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覺得「現在想離婚太難了」、有人吐槽「小夫妻離婚太隨便」,離婚難是由於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不能辦理離婚登記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兒法院能否判決離婚還是未知數;離婚太隨便是由於只要夫妻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離婚只是到民政局辦個證的事兒。
但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開始實行,從此將會徹底改善這兩種現象。
【解決「離婚難」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現在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主要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由此也規定了下面這幾種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大多數判決離婚的情形是以對方有「過錯」為前提,所以在一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想要訴訟離婚難度很大。
但是在《民法典》實行後,增加了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並且相較於之前的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在時間的規定上降低了1年,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離婚難」的問題。
【解決「離婚隨便」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我們都知道現在我們想離婚,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離婚證,可以說很隨便。
但是在《民法典》實行後,夫妻雙方想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提前三十天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並且申請離婚後的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屬於辦理離婚登記的期限,在這期間未辦理離婚登記的視為撤銷申請,還要離婚還需要重新提交申請等待三十天。
相當於為訴訟離婚也增加了三十天的「冷靜期」,避免年輕夫妻衝動離婚對雙方以及雙方的家庭造成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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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