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離婚比以前更不易!
民法典關於離婚的新約定,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褒貶不一。
離婚對於兩個愛已經不在了的夫妻來說,是越快越好,相看兩生厭,多一天也不想在一起。還不如早點解除兩人的法律關係,去過各自的新生活。
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關係走到盡頭了,想離婚,想解除雙方婚姻關係,有兩條路可走。
離婚的第一條路:
到婚姻登記中心登記離婚,即老百姓常說的協議離婚。這是最簡單的也是最快的一條路。前提是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且在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權等問題上完全達成一致。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該條文未就婚姻存續時間、民政部門審核及辦證時限作出限制性規定,那麼,兩個人如果今天領了結婚證,明天就可以去辦離婚。現實中很多這樣的閃離夫妻現象。但是,這種現象即將成為歷史。協議離婚也不再是那麼容易了。
民法典第1077條這樣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民法典正式實施後,若想協議離婚,先去婚姻登記機關提起離婚申請,然後等待30天。
30天過後,需要夫妻雙方再去婚姻登記機關一趟,再次提起申請,這樣才能夠把婚離成功。
第二次提交申請也有期限,自第一次提交離婚申請後的第31天到第60天。
這就意味著從申請離婚開始,若想協議離婚,最短31天,最長60天才能離婚!
在這第31天到第60天內如果沒有再次提起申請發放離婚證,那麼第一次提交的離婚申請視為自動撤回。之後如果又想起要離婚了,只能一切重頭再來。再次經歷31天至60天的等待。
如果沒有專業律師或民政部門提示, 估計不少人會在第二次申請的時限(不能早,也不能晚)要求上犯錯, 原來很簡單的「協議離婚」將變得不是那麼容易!
有人認為這限制了婚姻自由,作為成年人可以一次性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離婚冷靜期恰恰限制了離婚自由,給離婚增加了難度。
也可能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從而導致更多的人選擇通過訴訟的途徑離婚。
那麼對於離婚冷靜期,看看專家是怎麼說的:
專 家 分 析
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參與了從2014年開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楊立新認為,「離婚冷靜期」設立的目的之一,確實是為了解決離婚率逐年增加的問題。「我國目前的離婚程序過於簡單,在實踐中,存在很多的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楊立新表示,「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就像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在韓國與德國,都有類似的規定。
「目前的規定是30天的時間,但這個規定沒有區分特殊情況。」楊立新說,比如雙方有激烈的衝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況,「這些都應該都不受冷靜期的限制。」上述這些情況,也需要在執行中通過司法解釋或者其他的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兩個人真正想離婚,是沒有辦法冷靜的。」楊立新說,離婚冷靜期的設立,是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並不是限制離婚,也不侵犯離婚的自由。
離婚冷靜期是給雙方一個考慮機會並不是反對或禁止離婚
參與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於衝動,離婚也過於衝動。那麼,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願。"
他表示,生活中總有這樣、那樣的不滿意,不能因為一件小事或發了脾氣,就要堅決打離婚官司不可。冷靜下來了,也不影響當事人離婚,給雙方一個考慮機會,這在維護家庭穩定方面,會起到積極的正面意義。
「我們並不反對或禁止離婚,婚姻狀況整體不穩定,也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很多家裡有未成年子女,孩子往往在離婚案件中會受到傷害,在未來的監護教育安排上,也會有影響。」
所以,綜合考慮,有一定的冷靜期,來最後作出理性決定,這樣對當事人、對家庭、對孩子、對社會,都有積極意義。
離婚第二條路:訴訟離婚
我國法院對一方起訴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如無法定少數幾種情形外,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訴訟中判決不準許。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所以現實中近90%的離婚訴訟案件,原告均「敗訴」。然後耐心等待六月,期滿後再次起訴。二次訴訟中法院則大多支持離婚請求。
訴訟離婚一般需要經歷兩次起訴。第一次起訴,法院基本上是判不離。第一次判決後等待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基本是判離的。這是我國現行法律的訴訟離婚特色。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為第二次訴訟獲準離婚設置了更苛刻的條件:
(1)等待期一年, 應自第一次官司判決書生效開始計算;
(2)雙方分居。
等待期被延長了半年,且要求第一次訴訟後雙方處於分居狀態,如未分居,可能打第二次官司仍無法離掉。
那麼有心急的夫妻想要快速離婚,這條路都看起來很漫長啊。有沒有捷徑可走呢?
本律師建議,可以先提起起訴,然後爭取在訴訟中協議離婚!這將是中國離婚「最高效」的路徑!
本律師辦理的離婚案中,有近百分之三十的案件通過訴訟達成協議、調解結案。調解不受訴訟程序時限的限制, 效率高很多。但前提是——法官有空!能為你安排時間。
相對婚姻登記中心的登記離婚,法院調解的效率還是高很多。
不過以後現實中打官司離婚「效率」也將大大降低。
對於離婚30天的冷靜期設置是否合理?
法院訴訟離婚第一次起訴未獲準離婚後要求分居一年才支持第二次離婚請求是否過於苛刻?
我們去爭論這些,意義不大。畢竟法典已獲通過,國家法則必須遵守。
我們唯有對於婚姻,需要且行且珍惜,不要說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