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一起涉惡犯罪集團案今日在袁州區宣判!
案件宣判
8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對易某等15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保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判處涉惡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30000元。其餘十四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五年三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的罰金。同時判處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易某股份分紅款、在案凍結的銀行存款等共計人民幣227500元,收繳衝抵罰金。其他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繼續追繳本案各被告人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
案件內容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4年開始,被告人易某以江西省宜春原通科技有限公司、頂天立地網吧、鷹吧酒吧等多個企業或入股企業為經濟基礎,大肆吸納「發小」、「兩勞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為己所用,逐漸形成了一個以被告人易某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項某國、彭某華、鍾某紅、黃某桂、姚某善等人為重要固定成員,被告人姚某、曾某兵、黃某、易某生(因與被告人易某不和於2015年退出原通公司股份至廣西創業)、袁某文、袁某明、張某、劉某、高某平、陳某軍(在逃)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年來,該犯罪集團盤踞在宜春市宜陽新區一帶,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大量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給當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部分收益用於維持該犯罪集團的生存、發展、壯大。被告人易某為籠絡犯罪集團成員,使犯罪集團成員死心塌地地為自己做事,通過安排惡勢力集團人員在其承接的項目工程中入股、管理、送料等方式,幫助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謀取經濟利益。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在被告人易某糾集、默許下,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2006年以來,該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先後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犯罪4起、聚眾鬥毆犯罪1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共造成5人輕傷,7人輕微傷,顯示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暴力的隨意性和經常性,對當地群眾、合法經營者造成心理強制壓力,不敢與之對抗,許多被害人因害怕報復,而選擇忍讓,不敢報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糾集他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且嚴重影響他人經營活動;
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組織成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受其指使或得到其認可、默許;
集團成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四人輕傷二級,多人輕微傷,得到其認可及支持;
安排組織成員持械聚眾鬥毆;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實施保險詐騙,數額較大;
實施串通投標活動,情節嚴重;
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不退還;
以上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保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易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在部分犯罪事實中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具有持刀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該犯罪集團的其餘重要成員和一般成員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所起作用也各有不同,但均應受到相應處罰,根據十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及是否有前科和投案自首等情況,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現場旁聽人員
來源:平安袁州、袁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