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重慶法院集中對5件涉惡犯罪案件進行宣判,5個惡勢力團夥,54名被告人因犯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被並處罰金。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一審審理的被告人冉志宏等涉惡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至12月,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麻旺採石場股東冉志宏等人認為支援地方公益性建設的某項目部砂場對外供應砂石,對自己的砂石生意造成衝擊,遂糾集郭繼高、陳永進、冉義華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酉陽縣泔溪鎮泉孔村、大板村、泡木村等地通過阻工堵路,隨意毆打他人,持械攔截過往貨車,強拿硬要財物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了十餘起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多次導致交通堵塞,村民進出受阻,形成以被告人冉志宏、田振華為糾集者,被告人冉義華、郭繼高、陳永進、冉承義、冉玲海、石勇、陳永欣為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成立以來,造成二人輕傷、項目部經濟損失難以估計的嚴重後果,對酉陽縣泔溪鎮泉孔村、大板村、泡木村等地的砂石市場形成控制,對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冉志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違法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理的被告人傅泰等涉惡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期間,傅泰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牟取非法利益,在重慶市各區借出高利貸及接受委託替他人追討債務,獲取高額經濟利益。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非法追收債務的過程中,採取語言威脅以及「軟暴力」跟隨等方式,多次採取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非法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中毆打被害人,強行控制、佔用他人正在經營的廠房,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傅泰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被告人李順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其餘十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順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理的被告人李林峰等涉惡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8年9月期間,李林峰惡勢力犯罪集團勾結獨立放貸人袁劍鋒,以「玖鑫金融」「薩菲羅斯」名義,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該犯罪集團人員固定,分工明確,通過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吸引在校大學生借款,套取、採集受害人及其親友信息,要求被害人籤訂虛高的借款手續,製造資金走帳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以中介費、利息等名目要求被害人返款等套路,肆意認定違約,「甩單平帳」,惡意壘高被害人債務,軟硬兼施「索債」等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至案發,該犯罪集團詐騙被害人共計227405.15元、敲詐勒索被害人共計58780元。
被告人李林峰因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七個月不等的刑罰。二審審理期間,根據依法收集的新證據,對涉及程西南的部分詐騙事實依法予以改判,其餘依法予以維持。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理的被告人鄒雲平等涉惡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鄒雲平、倪兵、王林衝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糾集多人,多次實施非法討債活動,形成三個非法討債團夥。三個非法討債團夥單獨或相互夥同,有組織地採用非法拘禁、滋擾、跟隨、糾纏、恐嚇、辱罵、毆打、聚眾造勢等暴力手段,從事非法討債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鄒雲平、倪兵、王林衝為糾集者,李曉東、黃平、王進、胡林、李桂軍、王春陽、鄭國勇、張真偉、張國俊、姜中凱、鍾年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長期在重慶市主城區及合川、銅梁、綦江、璧山等地先後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生產、生活秩序,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部分犯罪團夥成員還單獨或夥同他人實施了盜竊、容留他人吸毒、詐騙犯罪。
被告人鄒雲平、倪兵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3萬元。被告人王林衝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對其餘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並處罰金3.3萬至0.2萬元不等。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400餘萬元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南岸區人民法院
一審審理的瞿小川等涉惡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瞿小川、夏增東與李煜共謀以炬緣公司名義從事空放業務,並糾集被告人王鵬等人,在無放貸資質情況下,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騙被害人陷入借款圈套,通過與被害人籤訂只留存於公司的單份「借款合同」、虛假「房屋租賃合同」等明顯對被害人不利的各類合同,製造虛假資金走帳流水,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債務,進而通過拘禁、語言威脅、潑油漆、侵入住宅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瞿小川、夏增東、李煜等人以公司為依託,逐漸形成了以瞿小川、夏增東、李煜為首要分子,以王鵬、趙波、胡芯等人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夥,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該團夥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騙取三名被害人資金10餘萬元,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勒索二名被害人錢財52萬元(其中25萬元既遂,27萬元未遂)。
被告人瞿小川、夏增東、王鵬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