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票據佔有之後,還能進行追索嗎?看真實案例怎麼說,大家好!今天,我們先不講理論,咱們先來舉個例子:
自願放棄票據佔有之後,還能進行追索嗎?看真實案例怎麼說
B公司向A公司採購了一批貨物,為支付貨款,B公司向A公司開具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A公司委託開戶行向B公司提示付款,但由於B公司存款不足而退票,並獲得拒絕證明。之後,B公司以調換票據為由,向A公司索要回了該張票據,並且遲遲拒不付款,A公司一怒之下,將B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行使票據追索權。
那麼你覺得,A公司的主張法院會支持嗎?
支持/
不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合法取得票據,故依法取得票據權利,雖然票據原件已經退還給B公司,但A已經行使過付款請求權,並提供了有關拒絕證明,因此應該享有票據追索權。判決B公司向A公司支付票據款及利息。
自願放棄票據佔有之後,還能進行追索嗎?看真實案例怎麼說
但事情還沒有結束。B公司隨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卻認為,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權利人現實地佔有票據為前提,A公司已將票據自願退還給B公司,失去了對票據的佔有,不再是持票人的身份,因此不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
這個例子的主要爭議在於:已經行使過付款請求權並獲得拒絕證明的持票人在自願轉移票據佔有之後,還能行使票據追索權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關鍵在於佔有票據和享有票據權利之間的關係,以及自願轉移票據佔有是否屬於票據喪失。
佔有票據原則上是享有票據權利的必要條件
票據具有完全有價證券、設權證券和提示證券的屬性,也就是說,票據與票據權利之間密不可分,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必須以提示票據為要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由此可知,如果要行使票據追索權,除應提供相關拒絕證明外,還應符合持票人的身份要求。而沒有佔有票據,等於失去了持票人的身份,因此,票據追索權不為法院所主張也完全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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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轉移票據佔有
不適用票據喪失情況下的救濟方式
雖然原則上來說,權利人喪失了票據佔有就導致了票據權利喪失,但我償也曾經提到過,為保證票據人的權利,在權利人不是處於本意喪失票據時,可以採取掛失支付、公示催告或者訴訟的方式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但採取失票救濟的前提是票據喪失是在違反權利人本意的情況下發生的,而自願轉移票據佔有顯然不符合這個條件。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原則上,已獲拒絕證明的持票人,在自願移轉票據佔有後無法主張票據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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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在產生票據糾紛時,保有票據原件無疑能最大程度保全自身權利。否則,想要保障自身權益無疑要多走很多彎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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