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與合同訴訟的區別

2020-09-25 希君律所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動性

仲裁適用的前提是,雙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決條款或雙方協商一致選擇仲裁。因此,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而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

二、效率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就是說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異議、複議,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時間,《仲裁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仲裁委員會在各自的仲裁規則中對時限基本上都有規定,仲裁程序相對簡潔明了,一次裁決,在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了。

而訴訟程序會因不同的情況而可能會導致整個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序。一般的案件情況是一審程序終結後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從解決時間上來說,普通程序的訴訟案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二審是3個月。二審裁判後發生法律效力,再而進入執行程序;也有二審審理過程中發現法定的情形而發回重審的,或者二審生效後,一方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訴訟,導致案件進入馬拉松式運動的狀態。

因此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效率要高一些。

三、公正性

效率相關聯的是公正性的問題,訴訟可以經過兩至三次的程序將事實最大化的還原,但仲裁為一裁終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四、主導程序走向的領導員問題

仲裁制度中,仲裁員的成分多種多樣,不僅有法官、律師等法律人士,還有學校教授、政府機關人員等專業領域人士可選擇,但也存在一定風險;訴訟一般情況下為法院指定,法官進行主審,因此只能說各有利弊。

五、公開性

訴訟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公開審理,而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相對更具備隱私性。

六、費用

一般來說,受理費用上,仲裁的收費比向法院起訴的要高一些,當然仲裁費用最終是由敗裁一方承擔的,如果申請人的事實、法律依據、證據材料等確實比較過硬,則可放心大膽一些,否則應慎重考慮。

但是所爭議的案件財產標的在250萬以上的,訴訟受理費比仲裁案件受理費高。在草擬合同時,對約定爭議的處理機構時應考慮費用成本問題,根據合同涉及的標的額明確選定相應的處理機構。建議合同標的在250萬以下的,可以考慮選擇訴訟方式進行解決,如標的在250萬以上的,可以考慮採用仲裁形式進行解決

因此,看完以上的介紹,小編建議大家,具體選擇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可以對照上述兩種途徑的特點,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相關焦點

