾紛。
而從我國目前對調解的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範圍相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因財產關係而產生的糾紛,還適用於人身關係產生的糾紛。相較於仲裁僅適用於因財產關係而產生的領域來看,範圍更寬,可以和訴訟類比。
公開程度
下面,我們再從調解、仲裁與訴訟的公開程度來看下有什麼區別。
1、調解 一般不公開進行。
2、仲裁 不公開進行。
3、訴訟 一般公開進行,除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且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那麼如果糾紛內容涉及商業秘密,或有「不可告人」的事情,不妨避免訴訟。
文章來源:人民調解欄目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