  • 仲裁與訴訟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仲裁與訴訟有以下的這些區別:一、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後,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通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說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後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 施工合同爭議是否可以仲裁
    ,那麼施工合同爭議是否可以仲裁?下面由薛飛律師進行解答:一、施工合同爭議是否可以仲裁可以的。民訴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時候都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
  • 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與訴訟時效的適用
    然而,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應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均存在較大爭議,現有法律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文擬對此探討。  一、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對此理論界及實務界均沒有爭議。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實質上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的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
  • 三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仲裁、勞動仲裁
    比如交通事故可以到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合同糾紛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合同及財產權益類糾紛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所以,在哪裡起訴這事還要先諮詢專業法律人士,避免走錯路、進錯門。當事人之間要麼於糾紛發生前就在合同中約定清楚糾紛通過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要麼於糾紛發生後達成一致意見通過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如果確定通過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那麼糾紛各方就不能提起訴訟,去了法院,法院也不會受理。
  • 國際貨物合同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 | 民法典解讀合同編
    長江網10月10日訊(記者耿珊珊)國內普通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調整為三年,那麼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業務在我國法律上有什麼特殊規定嗎?基於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業務的複雜性,我國民法典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使用特殊時效四年,比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多了整整一年。
  • 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
    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較之於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既有類似之處,也有不同之點。本文著重討論合同解除與訴訟時效獨特的問題。  2.合同解除系解除權行使的結果時,為形成權及其行使的問題;合同解除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時,也不是請求權行使的表現。按照我國法及其理論關於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分工,這不屬於訴訟時效制度管轄的領域,前者受制於除斥期間,後者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訂立以及合同生效的規定。
  • 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過了時效怎麼辦
    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過了時效怎麼辦呢?下面由李陽律師進行解答: 一、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過了時效怎麼辦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但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曾經有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人身損害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現在所有不足三年訴訟時效的都統一被規定為了三年。  合同超過訴訟時效後,當事人仍有起訴權。
  • 解除合同證明書範本,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
    合同解除——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合同終止雖然包括合同解除,但是合同終止不全部是因為合同解除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解除。
  •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研究
    所謂法定方式行為,就一般保證而言是指債權人針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就連帶責任保證而言是指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的性質  對於保證期間的性質,學術理論與實務上有不同的觀點。主要的為訴訟時效說、除斥期間說、特殊期間說三種。  1、訴訟時效說。
  • 勞動仲裁不在合同所在地申請可以嗎
    那麼勞動仲裁不在合同所在地申請可不可以的?一、勞動仲裁不在合同所在地申請可以嗎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所以不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仲裁也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 框架性合同爭議的仲裁協議效力擴張規則研究
    一、問題提出:框架性合同爭議的仲裁問題私法上的紛爭除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外,可由法院外的其他途徑替代加以解決(ADR),其中,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處理機制,與法院的生效裁判相似,不為當事人意思的拘束,屬於非自治的糾紛解決方式。
  • 房屋買賣合同與訴訟時效
    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
  • 籤訂購房合同,仲裁條款你看清了嗎?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黃乾 王涵)購買房產,合同中仲裁條款你看清了嗎?10月10日,廣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該院商事仲裁司法審查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白皮書顯示,近年來廣州中院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超過50%與不動產糾紛相關。籤訂合同時,涉及仲裁條款的一定要擦亮眼睛。
  • 調解、仲裁與訴訟有啥區別?對「症」下藥解糾紛~
    仲裁是怎麼回事?訴訟又有什麼不一樣?那麼今天小編就帶著大家了解下調解、仲裁與訴訟之間的不同~概念區分首先,要了解區別就要先從了解這三個解紛手段分別的概念是什麼。2、仲裁 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 門面房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必須要了解關於租賃合同合同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那關於門面房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門面房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門面房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規定是將會按照我們合同法當中的具體規定來看,進行一些違約金方面的承擔,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 ​最高院: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可否判決「確認合同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及四份《補充合同》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止,計算方式詳見《房屋租金及滯納金計算表》);……10.本案訴訟費用由武商量販公司承擔。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 籤訂購房合同 仲裁條款你看清了嗎?
    購買房產,合同中仲裁條款你看清了嗎?10月10日,廣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該院商事仲裁司法審查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白皮書顯示,近年來廣州中院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超過50%與不動產糾紛相關。籤訂合同時,對涉及仲裁條款的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楚。籤合同,多約定「仲裁」解決糾紛商事仲裁以其合意性、保密性、一裁終局性等特點,愈發受到商事主體的青睞。
  • 發承包合同約定仲裁管轄時實際施工人條款的適用
    若發承包合同中約定由仲裁機構處理其糾紛,則法院不應在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訴中,以對發承包合同進行實體審理的方式查明欠付工程價款數額,而應以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作為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數額的依據。這些年隨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化程度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建設工程合同選擇以仲裁作為其糾紛處理方式,在實際施工人依據司法解釋訴發包人時,發包人多以其與承包人之間有仲裁管轄的約定進行抗辯。《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規定在實際施工人之訴中要「查明」欠付工程價款數額,造成了該問題在實踐中的進一步混亂。
  • 商事仲裁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
    企業在運營過程中需要籤訂各種各樣的合同,為了定紛止爭,合同中都會約定有爭議解決條款。這類的爭議解決條款除了我們常見的約定由法院管轄外,很多時候還會約定由仲裁委員會管轄。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可以將仲裁裁決書提交至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程序迅速解決爭議維護自身權益。二、仲裁程序跟訴訟程序有什麼區別1、裁判主體不一。
  • 為什麼有的律師建議你不要選擇仲裁,你知道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嗎?
    但顯然有一部分律師與我一樣在審查客戶的合同時,均不建議客戶選擇仲裁,因為仲裁在我國與訴訟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 一、仲裁和訴訟的機構性質不一樣訴訟是在法院進行的,仲裁是在仲裁委員會進行的。三、受理案件範圍不一樣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而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只能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能受理:「(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